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2000年1月14日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3月3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中國各地民族行政區的語言文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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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2000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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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哈薩克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及駐本自治縣的省地直屬單位。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語言文字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自治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四條 哈薩克語言文字是自治縣實行區域自治的主體民族行使自治權的主要語言文字之一,自治縣自治機關保障哈薩克族公民有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和權利,發揮哈薩克語言文字在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五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兩種語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自治縣鼓勵和提倡各民族幹部職工和群眾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哈薩克族幹部職工和群眾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要學習、使用全國通用的漢語文,推廣普通話。鼓勵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職工及群眾學習哈薩克語言文字。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檢查督促本條例的實施;
(二)制定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和措施;
(三)檢查指導哈薩克語言文字教學、科研、編譯、新聞、廣播、影視、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組織哈薩克語言文字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業務考核和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哈薩克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研究,促進哈薩克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其推廣工作;
(六)檢查指導自治縣哈薩克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情況,協調有關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各部門之間的業務聯繫;
(七)負責翻譯重要會議的文件材料、有關法律法規、上級黨政重要文件及其他需要翻譯的資料。
第八條 自治縣在政治、經濟、司法、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出版等領域中,倡導學習和使用哈薩克語言文字,並將其作為考核、選拔哈薩克族幹部的標準之一。
第九條 自治縣招生、招工和選拔、錄用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時,要提供哈薩克、漢兩種文字試題,應試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其中之一或兩種語言文字答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能夠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公民。
第十條 自治縣制定頒布的單行條例和自治縣國家機關下發的重要文件、公告、宣傳材料等,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鄉、村的上行文書,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的任何一種,也可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
自治縣內哈薩克族聚居的鄉、鎮,制定和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等,應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
第十一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召開重要會議或集會,懸掛哈薩克、漢兩種文字會標;會議用語、會議材料應當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村級組織及駐本自治縣省地直屬單位的公章、文頭、牌扁、獎狀、錦旗、標語、證件、單位和科室名稱等要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並寫「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全稱。
自治縣境內縣城、鄉鎮的主要街道名稱、門牌、界碑、路標、公用設施、公共場所、交通標誌和汽車門徽等,應當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
第十三條 自治縣境內生產的產品名稱、商標、說明書、商品廣告以及服務行業的經營項目、商品價格標籤等,根據需要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
第十四條 自治縣境內的商業、郵電、金融、交通、衛生等服務行業的工作人員應當用哈薩克語接待哈薩克族顧客及病員,或提供翻譯服務。
第十五條 自治縣加強哈薩克語廣播、電視,哈薩克文報刊、雜誌,哈薩克語影視節目的採編工作。
自治縣廣播、電視等新聞宣傳媒介要組織宣傳推廣運用哈薩克語標準音,辦好哈薩克語廣播電視節目,豐富節目內容。在自治縣境內公開場合宣傳報道或自辦節目,必須同時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
自治縣的書店和郵政部門做好哈薩克文圖書、報刊的發行、投遞工作,滿足哈薩克文讀者的需求;檔案館、文化館、各學校圖書館要充實哈薩克文圖書、報刊、雜誌、資料的儲藏種類。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檢察案件時,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對不通曉漢語文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它法律文書,根據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哈薩克、漢兩種文字。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配備兼通哈薩克、漢兩種語言文字的法官和檢察官。
第十七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在答覆處理人民代表議案、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及群眾來信來訪時,對哈薩克族代表、委員和公民要使用哈薩克文。
第十八條 自治縣公民在自治縣境內可以用哈薩克文填寫各種登記表、申請書、志願書、合同書以及撰寫其他各類文書。
第十九條 自治縣自治機關為各級各類學校哈薩克族語言文字教育所作的規定,學校或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若需修改完善,須經自治縣自治機關批准。 自治縣境內的中、小學,實行哈薩克、漢「雙語」教學,哈薩克族青少年應當學習掌握哈薩克語言文字。
幼兒園、學前班根據實際情況,對哈薩克族幼兒提供方便,進行哈薩克、漢「雙語」教育。
自治縣境內的哈薩克族學生在升級、升學考試中,哈薩克語文分數以主科成績計入總分,並享受少數民族學生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自治縣有計劃地鞏固和提高哈薩克文或漢文掃盲教育成果,逐步提高其民族文化素質。
自治縣內的哈薩克族領導應帶頭學習哈薩克語言文字,提高自己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文藝工作者使用哈薩克語言文字撰寫科普讀物和論文著作、進行文藝創作和演出。
自治縣注意培養從事哈薩克文工作的編輯、記者、作家、秘書和翻譯人員,通過多種形式,有計劃地選送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者到高等院校進行深造,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素質。
自治縣加強哈薩克漢語言文字對譯工作,搞好譯文的標準化、規範化,哈薩克語言文字翻譯工作者按照國家規定評定職稱,享受專業技術人員待遇。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從事哈薩克語言文字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在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可用哈薩克文字答卷、撰寫材料;在技術考核、評定中級職稱時,經上級職稱主管部門組織統一考試並確認兼通哈薩克、漢兩種文字的人員,可免試外文。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根據條件設立哈薩克語言文字獎勵基金,對學習、使用哈薩克語言文字以及從事哈薩克語言文字教育、翻譯、研究、創作和挖掘整理哈薩克文化遺產、發展哈薩克語言文字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境內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違反本條例,妨礙正常開展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影響民族團結,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自治縣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機構進行調查,並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自治縣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督促檢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或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文獻
編輯- ↑ 甘肅省哈甘肅省哈薩克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自治縣人大(含常委會).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