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溫泉水資源保護條例

阜新市溫泉水資源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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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阜新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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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溫泉水資源保護條例

(2018年10月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溫泉水資源保護,實現溫泉水資源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溫泉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溫泉水資源,是指受地質作用形成、蘊藏在地殼內部從地下自然溢出或人工採集、溫度25℃以上並且含有對人體有益元素的地熱水資源。

第四條 溫泉水資源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有償使用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計劃用水。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溫泉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溫泉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旅遊、衛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溫泉水資源的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溫泉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溫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保護區制度。溫泉水資源保護區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溫泉水資源優先在東梁溫泉城開發利用。在東梁溫泉城區域外開發利用溫泉水資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溫泉水資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化工、電鍍、皮革、製漿、冶煉、印染、染料、煉焦及其他有嚴重污染的企業;

(二)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污水;

(三)設置有毒有害物品倉庫或者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溫泉水資源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污水處理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溫泉水資源年度取水計劃,核定取水人的開採總量和日最大取水量,並按實際取水量依法徵收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溫泉水資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溫泉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四)制定高效集約用水方案,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五)溫泉尾水應當進行處理,符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後方可排放;

(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溫泉水資源主要用於泡浴,在溫泉飲品、醫療保健、美容科研、生物工程等方面進行深度開發利用的,應當依法批准。

禁止直接用於供暖和商品房開發入戶。

第十三條 對報廢、閒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溫泉取水工程,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封填措施。責任單位未按規定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封填,封填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將溫泉水轉供他人或者擅自改變溫泉水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溫泉水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礦產資源、水資源、生態保護等方面違法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溫泉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法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二)違法收取和擅自免徵、減征溫泉水資源費的;

(三)擅自更改取水計劃指標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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