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

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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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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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 =

(2010年11月25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省城鎮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鎮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綠化工作的領導,將城鎮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綠化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綠化工作,推動城鎮綠化事業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綠化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鎮綠化工作。

第五條 城鎮綠化應當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城鎮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優化植物配置,維護植物多樣性,選育、種植適應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增強城鎮綠化的科學性和觀賞性。

第七條 城鎮中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履行城鎮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鎮綠化的建設和養護。

鼓勵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種植花草樹木,綠化環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區和優質園林工程創建等活動,提高城鎮綠化水平,建設園林城鎮。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鎮綠化的植物和設施,有權對破壞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鎮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城鎮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設區的市、縣級市城鄉規劃和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城鄉規劃和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綠地系統規劃由縣城鄉規劃和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其他鎮的綠地系統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的具體編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綠地率控制指標、綠地範圍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城鎮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綠地布局、綠化配置原則或者方案,並符合城鎮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第十二條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 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30%。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當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設用地綠地率為30%,衛生院及社會醫療場所、婦幼保健、衛生防疫站綠地率為25%。其他學校、體育、文化娛樂設施、療養院、機關團體等單位的綠地率不得低於35%;

(三)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於20%;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於30%,並應當建設寬度不低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四)城鎮主幹道綠地率不得低於20%,次幹道不得低於15%;

(五)鐵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由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有關規定製定。

舊城改造區建設項目的綠地率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降低5%。

外圍綠化面積較大以及受地理條件限制的鎮,新建項目的綠地率指標可以比照第一款規定適當降低5%至10%,具體標準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獨體建築、文物保護街區確因條件限制而綠地率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規劃管理部門在徵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的綠地面積繳納綠地補償費。

綠地補償費專門用於綠地的補建。其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城鎮綠化項目,採用本地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80%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60%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低於50%。

第十七條 城鎮綠地按照下列分工負責建設:

(一)城鎮的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居住區的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鐵路、公路、機場、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鐵路、公路、機場、水利管理單位負責;

(四)企業、事業、機關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設區的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鎮綠地建設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城鎮綠地建設中的問題,並對綠地建設給予指導。

第十九條 城鎮建設項目附屬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綠地系統規劃和詳細規劃要求。

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徵得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 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資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城鎮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省外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驗資質和資格證書。

綠化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二十一條 綠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和規範。

建設工程涉及綠化工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對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居住區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標牌。

第二十二條 城鎮應當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鼓勵對既有建築進行立體綠化改造。

  1.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鎮綠地按照下列分工負責保護和管理:

(一)城鎮的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居住區的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鐵路、公路、機場、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鐵路、公路、機場、水利管理單位負責;

(四)企業、事業、機關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確定保護和管理單位或者個人。

負有綠地保護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委託專業養護單位進行綠地養護。

綠地保護和管理應當執行城鎮綠化養護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鎮綠地的性質、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的,須經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同意,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樹木,因工程建設、公共設施運行安全需要或者嚴重影響居住採光、居住安全,確需移植的,應當向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移植樹木,應當提交移植樹木的種類、數量、規格、位置、權屬人意見等書面材料,並附有樹木移植方案和技術措施。

第二十八條 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移植樹木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准,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移植樹木未成活的,應當補植相應的樹木。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樹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無移植價值樹木,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委託的鎮人民政府申請砍伐:

(一)嚴重影響居住採光、居住安全的;

(二)對公共設施運行安全構成威脅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的;

(五)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無法保留的。

第三十一條 申請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擬砍伐樹木的種類、數量、規格、位置、權屬人意見等書面材料,並附有樹木補植計劃或者措施。

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准,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相關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會同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保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綠地保護和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需要,按照城鎮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對樹木進行修剪。

樹木影響居住採光、通風和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剪。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導致樹木影響架空線安全的,架空線權屬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同時向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城鎮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增設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

(三)在樹旁和綠地內傾倒垃圾、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

(四)擅自在綠地內設置廣告;

(五)在綠地內取土、焚燒;

(六)其他損毀綠地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行為。

  1.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綠地相等面積的地段土地價格二倍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城鎮綠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占用城鎮綠地或者到期未歸還、不恢復原狀的,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逾期仍未歸還或者不恢復原狀的,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每天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責令補植移植株數三倍的樹木;情節嚴重的,處所移植樹木價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補植,處所砍伐樹木價值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增設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樹旁和綠地內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綠地內取土、焚燒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鎮綠化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城鎮綠線、改變城鎮綠地性質和用途;

(二)違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和鎮。

第四十五條 在城鎮規劃區內,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按照《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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