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溈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長沙市溈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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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長沙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8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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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溈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7年6月30日長沙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保護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溈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溈山風景名勝區涉及溈山、黃材、巷子口、沙田、橫市五個鄉(鎮),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溈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溈山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下列景區組成:

(一)千佛洞景區;

(二)三關門景區;

(三)密印寺景區;

(四)炭河裡·青羊湖景區;

(五)沙田·巷子口名人古蹟風景線,包括何叔衡故居、謝覺哉故居、何南薰墓、惠同廊橋、狀元易祓墓、田沖蘭花屋場、毛公橋等獨立景點。

第三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突出溈山風景名勝區資源的自然風貌和文化內涵,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對溈山風景名勝區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寧鄉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寧鄉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溈山風景名勝區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寧鄉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溈山風景名勝區所涉鄉(鎮)人民政府和黃材水庫灌區、青羊湖國有林場、炭河裡遺址等管理機構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溈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履行相關行政執法職能。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在風景名勝區內發現違反林業、園林、環境、文物、土地、規劃建設、水利、交通、旅遊、宗教、質監、工商、公安、消防和安監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寧鄉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溈山風景名勝區內行政處罰職能委託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行使。

第八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內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做好風景名勝區景觀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勸阻、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寧鄉市人民政府對在溈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因設立溈山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長沙市人民政府、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資金補償、實物補償等多元化補償機制和政策支持、技術培訓等扶持機制。

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溈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村(居)民發展生態農業和旅遊服務業。

第二章 規劃

第十一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經批准後,應當編制詳細規劃。溈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溈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範圍設立界碑、界樁,並在風景名勝區入口設立標誌。

第十三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廣泛聽取社會意見,並報原審批機關按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水利風景區、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等規劃的制定或者調整應當與溈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內鄉(鎮)、村莊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

編制或者修改鄉(鎮)、村莊規劃,涉及溈山風景名勝區的,應當徵求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章 保護

第十六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寧鄉市國土、林業、旅遊、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內下列人文景觀資源和自然景觀資源建立檔案、加強監測、制定專項保護措施:

(一)炭河裡遺址、密印寺、張南軒墓(含張浚墓)、何叔衡故居、謝覺哉故居、惠同廊橋、狀元易祓墓、裴休墓、毛公橋、何南薰墓、田沖蘭花屋場等人文景觀資源。

(二)溈山峽谷、香榧林、青羊湖、千佛洞、小龍潭、城大林場、城牆大山、三關門、百葉坡大峽谷、峽溪峽谷、大溈秋色林、千年銀杏等自然景觀資源。

(三)其他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和自然景觀資源。

第十七條 寧鄉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內商周青銅器(四羊方尊、人面紋鼎、虎食人卣、象紋大銅鐃等)及其他重要文物建立檔案, 挖掘並宣傳其特有歷史文化。

寧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風景名勝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加強對黃材山歌、密印寺傳說等民間文藝和溈山毛尖、溈山擂茶等地方物產工藝的保護。

第十八條 寧鄉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與編目,構建生物多樣性監測網絡體系,提高生物多樣性預警和管理水平,防止外來有害物種的侵入,維護區域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第十九條 寧鄉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風景名勝區內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並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建立檔案,掛牌保護。

在溈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商業性採伐林木。從事非商業性採伐的,應當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許可手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採伐許可前應當徵求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條 寧鄉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所涉鄉(鎮)人民政府提高風景名勝區森林火災預防、撲救綜合能力,建立溈山風景名勝區專業森林消防隊伍,保護風景名勝區森林和生態安全。

第二十一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風景名勝區所涉鄉(鎮)人民政府和黃材水庫灌區、青羊湖國有林場、炭河裡遺址等管理機構落實保護措施和管理責任,加強風景名勝區內環境衛生管理,建立垃圾分類、收集、轉運、集中處置等管理制度,建設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改善環境衛生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在溈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建設造紙、製革、化工、冶煉、印染、煉油、電鍍電解、製藥、煙花爆竹生產和其他污染環境的項目。

禁止在溈山風景名勝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已經建設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二十三條 在溈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 開山、採石、開礦、掘坑、填塘、開窯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 向水體傾倒垃圾、土石及拋棄其他廢棄物;

(三) 在水體炸魚、毒魚、電魚;

(四) 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焚燒垃圾、秸稈,在禁火區戶外吸煙、生火、燒炭、燒香點燭等其他野外用火行為;

(五) 毀損風景名勝區界碑、界樁、路標、導覽圖、安全警示牌等標誌;

(六) 在公墓等規定區域外墓葬;

(七) 砍伐古樹名木或者改變其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內的禁火區戶外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在其他區域,寧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溈山風景名勝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在溈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內村民建住宅,應當依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和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寧鄉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新址建設住宅的應當拆除原有住宅,退還原宅基地。

村民住宅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村民住宅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已建成的住宅,不利於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搬遷、拆除或者改造,並依法獲得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在溈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演藝、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設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採砂、取土;

(七)商業性採集物種標本和野生藥材;

(八)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溈山風景名勝區內,承攬建設施工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查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會同建設單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植被。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寧鄉市人民政府將溈山風景名勝區所涉鄉(鎮)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規劃建設管理、旅遊秩序維護、環境衛生整治等方面完成情況納入工作考核範圍。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制定考核方案報寧鄉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風景名勝區所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改善風景名勝區內交通、通信、供電、供水、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的確定應當事前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及重大旅遊等項目,應當由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採用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景區(景點)門票價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溈山風景名勝區景區(景點)應當為景區內村(居)民的生產生活提供便利,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在校學生等實行門票優惠。

第三十三條 進入溈山風景名勝區經營運輸的旅遊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線路和要求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

禁止在溈山風景名勝區內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輛。

第三十四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風景名勝區所涉鄉(鎮)人民政府和黃材水庫灌區、青羊湖國有林場、炭河裡遺址等管理機構以及寧鄉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劃編制、建設活動(建設項目和村民建房)審核、違法建築處置和旅遊安全管理等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查閱共享平台信息,及時掌握相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風景名勝區所涉鄉(鎮)人民政府和黃材水庫灌區、青羊湖國有林場、炭河裡遺址等管理機構以及寧鄉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違法建築處置聯動機制,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與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內的不動產登記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罰款:

(一) 開山、採石、開礦、掘坑、填塘、開窯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 向水體傾倒垃圾、土石及拋棄其他廢棄物;

(三) 在水體炸魚、毒魚、電魚;

(四) 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焚燒垃圾、秸稈,在禁火區戶外吸煙、生火、燒炭、燒香點燭等其他野外用火行為破壞景觀、植被;

(五) 毀損風景名勝區界碑、界樁、路標、導覽圖、安全警示牌等標誌;

(六) 在公墓等規定區域外墓葬。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至六項行為之一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溈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或者雖經審核但未按照審核意見進行建設的,由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經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進行下列相關活動的,由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演藝、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設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採砂、取土;

(七)商業性採集物種標本和野生藥材;

(八)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有前款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至七項行為之一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入溈山風景名勝區經營運輸的旅遊車輛,未按照規定線路和要求行駛或者未在規定地點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 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禁止建設項目或者活動的;

(二)批准應經但未經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行政許可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溈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告知的違法案件不按規定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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