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中小學保護條例

陝西省中小學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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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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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中小學保護條例 =

(1990年8月24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校園校產保護

第三章 教學環境教學秩序保護

第四章 教師學生人身安全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中小學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境內中小學的校園校產、教學環境、教學秩序和教師學生人身安全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組織、部隊和公民都有保護中小學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保護工作的領導,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各級教育、公安、工商、建設、環保、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其職責。

第二章 校園校產保護

第五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林木和教學、生活、勤工儉學設施,以及校辦的廠(場),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學校使用的場地和用於勤工儉學的山林、果園、農田、池塘、牧場等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使用權;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使用和批准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必須用於教學活動和勤工儉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非法轉讓。

第七條 學校停辦、合併後,校園、校產應當繼續用於教育事業。用於非教育事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實施城市、村鎮建設規劃或者其他建設必須徵收、徵用、占用學校場地、校舍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需要劃撥場地或者另建校舍。

第九條 學校不得在校園內自建或者與外單位聯建家屬住宅。

任何單位不得占用學校的校園、場地為本單位修建辦公樓或者家屬住宅。

中小學教職工的住房,由各級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統籌解決。

第三章 教學環境教學秩序保護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堆置貨物、停放車輛、碾打糧食、種植、放牧、取土、採石或者進行商貿活動。

禁止在校園恢復或者建造祠堂、廟宇、墳塋和進行迷信活動。

第十一條 在學校周圍,不得建造產生污染、噪音的工廠、娛樂場所或者其他設施。

在校門附近,禁止修建公共廁所,設置垃圾台,擺放垃圾桶。

第十二條 禁止在校門附近開設農貿市場。

小商小販不得進入校園叫賣,未經許可不得在校門附近擺攤設點。

教職工、家屬和學生不得在校園內兜售商品。

第十三條 除教學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

禁止非法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園。

禁止在學校打架鬥毆、賭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擾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學校的教學活動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責令學校停課、放假和抽調教師,進行非教學活動。

第四章 教師學生人身安全保護

第十五條 教師、學生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毆打教師和學生;禁止對學生進行堵截、威逼、搜身。

教師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人格。

第十六條 禁止對女學生進行調戲、猥褻或者性侵害。

第十七條 學校、辦學單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經常檢查校舍,禁止安排師生在危險房屋、場地住宿或者進行教學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公益勞動、文化娛樂、社會實踐、參觀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應當指定專人帶隊,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多所學校聯合舉行的大型集體活動,公安機關應當派人協助維持秩序,保護學生的安全。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在通過學校門前的公路、街道旁設立標誌,各種機動車輛通過時應當減速慢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非法轉讓校舍、場地或者在校園內聯建家屬住宅以及外單位在校園內修建辦公樓、家屬住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學校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收回,用於教育事業,並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侮辱學生人格,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校門附近隨便擺攤設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學校周圍建造產生污染、噪音的工廠等設施,或者在校門附近修建廁所、垃圾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學校周圍建造的工廠或者其他設施,污染學校環境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予以處罰,並可責令其賠償損失、停產治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破壞校園校產的;

(二)在校園內進行迷信活動的;

(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園的;

(四)在校園內打架鬥毆、賭博、酗酒或者滋擾教學秩序的;

(五)侮辱、毆打教師、學生和對學生進行堵截、威逼、搜身的;

(六)調戲、猥褻、姦淫女學生的。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學校或者教師、學生的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單位或者受害人申請負有保護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受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受侵害單位或者受害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職業中學、盲聾啞學校和幼兒園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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