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省政府物資供應局的決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命令 (53)府財經字第〇五五號 1953年6月30日 |
主送、抄送機關:(略)。
關於成立本省物資供應機構案,業經本府第一四二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茲隨令頒發關於成立「陝西省人民政府物資供應局」的決定,希知照,並希省級有關部門迅速研究辦理。
此令
主 席:趙壽山
副主席:潘自力 張鳳翽 韓兆鶚
陝西省人民政府(印)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
根據中財委、中央人事部及西財委、西北人事局指示:「為了加強對物資供應工作的領導,保證地方工業和地方建設所需主要物資有計劃的供應,各省(市)除財委設物資分配計劃機構,專管審核匯總全省(市)地方國營企業與地方建設需用的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申請書;根據大區財委分配之物資數字,再分配給省屬各單位,檢查各單位執行分配計劃的情況,並提出節約的措施,進行平衡地方性的物資,如磚、瓦、石灰等外,省(市)還必須設物資供應局 ,在省(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集中辦理全省物資供應業務,執行省(市)財委的分配計劃,滿足省(市)各單位的需要」。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省具體情況,經本府行政會議討論決定:成立陝西省人民政府物資供應局,設正副局長及秘書室、計劃科、業務科、採購科、財務科、運輸科、倉管科等,並視實際需要得設外埠採購處(或組)辦以下幾項具體業務:
一、負責匯總本省各委、廳、院、署、行、局及附屬單位和專區縣(市)所需中央統一分配物資,統一向中央供銷單位或中央派出供銷單位簽訂訂貨合同,並向本省各委、廳、行、局及專區縣(市)等主管單位簽訂供應合同。
二、匯總本省各委、廳、院、署、行、局及專區縣(市)等所需外區採購物資,並統一辦理採購事宜。
三、辦理中央統一分配物資及採購物資的運輸、保管、儲存及必要的調劑等工作。
四、協助本省地方國營企業主管單位,儘可能調劑使用清產核資出的呆滯物資。
五、配合有關單位督促檢查各基建單位與生產單位使用分配物資情況以及代理收管各基建單位上繳的節約物資。
為了不使供需脫節,必須有計劃的儲備本省地方國營企業與基本建設所需要之主要物資(包括季節性生產的地方平衡物資)。
陝西省人民政府物資供應局為事業單位,所需開支以提取供應、採購物資總價款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的手續費解決,所需儲備、周轉資金及開辦費等,除報請中財委核批外,在未批准前,所必須之開辦費,暫由本省財政總預備費內墊支。
為了迅速開展工作,簡化重疊層次,除將省工業廳供銷處負責辦理國家分配物資和外區採購物資的人員及省財委物資計劃處供應科、倉庫所有人員一律併入供應局外,同時,人事廳應迅速配備主要骨幹及一部分專業人員(如會計等)以應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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