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縣人民委員會關於木材管理暫行辦法布告
關於木材管理暫行辦法布告 辦字第0142號 1959年2月 發布機關:阜陽縣人民委員會 |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木材的管理,「保證重點,照顧一般」,達到較合理的分配起見,根據「安徽省木材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木材是國家規定統一管理的物資,除由國營木材公司統一收購經營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私自收購和經營,也不得以單位和個人名義隨便出具證明介紹來購。
第三條:凡建設部門之基建用材,必須事先編造用材計劃,報經縣計劃委員會平衡後,根據情況由木材公司供應。如無計劃者,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律不予供應。
凡是基建部門之剩餘用材,應全部交給木材公司,即木材公司按照基建剩餘材按質論價收回。
第四條:人民公社需要自采的木材數量在三立方米以內者,報經鄉批准,並報縣林業行政部門備查;三立方米以上者,應報縣人委審批後方准砍伐。
第五條:凡公路、河道兩旁的林帶以及風景樹、防風林、果木母樹、經濟林木,一律禁採伐。公有林木需要砍伐者,必須報經鄉審查,縣批准後,方准砍伐,並按照國家牌價作價上繳給當地財政部門。
第六條:嚴禁採伐未成材的幼樹,對需要採伐的木材,直徑在20公分(礦柱例外)以上者,方准砍伐,同時在砍伐以後,立即栽補樹苗,不得有光砍不栽的現象。
第七條:各鄉人民委員會、市場管理委員會、木材檢查站,應加強對城市集鎮上柴草行的管理,凡群眾在當地出售具有使用價值的木材,應賣給木材公司,柴草行不得經營。對所允許經營的燒柴價格,更不得任意提高,以防群眾將成材破成劈材出售。
第八條:凡外地運經本縣的木材,沒有省林業行政部門運輸許可證和專署木材檢查站證明者,以及外地到本縣境內採購木材未經縣批准者,對其所運木材,人人都應檢舉制止,當地人民委員會有權扣留,對所扣留的木材應通過檢查站上報縣處理。
第九條:為了加強對木材市場的管理,各鄉對凡沒有按照規定手續在市場上擅自收購、出售的木材,都有權檢查制止和扣留,並將情況和扣留之木材上報縣處理。
第十條:凡木材公司所設各點收購之木材,應由木材公司統一調劑供應市場,當地公社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罰款、沒收,或進行法律制裁;對維護本辦法有功者,得酌情給予表揚或獎勵。
縣長:孫永熙
195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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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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