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防沙治沙條例
阜新市防沙治沙條例 制定機關: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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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防沙治沙條例
(2020年4月26日阜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遼寧省防沙治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預防、沙化土地治理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防沙治沙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統一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適度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含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防沙治沙工作,實行行政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納入年度績效考評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標任務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約談並責令限期整改完成。
第五條 市、縣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水利、生態環境、財政、公安、科技、審計、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防沙治沙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沙治沙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鼓勵社會資本和外資參與防沙治沙。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展防沙治沙科學技術研究,培養和引進防沙治沙科學技術人才,推廣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沙治沙宣傳教育,弘揚防沙治沙精神,增強全民防沙治沙意識,引導和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和參與防沙治沙事業。
第十條 市、縣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沙治沙規劃,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將規劃任務落實到具體工程項目和年度目標,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省對封禁保護區、綜合治理區和適度利用區的劃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封禁保護區和綜合治理區的範圍予以公告,並設立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防沙治沙管護設施或者標誌。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禁牧,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劃定的放牧區域除外。
第十三條 在封禁保護區內,禁止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在封禁保護區內禁止安置移民。對封禁保護區內的農民,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遷出,並妥善安置。尚未遷出的農民的生產生活,由縣人民政府妥善安排。
在封禁保護區內確需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的,應當依法報批。
在綜合治理區內禁止放牧、開墾、挖沙,禁止採伐天然林和砍挖灌木、野生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禁止對人工林進行除依法可以撫育更新性質之外的採伐。
在適度利用區內禁止砍挖灌木、野生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需要通過平茬等技術措施促進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適度利用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
第十四條 市、縣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沙化程度和發展趨勢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沙治沙區域內或者有土地沙化趨勢區域的地下水位、水質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資源管理,推廣節水技術,實施節水灌溉工程,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防沙治沙區域內地下水優先用於生活保障和生態環境修復。
第十六條 森林採伐跡地應當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為其核發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
第十七條 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 六度至二十五度坡耕地應當修建水土保持設施;十五度至二十五度坡耕地應當採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進行防護。
已經沙化的耕地,應當營造農田防護林網、林帶。
有沙化趨勢的耕地,應當改變耕作方式和種植結構。
第十九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方履行種樹、種草義務,承包方未履行的,發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下列區域有計劃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或者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一)擅自開墾的荒地;
(二)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
(三)濕地保護區;
(四)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因地制宜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
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林木採伐限額管理制度,除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外,不得批准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採伐。確需進行撫育更新的,採伐前必須在其附近預先形成接替林網和林帶,並經批准後實施。
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不得批准採伐。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林下經濟發展規劃,突出發展能夠防治土地沙化、不影響樹木生長的林下種植業。
第二十三條 防沙治沙區域內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防火責任。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在適宜開發的沙化土地上依法適度開發土地資源,發展沙區林果業、設施農業、沙區養殖業、農林產品加工業、生態旅遊業、新能源產業和其他綠色產業。
在開發建設項目時,生態保護設施應當與工程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有利於防沙治沙的措施:
(一)修建水平梯田、魚鱗坑、竹節壕等;
(二)進行土壤改良;
(三)實行喬灌草、多樹種混合栽種;
(四)其他有利於防沙治沙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的事業組織實施防沙治沙行政處罰。
縣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與受委託單位簽訂委託書,明確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並接受委託單位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護林、護草等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管護責任,發現問題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防沙治沙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擅自移動防沙治沙管護設施或者標誌的,責令限期恢復,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禁牧區域進行放牧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隻(頭)牲畜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三)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可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遼寧省防沙治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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