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檔案條例

陝西省檔案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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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陝西省檔案條例 =

(1997年1月21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 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和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檔案的管理、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等活動。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科學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並根據檔案搶救、徵集、保管維護、保護技術研究、設備設施配置和信息化建設等需要,設立專項經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對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或者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省檔案事業,對本省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縣(市、區)的檔案事業,對本市、縣(市、區)各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主管檔案工作的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對所屬單位和轄區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按規定配備工作人員或者設置工作機構,保障檔案工作正常開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的總體布局,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綜合檔案館的建立,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的建立,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根據需要,依法可以建立檔案館,並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業務受本級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本級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及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屬於國家所有的各種門類的檔案和公開的政府信息,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二)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某一專門領域或者某種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三)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提供服務;

(四)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

(五)其他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各自形成的檔案。

第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接受檔案管理崗位培訓和檔案繼續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

檔案專業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聘任制。

各單位應當對直接接觸檔案的檔案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從事檔案諮詢、評估、整理、鑑定、寄存等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檔案中介服務機構註冊登記後,應當向註冊機關所在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從事檔案諮詢、評估、整理、鑑定、寄存等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根據需要配備圖文和聲像的存貯、複製、檢索技術設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檔案信息化建設,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電子政務建設總體規劃。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一檔案信息數據標準,規範檔案信息化管理。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各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加強電子文件歸檔和管理,建立檔案信息網絡和檔案信息資源數據庫。

各單位檔案保管機構應當按照電子檔案匯交制度要求,向綜合檔案館匯交電子檔案和電子檔案目錄。電子檔案匯交制度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省級各專業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檔案管理制度,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交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七條 各單位的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重要設備更新等項目驗收、鑑定時,應當有本單位的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參加,並按照規範要求對所形成的檔案進行驗收。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在重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鑑定時,應當由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驗收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由受委託部門和單位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驗收結果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省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向省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設區的市、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設區的市、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項目結束之日起一年內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四)列入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移交。

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遲移交的,應當徵得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國家所有的檔案,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範圍。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分立、合併、解散或者依法撤銷、破產時,應當在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和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檔案資料和其他國有資產統一評估、移交和處理;在資產轉讓時,有關檔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非國有單位的檔案歸該單位所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條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在協議、合同生效後形成的檔案,為中外雙方共同所有。該協議、合同終止時,檔案原件歸中方所有,外方可以保存複製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賣。

檔案出境以及檔案複製件向國外組織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將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贈送、寄存、出售給國家檔案館;未經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檔案所有人不得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交換、贈送。

國家檔案館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檔案的,應當對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並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因不具備保管條件,可能導致檔案損失的,經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屬於檔案館接收範圍的,由檔案館接收入館;不屬於檔案館接收範圍,但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檔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條件,或者徵得其同意後由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徵購。

第二十四條 在本省舉辦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會議、全國性會議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政治、經濟、貿易、科學、文化、體育、外事、宗教等活動,主辦單位應當通知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綜合檔案館,參與收集、整理重大活動檔案,保證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對國家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館藏檔案加以保護,對破損、霉變、蟲蛀、散失、字跡褪變的,應當及時進行搶救。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鑑定和處理。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和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按年度或者規定的時間,向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檔案統計報表和檔案目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檔案工作的需要,將檔案館庫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基本建設計劃,保證相應的經費投入。

各級各類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的規範和檔案庫房技術、安全管理規定,配備防盜、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溫、防霉、防蟲、防光和防污染等檔案安全保護設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環境中保管檔案。

各單位應當配置適宜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和裝具、消防、監控、報警等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對保存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類別、年限,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其中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型檔案,應當即時向社會開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完善檔案信息網絡查閱系統,匯編檔案史料,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簡化查閱手續,方便檔案利用。

綜合檔案館應當利用檔案資源,面向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

第三十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提供公開的政務信息查閱服務,設置查閱場所,方便公眾查閱利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對所保存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複製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蓋有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檔案複製件,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其移交、捐贈的檔案,檔案館應當優先和無償提供利用。

第三十三條 檔案的公布由檔案形成單位和保管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檔案。檔案通過下列形式向社會公布:

(一)報紙、刊物、圖書等合法出版物刊登;

(二)廣播、電視、電影等播出放映;

(三)出版發行檔案史料匯編及公開出售檔案複製件;

(四)陳列、展覽檔案或者其複製件;

(五)公共信息網絡刊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涉及知識產權的檔案,在批准公布前應當徵得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檔案時應當遵守查閱檔案的有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抽取、塗改、偽造或者擅自抄錄、複製和公布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本單位檔案不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檔案管理混亂的;

(二)不按時報送檔案統計報表及檔案資料目錄的;

(三)不按時歸檔、不按期移交檔案,或者拒絕歸檔、移交,將檔案據為己有的;

(四)檔案庫房不符合規定,危及檔案安全的;

(五)檔案出現破損、霉變、散失、字跡褪變等,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六)損毀、丟失或者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七)檔案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檔案損失的其他行為;

(八)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檔案的;

(九)擅自建立、撤銷檔案館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利用檔案館、檔案機構的檔案中,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在利用檔案館、檔案機構的檔案中,擅自提供、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在利用檔案館、檔案機構的檔案中,塗改、抽取、偽造或者擅自抄錄、複製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對國家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五)擅自交換、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六)倒賣檔案牟利或者擅自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境外組織和個人的。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前款所列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除給予罰款外,對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徵購所出賣、轉讓、交換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三十七條 對單位做出三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做出三千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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