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編輯本條例根據民權主義之根本精神與陝甘寧邊區之實際情況而制定之。
第二條
編輯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為原則。
第三條
編輯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納妾。
第四條
編輯禁止包辦強迫及買賣婚姻,禁止童養媳及童養婚(俗名站年漢)。
第二章 結婚
編輯第五條
編輯男女結婚須雙方自願,及有二人之證婚。
第六條
編輯婚姻年齡,男子以滿二十歲,女子以滿十八歲為原則。
第七條
編輯結婚之雙方得向當地鄉政府或市政府請求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
第八條
編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 (一)直接血統關係者;
- (二)患花柳病,麻瘋病,神經病,瘋癱病等不治之惡疾,經醫生證明者。
第九條
編輯有配偶者,未經離婚,不得重為結婚。
第三章 離婚
編輯第十條
編輯男女雙方願意離婚者,得向當地鄉政府或市政府請求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一條
編輯男女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政府請求離婚。
- (一)有重婚之行為者;
- (二)感情意志根本不合,無法繼續同居者;
- (三)與他人通姦者;
- (四)虐待他方者;
- (五)以惡意遺棄他方者;
- (六)圖謀陷害他方者;
- (七)不能人道者;
- (八)患不治之惡疾者;
- (九)生死不明過一年者,但在不能通信之地方以二年為期;
- (十)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十二條
編輯凡男女之一方,根據第十一條之理由請求離婚,經鄉或市政府考查屬實准予離婚者,應通知他方,他方接到通知後無異議表示,方得發給離婚證,他方有異議表示時,則由法院審查其異議,判定準予離婚與否。
第四章 婚姻與子女及財產關係
編輯第十三條
編輯男女離婚前所生之子女未滿五歲者,由女方撫養。已滿五歲者,隨父或隨母須尊重子女之意見,父母不得強迫。
第十四條
編輯女方未再結婚,無力維持生活時,歸女方撫養之子女生活費,由男方繼續負擔,至滿十六歲為止。
第十五條
編輯女方再婚時帶去之子女,由新夫負責撫養教育。
第十六條
編輯非結婚所生之子女,經生母提出證據,證實其生父者,得強制其生父認領,與結婚所生之子女同。
第十七條
編輯非結婚所生之子女,得享受本條例所規定之一切權利,不得拋棄。
第十八條
編輯結婚前男女雙方原有之財產及債務得各自處理,結婚後男女雙方共同經營,所得財產及所負債務得共同處理之。
第十九條
編輯離婚後,女方未再結婚,因無職業財產或缺乏勞動力,不能維持生活者,男方須給以幫助,至再婚時為止,但最多以三年為限。
第二十條
編輯凡違犯本條例者,得由當事人向法院控告。或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給以應得之制裁。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一條
編輯本條例解釋之權屬於邊區政府,修改主權屬於邊區參議會。
第二十二條
編輯本條例經邊區參議會通過後,由邊區政府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