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日陸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實施上必要之詳細協定

關於中日陸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實施上必要之詳細協定
中華民國、大日本帝國
中華民國7年(1918年)9月6日
1918年9月6日於北京

  基於中日軍事協定第九條。中日兩國軍事當局指定之各當事者。關於該協定第六條第七條。現協定左列事項。

  第一條 中日兩國。各派遣其軍之一部。對於後貝加爾州及黑龍州各處軍事行動。其任務在救援捷克斯拉夫克軍。並排除德奧兩國及爲之援助之勢力。 期指揮之統一及協同圓滿起見。行動於該方面之中國軍隊。應入日本軍司令官指揮之下。 爲與自滿洲里方面行動於後貝加爾方面之軍隊互相策應起見。中國軍隊之一部。應於庫倫至貝加爾湖方面行動。而中國於該方面希望日本軍派遣兵力之一部。日本亦可派往。令屬中國軍司令官指揮之下。 此外中部蒙古以西之邊境。應由中國自行鞏固防備。

  第二條 關於兵器及軍需品之供給。雖緊急不得已之物品。可由前方司令官互相協定。然其他之物品及原料之供給。則應由東京及北京最高補給機關。互相交涉行之。

  第三條 關於衞生業務。中國如有所希望。日本軍應於力所能及之範圍內。提供便利。將來情況進展。則關於病院及休養所之施設等。日本軍亦須受中國之助力。

  第四條 須由南滿鐵路輸送之中國軍隊及其軍需品。應由中國自行運至大連營口或奉天。自此以後至長春之輸送。由日本軍擔任之。自庫倫方面向貝加爾湖方面行動之中國軍隊。若希望日本軍參加一部時。則該日本軍隊及其軍需品。至大沽秦皇島或奉天。由日本軍自行輸送。自此以後之輸送。由中國軍擔任之。關於東淸鐵路之輸送。應以東淸鐵路之當局當實施之任。而與該當局交涉並使中日及捷克斯拉夫克各軍所送之調度有方起見。中日應設協同機關。但此項機關。將來聯合國軍隊倘行動於此方面之時。該聯軍之人員。亦可參加。

  第五條 關於連絡職員之派遣。除交涉己定。或正在交涉之外。前方司令部或將來更有必須互遣職員情事。應由東京與北京最高補給機關辦理。如或另有情事。應再隨時協議。

  第六條 兵器及其他軍需材料並原料之供給。及兩國運輸軍隊各應擔任之輸送等費用。均須給價。應隨時或軍事終了後核算給之。

  第七條 本協定以漢文及日本文各繕二分。彼此對照簽名蓋印。各保有一分爲證據。

大 正 七年九月六日

中華民國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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