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安廳、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對有關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
對有關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 陝西省公安廳、陝西省人民檢察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1955年10月28日 |
(修正稿) |
為了及時、準確地打擊敵人,更有效地保護國家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民主權利,要做到「既嚴肅、又慎重」,「既合法、又及時」,特根據憲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逮捕拘留條例及各地以往工作的經驗,共同研究制定以下工作制度,暫予試行。
甲、關於審批逮捕人犯工作制度
一、公安廳要求逮捕人犯時應附送如下材料:
1.提請逮捕書。其內容應包括:(1)罪犯的身份材料,如姓名、年齡、籍貫、民族、宗教信仰、家庭成份、本人出身、從何職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有無前科等;(2)犯罪的事實:應述明犯罪時間、地點、犯罪人與被害人、犯罪的手段及其後果、犯罪的動機等項要件。
2.確認犯罪根據的全部材料,如控訴或檢舉材料;調查材料;搜查及現場勘驗筆錄;同案犯口供;訊問證人筆錄;鑑定意見書;物證;及其他足以作為認定犯罪根據的一切材料。
3.對拘留的人犯要求逮捕時,除應附送前述材料外,還應附送如下材料:(1)拘留的當場材料;(2)拘留人犯批示手續;(3)訊問被告人筆錄。並應在法定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檢察院審查。
4.對專區或直屬縣市呈請省批准的案件,可不送提請逮捕書,只送檢察院審查意見表一份和公安機關的單行材料兩份(由檢察院、公安廳各存一份)及偵查卷宗,由公安廳審查簽注意見,再送檢察院審查簽注意見,如需要報請黨委審查的案件,由檢察院報請黨委決定後,退回公安廳轉專、縣(市),然後由當地檢察院辦理法律手續。
二、在運動中或有成批的人犯需要逮捕時,應採取「零批整捕」的辦法,公安廳應逐案移送審批,以免積案。
三、檢察院審查決定後,應分別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或「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書」,交由公安廳執行。「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應寫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書」應具體提出需要補充的問題,如屬上級批准權限範圍內的案件,應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先由檢察院審查簽注意見,報經黨委批准後,由公安廳、檢察院雙方簽名上報中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後再正式履行法律手續。
四、公安廳如認為檢察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時,首先由雙方協商,如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檢察院報請同級黨委決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後,檢察院按照黨委的決定再履行法律手續,交公安廳執行,如公安廳還不同意時,可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或控告。
五、檢察院審批案件時必須及時、迅速,如系公安廳已拘留的人犯,並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批出。凡未經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廳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釋放。
六、公安廳和檢察院在移轉審批案卷時,都必須註明拘、捕、送達、發出的詳細時問(年、月、日、分),便於保證法定時間得以嚴格的遵守。
七、公安廳應於每月二十八日前,將檢察院批准逮捕人犯的已執行情況分類統計表,抄送檢察院一份以資上報。
乙、關於審查起訴工作制度
一、公安廳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須附送如下材料:
1.起訴意見書。起訴意見書中應包括的主要內容是:有關被告的身份材料,對被告犯罪事實的敘述,認定被告犯罪的根據和被告應負的罪責,以及起訴的理由。
2.應附送偵查卷宗。起訴意見書內所列舉的事實,卷內應有其相應的材料。如控告或檢舉材料,被告的供詞、證人證言、搜查和現場勘驗筆錄、犯罪的物證及鑑定人的鑑定書等。上述材料必須分類、編號、裝訂成卷。
3.對逮捕時所列犯罪事實經過預審如有平反時,應將所平反的問題作出結論一併附送審查。
二、在運動中或有成批的案件需要起訴時,公安廳應逐案移送審查起訴材料,以免積案。
三、檢察院審查後:
1.如認為被告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偵查完畢,應予處刑,即製作「起訴決定書」通知公安廳,同時並製作「起訴書」向法院起訴。
2.如認為已構成犯罪,必須予以處刑,但偵查材料還不夠完備,應提出具體意見,製作「補充偵查意見書」退回公安廳補充偵查。
3.如認為被告不應起訴或罪惡輕微不足以處刑的案件,應製作附有理由的「不起訴決定書」退回公安廳,如系已逮捕的人犯,應立即釋放。
四、公安廳如認為檢察院所作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首先由雙方協商,如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檢察院報請同級黨委決定後,檢察院按照黨委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交公安廳執行,如公安廳還不同意時可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或控告。
丙、關於審判工作制度
一、檢察院認為需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檢送以下材料:
1.起訴書(除法院存一份外,另由法院轉各被告一份)。內容應包括:有關被告的身份材料,對被告犯罪事實的敘述,認定被告犯罪的根據,被告應負的罪責及起訴的理由。
2.偵查卷宗。起訴書中所列舉的事實,卷內應有其相應的材料,如控告或檢舉材料,被告的供詞、證人證言、搜查和勘驗現場筆錄、犯罪的物證及鑑定人的鑑定書等。
二、在運動中或有成批的案件需要起訴時,檢察院應逐案移送法院,以免積案。
三、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案件時,應及時研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通知檢察院,或認為有重大疑點時,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四、檢察院應出席法院的預審庭報告案情,並監督預審庭的活動是否合法。
五、凡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重點的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對於不經檢察院起訴的案件,必要時檢察院也可派員參加,並實行監督。凡法院決定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席法庭的時候,檢察院應派員出席。
六、凡檢察院起訴的案件,經法院判決後,應將判決書抄送檢察院兩份,除一份自存外,另由檢察院轉一份給公安廳。
七、如檢察院認為法院判決有錯誤時,可按上訴或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議。
本制度自三家同意後開始試行,在試行中如遇問題可隨時研究解決。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