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大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陳阿大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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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阿大反革命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訴書

(82)滬檢分訴字第60號

被告人陳阿大,男,四十歲,浙江省紹興縣人。原是上海良工閥門廠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委、工交組負責人,市總工會副主任。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現已偵査終結,移送本院審査起訴。

經本院審査確認:被告人陳阿大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文化大革命」期間,在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揮下,積極參與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黨奪權的犯罪活動,妄圖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文化大革命」初期,陳阿大參與王洪文、潘國平等人製造的「安亭事件」,沖砸《解放日報》社,誣陷中共上海市委,煽動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為了鞏固他們已篡奪的權力,實行反革命統治,煽動「打砸搶」,製造冤案,鎮壓、迫害幹部和群眾。一九七六年,參與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策應江青伙圖謀最終顛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動。"四人幫」被粉碎後,積極參與策動武裝叛亂。陳阿大所進行的犯罪活動,使上海人民遭受嚴重災難,給國家造成嚴重危害。

被告人陳阿大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積極參與奪取上海市領導權。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六日至九日,陳阿大和王洪文、潘國平、葉昌明、黃金海等人,經過密謀策劃,召開大會,誣陷中共上海市委「把革命群眾打成『反革命'」,「造成了解放十七年來空前未有的白色恐怖」,提出"我們要奪權」,煽動奪上海市領導權。十一月十日,王洪文、潘國平聚眾擾亂上海車站、安亭車站,阻攔列車,破壞交通運輸,影響列車正常運行達三十二小時。陳阿大先後到上海車站、安亭車站,參與製造動亂。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初,陳阿大參與王洪文、潘國平煽動沖砸《解放日報》社,製造動亂。這次事件,造成《解放日報》停刊六天,十餘名領導幹部和報社工作人員遭受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一月五日,陳阿大參加張春橋、姚文元召集的密謀反革命奪權會議,共同策劃召開「徹底打倒」上海市委大會。為了造聲勢、擴大影響,按照陳阿大的主張,大會在人民廣場召開。一月六日大會上宣布「徹底打倒」上海市委,「不再承認曹荻秋為上海市委書記、上海市市長」,強令市委第一書記陳丕顯交代所謂「罪惡活動」,奪取了上海市領導權。

二、煽動「打砸搶」,製造冤案,鎮壓、迫害幹部、群眾。

一九六七年七月至八月,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揮下,陳阿大和戴立清、葉昌明、王秀珍等人,多次密謀圍攻上海柴油機廠。七月二十九日,陳阿大參與策劃制定了行動方案。為排除阻力,七月三十一日,陳阿大親自調集隊伍,和戴立清、葉昌明、張寶林、胡永年等人,非法綁架、關押群眾二十五人,其中七人被關押達八年之久;八月二日,陳阿大等人,在「大世界」附近聚眾武鬥,死亡二人。八月四日,陳阿大和戴立清、潘國平、葉昌明、王秀珍、王明龍、張寶林等人,調集了上千輛汽車和船隻,矇騙大批群眾,攜帶鐵棍、長矛等器械,從水陸兩路圍攻上海柴油機廠。陳阿大直接下令從中華造船廠調動登陸艇、巡邏艇,巡邏封江。這次事件,關押、傷殘六百五十人,廠房設備遭到嚴重破壞。

一九六七年三月,王洪文等人為了鞏固和擴大他們已篡奪的權力,在青浦縣蓄意製造和挑動武鬥。同年十月,王洪文、陳阿大、黃金海等人策劃,決定從市區、安亭等處調集隊伍。陳阿大在市區調集丁大批隊伍、車輛,集中西郊,圖謀圍攻青浦縣。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五年,陳阿大在工交系統參與製造冤案,誣陷、迫害幹部、群眾。一九六七年十二月,陳阿大等人以莫須有的罪名,參與迫害中共地下黨員、原上海第十二棉紡織廠代廠長倪家駒,將倪拘留、關押三年半。一九七O年二月,陳阿大等人速陷市機電二局二十一所青年工人馬文孚是「現行反革命分子」,馬遭逮捕,冤死獄中。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上海煤氣公司助理技術員桑偉川寫了一篇《評上海的早晨——與丁學雷商榷》的文章,反對徐景賢對小說《上海的早晨》的批判。陳阿大參與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等人誣陷桑是「現行反革命」,指使人對桑進行批鬥和抄家。一九七五年十月,陳阿大參與決定將桑偉川逮捕,判刑七年,致桑的身心遭到嚴重摧殘。

三、參與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

一九七六年,陳阿大策應江青一夥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圖謀最終顛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動。同年二月至三月,陳阿大在各種會議上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是個地地道道的買辦資產階級」,是「搞復辟倒退」的「總頭子、總代表」。煽動打倒以鄧小平為代表的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積極參與策動武裝叛亂。

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賢、王秀珍等人,獲悉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後,決定發動武裝叛亂。當晚,陳阿大參加了王秀珍在二號指揮點(市民兵指揮部)召集的策動武裝叛亂會議,和王秀珍、葉昌明、黃金海、馬振龍、施尚英等人共同策劃,煽動工人罷工,設立「民兵」秘密指揮點,控制機場、車站、電訊等要害部門。會上,陳阿大表示堅決要與中央「對着幹」,提出要用鋼錠堵塞機場跑道、用萬噸輪沉在吳淞口封鎖航道。並參與布置專人控制專機、專列等動態。

十月十二日下午,陳阿大和葉昌明、黃金海、戴立清、馬振龍等人,在市工人文化宮密謀決定,由黃金海、戴立清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紡織廠設立秘密聯絡點,主持起草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十月十二日晚,陳阿大參加了馮國柱、王少庸、張敬標、黃濤等人召集的會議,繼續密謀武裝叛亂,共同策劃停產罷工、遊行示威,「派民兵進駐報社、電台」,提出「還我江青"、「還我春橋」、「還我文元」、「還我洪文」的反革命口號,準備發表「告全市、全國人民書」。會上,陳阿大表示「要大干」,再次提出堵塞機場跑道、沉船封江的反革命主張。

十月十三日凌晨,陳阿大、葉昌明又在市總工會和黃金海、戴立清、馬振龍等人密謀決定,分批向區、縣、局工會負責人進行反革命煽動。十三日下午,陳阿大還布置童海龍去良工閥門廠進行反革命煽動。由於中央採取了有力的措施和上海軍民的堅決鬥爭,及時制止了他們的犯罪活動。

被告人陳阿大所犯的嚴重罪行,有幹部和群眾的檢舉,被害人的陳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査獲的大量書證,完全證明屬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被告人陳阿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明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傷人罪、誣吿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訴,請予懲處。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孫正東

唐光祺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為被告人陳阿大辯護的辯護詞(略)

律師 陳瑞謨 畢道德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滬中刑字第372號

公訴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孫正東、唐光祺。

被告人:陳阿大,男,現年四十歲,漢族,浙江省紹興縣人。原是上海良工閥門廠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間曾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務委員、工交組負責人,市總工會副主任。家住本市瑞金二路五十二弄四號樓四一四室。現在押。

辯護人:上海市第二法律顧問處律師陳瑞謨、畢道德。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就被告人陳阿大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一案,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七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本庭對被吿人陳阿大反革命一案業經審理終結,査明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六七年初,被吿人陳阿大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姚文元密謀策劃召開「奪權」大會。陳阿大為了「造聲勢」,堅持提出大會改在人民廣場召開,參與奪取了上海市黨政領導權。

一九六七年七月底至八月初,被告人陳阿大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王洪文為首策劃圍攻、打砸上海柴油機廠的大規模武鬥,鎮壓群眾。七月三十一日,陳阿大夥同戴立清、張寶林、胡永年等調集人員,在泰安路非法綁架、關押群眾二十五人,其中七人被關押了八年之久。八月二日,陳阿大又在延#東路、西藏南路附近聚眾挑起武鬥,造成死亡兩人,傷十餘人。八月四日,在王洪文的組織、指揮下,陳阿大調動中華造船廠登陸艇、巡邏艇三艘,參與圍攻上海柴油機廠的武鬥,致使大批群眾被關押、傷殘,造成嚴重後果。

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五年,被告人陳阿大參與迫害原上海第十二棉紡織廠負責人倪家駒,致使倪家駒被非法拘禁三年多;參與誣陷上海市第二機電工業局二十一研究所工人馬文孚是「現行反革命」,馬文孚遭逮捕關押,冤死獄中;參與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誣陷上海市煤氣公司助理技術員桑偉川是「現行反革命」,桑偉川被非法抄家,逮捕判刑七年。

一九七六年二月至三月,被告人陳阿大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新的動亂,在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的部署下,先後在市革命委員會機關幹部大會等會議上,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是「搞復辟倒退"的「總頭子"、「總代表」,「大搞反攻倒算」等,圖謀最終顛覆政府。

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後,徐景賢、王秀珍決定發動武裝叛亂。十月八日晚,被告人陳阿大積極參與王秀珍策劃的武裝叛亂活動,提出用鋼錠堵塞機場跑道、用萬噸輪沉在吳淞口封鎖航道,並共謀設立秘密指揮點、組織罷工,參與布置控制機場、車站和電訊等要害部門,十二日、十三日,陳阿大、葉昌明召集黃金海、戴立清、馬振龍等在市工人文化宮和市總工會策劃決定設立秘密聯絡點,制定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對區、縣、局工會負責人進行反革命煽動。陳阿大又參與馮國柱、王少庸、張敬標、黃濤等策劃停產罷工、遊行示威,以及派「民兵」進駐報社、電台。陳阿大再次提出用鋼錠堵塞機場跑道和沉船封鎖吳淞口。陳阿大還指使童海龍到上海良工閥門廠進行反革命煽動。由於黨中央採取了強有力的措施和上海軍民的堅決鬥爭,他們的武裝叛亂終未得逞。

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查獲的書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陳阿大亦供認不諱。

本庭確認:被告人陳阿大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為目的,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陳阿大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傷人罪和誣吿陷害罪,嚴重危害了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以及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並考慮到陳阿大在庭審中認罪態度尚好。據此,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陳阿大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本判決書的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和副本,上訴於上海市髙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梁振衰

人民陪審員 馬東俠

人民陪審員 張龍祥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崔劍平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