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物價管理試行規定

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 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物價管理試行規定(草案)的通知
會價李字680號
1964年7月4日
陝西省物價局關於放寬價格管理權限的若干試行規定

  省級各廳、局、行、委員會,省供銷社,西安市人民委員會,各專署,各縣、市人民委員會:

  現將「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物價管理的試行規定(草案)」隨文頒發,請即試行,並將修改意見,隨時報告省物價委員會。


                                               一九六四年七月四日

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物價管理的試行規定(草案)

  物價問題是關係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的一個重大問題。物價的制訂和調整,對於生產、流通、分配和國家、集體、個人都有重大的影響,一定要從「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出發,進行綜合平衡,瞻前顧後,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物價管理,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既要集中統一、全面安排,又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為此,根據國務院關於物價管理試行規定的精神,對我省物價管理體制,作如下規定。

  一、省物價委員會在省人民委員會的領導下,貫徹執行中央的物價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組織省級有關部門具體安排中央管理的價格;負責全省物價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掌握全省物價總水平和各類商品的比價;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安排各種商品的地區差價、購銷差價、批零差價、規格質量差價、季節差價和調撥、供應價格。

  二、省物價委員會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管理中央管理以外的下列價格:

  1、由省統一安排生產或統一分配的工業和手工業產品的出廠價和供應價格;

   2、部分二類農產品、主要三類農產品的收購價格和供應價格;

  3、消費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銷售價格;

  4、省統一管理的公路、水路和畜力膠(輪)車的運輸價格與裝卸費用;

  5、省內主要的的文化娛樂、教育、醫療衛生事業、服務行業、郵電、公房房租、自來水、電燈的收費標準或原則辦法和飲食業的毛利率;

  6、農業生產用電、拖拉機的機耕、機修、省管渠道的農田排灌、鑿井的收費標準;

  7、物資系統和非物資系統的調撥價格和收費標準;

  8、省統一分配的廢舊物資的收購價格和供應價格;

  9、其它必須由省統一管理的價格。

  上列各項價格的調整,都應當報全國物價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三、省物價委員會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管理的價格,由省級各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在價格調整時,主要的價格,由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物價委員會批准下達,其中屬於全面的重大的調整,由省物價委員會審查後,報省人民委員會批准下達;次要的價格,由主管部門自行決定,報省物價委員會備案,其中屬於調整面寬或調整幅度大的,要報省物價委員會批准。

  中央主管部門直接布置省級主管部門調整的價格,一般由主管部門安排,報省物價委員會備案,如果影響到其它部門的價格時,應會同省物價委員會安排。省級各主管部門在向省物價委員會報送調價方案時,必須附有產品的產量、質量、成本、流通費用、盈虧以及產供銷情況、比價關係、有關地區價格和調價對各方面的影響等詳細資料。

  四、西安市、專署物價委員會在同級人民委員會、專署領導下,貫徹執行中央的物價方針政策與省的各項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安排中央和省管理的價格;負責本地區物價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央和省管理以外的下列價格:

  1、由西安市、專區統一安排生產或統一分配的工業和手工業產品的出廠價格和供應價格;

  2、部分三類農產品的收購價格和供應價格;

  3、消費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銷售價格;

  4、畜力膠(輪)車、架子車和水路的運輸價格、裝卸,搬運費用,公共交通的票價;

  5、文化娛樂、教育、醫療衛生事業、服務行業、房租、自來水、電燈和公用事業等的收費標準;

  6、農業生產用電、農田排灌及鑿井的收費標準;

  7、西安市、專區統一分配的廢舊物資的收購價格和供應價格;

  8、其它必須由西安市和專區統一管理的價格。

  城市市區的各種價格,一律集中到市一級管理。

  上列各項價格的調整,都應當報省物價委員會和省級有關部門備案。

  五、縣、市物價委員會在同級人民委員會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各項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安排中央、省、專管理的價格;負責本縣、市物價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央、省、專管理以外的下列價格:

  1、縣、市地產地銷的工業、手工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出廠價格和銷售價格;

  2、部分三類農產品的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

  3、短途運輸價格和裝卸、搬運費用;

  4、文化娛樂、醫療衛生事業、服務行業、公用事業等的收費標準和飲食業的價格;

  5、其它必須由縣、市管理的價格。

  六、工商企業原則上無權訂價,但對各級主管部門價格管理目錄以外的下列情況,可由主管部門委託企業制訂和調整價格:

  1、進貨地市場商品價格調整後,根據有關規定,調整銷地市場的價格;

  2、標準規格品價格調整後,根據規定的規格質量差價,調整非標準規格品的價格;

  3、適於供需雙方或同行業協商議定的小商品、零星產品和副產品的價格。

  這些價格的制訂和調整,都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對於這些價格,應當加強管理。

  對蔬菜、水果、魚蝦等鮮活商品的季節差價,由西安市的主管業務部門和縣、市人民委員會決定;質量差價,由基層業務部門根據上級規定的控制幅度,靈活掌握。

  七、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都必須貫徹執行按質論價的政策,同一市場、同一商品,應當執行同一價格(以主要進貨地價格為標準);規格質量不同的,應當按質論價,合理核定。

  凡標準規格品的價格沒有變動時,非標準規格品的價格不能變動,如果標準品與非標準品的比價不合理,應當按照物價管理權限調整。

  八、所有價格必須歸口管理。省級各主管部門對歸口管理範圍內的價格,負有全省平衡的責任;對於各地管理的價格,認為需要調整的,可以提出意見,提請省物價委員會或有關地區的物價委員會研究調整。各級主管部門除具體管理本系統的價格外,應當對歸口管理範圍內的價格加強管理。

  各地物價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對於中央和省管理的價格,認為需要調整的,可以向省物價委員會和省級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各地區、各部門在研究調整屬於自己管理的價格時,應當徵求有關地區、部門的意見,經過協商以後,再作調整。調整以後,應當通知有關地區和部門。

  工商雙方在研究調整價格時,必須相互提供真實的成本、費用和有關資料。

  由幾個部門生產或經營的同一產品,應當服從主產或主營部門的價格。

  工業部門自產自銷的產品價格,應當按照國營商業的銷售牌價出售。

  九、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上級規定的各種價格,不得自行變動;一切價格的制訂和調整,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不得越權決定;執行價格,必須準確、及時,堅持原則,不許藉故遲調或早調,不許採取亂改牌號、提級、壓級以及其他變相提價、降價的作法。

  各級物價委員會應組織有關部門,經常對基層企業的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開展審價工作。

  執行價格中發生的爭議,屬於部門之間的,由同級物價委員會仲裁解決;屬於地區之間的,由上級物價委員會仲裁解決;屬於企業之間的,由有關企業主管部門仲裁或協商解決。在未解決以前,仍必須按規定價格執行。

  十、集市貿易商品的價格,由縣、市的市場管理部門根據上級的規定,具體管理,物價部門積極配合。

  議購、議銷價格,由各級主管部門管理,物價委員會審查平衡。

  十一、各級統計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物價統計工作,提高物價統計質量。

  十二、省管理的價格目錄,由省物價委員會會同省級各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訂下達。

  省級各有關部門和各地,應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訂本系統、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省級的報省物價委員會並抄送各地物價委員會,各地的報省物價委員會和省級各有關部門。

  十三、過去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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