長沙市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長沙市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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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2005年10月26日長沙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目標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治水污染,保障城市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管理、利用等,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持續利用。
第四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及瀏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編制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將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專項保護經費,建立對水源保護區的補償、補助機制。瀏陽市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林業、衛生、農業、建設、工商、公安等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株樹橋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株樹橋水庫管理機構行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行政職權。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與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目標
第七條 本行政區域內株樹橋水庫集水區域為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其中包括自然保護區和一級保護區;在一級保護區內劃定核心保護區。
第八條 自然保護區為小溪河源頭(上洪七星嶺)至張坊鎮小河河口。一級保護區為張坊鎮小河河口至株樹橋水庫大壩的水域及兩岸水平外延500米以內的株樹橋水庫集水區域,核心保護區為丁家灣水電站大壩至株樹橋水庫大壩水域及兩岸至第一層山脊線以內的株樹橋水庫集水區域。
株樹橋水庫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劃定的保護區範圍,在一級保護區和核心保護區設立必要的保護區分界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移動。
第九條 自然保護區和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分別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Ⅰ類標準和Ⅱ類標準,其中一級保護區的水質還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條 株樹橋水庫集水區域內禁止建設製紙漿、印染、染料、製革、電解電鍍、煉油、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其中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按國家《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一級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小溪河和水庫水體排放污水、廢液;
(三)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集鎮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五)禁止炸魚、毒魚;
(六)禁止採砂、取石、取土、爆破、淘金、開礦和修建各種阻水建築物;
(七)禁止進行體育、旅遊、娛樂、餐飲等可能污染水體的經營活動;
(八)禁止燒炭和其他破壞植被的活動,嚴格控制林木採伐。
第十二條 核心保護區除遵守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圍庫造塘、圍庫造田、投餌養殖、網箱養殖,禁止設置畜禽飼養場;
(二)除株樹橋水庫管理機構的環保型工作船隻外,禁止其他船隻下水;
(三)禁止其他一切危害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活動。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土保持和水質監測工作,依據流域規劃和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資源供求規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測,依據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制定株樹橋水庫保 護區防治污染方案,並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集水區域內水源涵養林和濕地的保護和管理,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保護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水區域內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核心保護區內實行封山育林,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株樹橋水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並對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監測。
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水區域內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資的監管,防止農藥、化肥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集水區域內集鎮居民的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並逐步建設生活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九條 株樹橋水庫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大壩和水體安全,防止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和水體富營養化。
第二十條 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突發性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時,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採取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並立即報告株樹橋水庫管理機構和當地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株樹橋水庫發電、供水等企業,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水質的監測,並定期向有關部門 報送水質監測資料。
第二十二條 瀏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集水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加強管理。對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後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依法予以關閉、拆除或者遷移。
對核心保護區內的村民,應當有計劃地安排外遷,妥善安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破壞和擅自移動保護區分界標誌的,由株樹橋水庫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嚴重污染水環境企業的,由瀏陽市人民政府或者長沙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瀏陽市人民政府或者長沙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水利、環境保護、林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和株樹橋水庫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責株樹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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