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新縣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關於清匪反霸的決議

陽新縣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關於清匪反霸的決議
陽新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1950年2月7日

一、如何加強和展開清匪反,安定社會秩序,使農民早日得到身案。

決議:1、加強農協會的組織。凡屬惡霸狗腿和乘機混入農協組織內的破壞分子,應分別清洗出會,以利鞏固農民階級組織,保持農協內部純潔。

2、徹底清查戶口,對來歷不明分子居住本處者,一律送其回籍。

3、匪特羈避居民間隱藏,應向政府報告。若有特不報應以通距論罪。鄰居明知不報者,亦應給予適當處分。

4、惡霸之言語行動,應隨時注意。

5、惡霸之來往人家,應視其舉動如何,嚴密加以調查監視,以防乘機搗亂。

6、惡霸之來往信件,應嚴密檢查。

7、加強政府擴大政策宣傳,利用各種有效辦法,爭取散匪自首。

二、如何加強農民組織,發動廣大群眾協助政府工作,防止匪特的活動案。

決議:1、加強農民組織,積極組織農協會。但組織方式應是有計劃、有步驟的,從上而下的統一領導。

2、假農會應一律解散,重新建立農協。

3、參加農協會應經過二至三人的介紹,並經上級農協會批准之。

4、倘有壞分子加入農協會,仍有不法行為繼續發生,人民可向農協會提名檢舉之。

三、如何徹底清查農村槍支(包括公私槍支),行登記,以免被匪特掌提危喜人民案。

決議:1、展開廣泛的宣傳,使人民了解登記槍支的意義。倘有拒不進行登記,而被匪特利用搶劫民間等事,應以通匪濟匪論罪。

2、農協會有權調查槍支,檢舉槍支,進行登記,各界人民有權檢舉,進行登記。

3、清理與清查過去槍支收據,以防壞人從中搗鬼暗藏槍支。

四、如何依法鬥爭惡霸,怎樣禁止亂打亂鬥案。

決議:1、鬥爭惡霸應採取說理鬥爭,要有理由有證據有證人,並經政府依法處理。

2、對惡霸之鬥爭,應將其罪惡行為呈報政府。經批准後再進行鬥爭。

3、不得亂鬥亂打。

五、如何加強清匪反數育工作,提高農民政治覺悟案。

決議:1、加強人民教育,應多訂新聞報紙,經常宣傳全國勝利形勢,揭穿匪待謠言,提高人民政治覺悟。

2、在農村各要道、集鎮等地要設黑板報,由當地小學教員負責傳達各種政策與全國形勢。

3、酌量情形,召開農民訓練班,進行政策教育,提高政治覺悟。

4、利用年關季節,召開數保或一保群眾大會,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對逃亡惡霸匪首,應如何描歸案。

決議:1、人民應調查其確定的住址,向人民政府呈報,請求追回法辦。

2、對萬惡之匪首由人民呈報政府,以明令通緝。

3、知道惡霸之行蹤,應向政府呈報。報告者,應給予獎勵。若知匪不報查出後,應給予處分。

七、如何徹底查禁封違會道門非法活動案。

決議:1、凡屬已加入反動會道門人員,應一律進行登記,倘有拒絕不登記,或登記後仍繼續活動者,應依法處理。

2、人民有權監督封建會道門的非法活動,並向政府呈報之義務。

3、進行廣泛的宣傳,揭發會道門內幕。

4、解放後為逃避鬥爭鑽進廟字者,應清洗出來。

八、民國十八年後,惡強占農民財產,強賣民間婦女,應如何清算案。

決議:1、強占的財產,應退還與賠償。但需經農協會進行處理,不得私自退還與賠償。

2、惡霸已死,其子孫亦未作惡者,不能涉及子孫,但霸占之田地財物應退還農民。

3、當時強賣之妻,應按當時賣價若干折糧賠償農民。如女人要求回原夫家者,得經政府以離婚之條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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