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郵政條例

陝西省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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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陝西省郵政條例

(2002年8月7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0年7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2012年1月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0年6月1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郵政設施建設

第三章 郵政普遍服務

    第一節 普遍服務要求

    第二節 保障措施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五章 共同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維護用戶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設施建設、郵政服務、快遞服務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採取措施,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郵政業發展專項規劃,負責本省郵政設施建設、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市場的相關監督工作。

第五條 郵政企業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政策優惠。

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快遞企業擴展快遞業務,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郵件、快件寄遞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維護國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

第七條 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以及交匯的匯款在運輸、傳遞以及處理過程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檢查、扣留。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政通信安全和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行為。

第二章 郵政設施建設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鄉規劃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郵政業發展專項規劃相銜接,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戶用郵的原則,明確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營業場所的位置和規模,完善郵政服務網點,保證郵政設施建設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第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變郵政設施的使用性質。城鄉郵政設施應當標示統一的郵政標誌。

地名管理部門設置的城市街道、鄉鎮、村莊的名址牌,應當標明郵政編碼。

第十一條 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開發區、工礦區、城鎮社區和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郵政設施。城市建成區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應當擴建或者重建。

大專院校、獨立工礦區、機場、火車站應當設置郵政局(所),長途汽車站、賓館、醫院、商場、旅遊景區應當設置郵筒(箱)、郵亭,所需場所、場地由郵政企業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

郵政企業根據郵政業發展專項規劃、郵政營業場所布局、通郵需要和城市景觀要求,與市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在城市街道設置郵亭、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郵政企業可以在街道、社區設立郵政便民驛站。

郵亭、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由郵政企業統一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郵政管理部門重點扶持邊遠、貧困縣的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營業場所建設。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重點扶持鄉(鎮)郵政營業場所、村郵站的建設。

郵政企業應當指導和幫助村郵站的建設。村郵站負責郵件的接收和妥投,代售通信郵票和部分郵政用品、代訂報刊。

農村村莊實行門牌編號的,按號設置信報箱,實現戶戶妥投;沒有村郵站和門牌編號的,郵政企業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接收、轉投協議。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事先書面告知省郵政管理部門;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須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在當地予以公告。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郵政企業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在當地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因城市改造需要拆遷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的,建設單位按照不少於原有面積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不能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的,當地政府應當提供合理場所或者劃撥土地重建。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區、居民樓房,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信報箱。未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設置;逾期未設置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樓房未設置信報箱的,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補設,也可委託郵政企業設置,所需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支付或者經業主大會決定從專項維修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居民樓房單元地面層適當位置設置與住戶房號對應的信報箱;非樓房住宅、獨立院落、別墅的門前設置信報箱。信報箱的規格和樣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郵政企業可以在其營業場所、投遞場所設置供用戶租用的專用信箱。租用專用信箱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信報箱誰投資誰所有。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信報箱的管理、維修、更換,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由委託者支付。

第十七條 郵筒(箱)、郵亭、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故意損毀郵政設施;

(二)在郵政設施上隨意張貼廣告、塗寫、刻畫;

(三)占用或者妨礙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私開郵筒(箱)、他人信報箱;

(五)向郵政設施內塞投有毒、有害、易爆等危險品及其他雜物;

(六)其他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章 郵政普遍服務

第一節 普遍服務要求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第十九條 未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批准,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執行。

郵政企業根據用戶需要,可以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延伸服務,延伸服務項目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核定,資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新設立的單位,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到所在地郵政企業辦理用戶通郵手續。

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通郵手續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暫不具備通郵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郵件代收點或者信報箱。

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十日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第二十二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符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准寄內容、封裝規格、書寫格式,使用標準信封和符合規定的郵資憑證,正確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用戶交寄郵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郵筒(箱)的,由郵政企業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按無着郵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及時、準確、安全投遞。

同一城市市區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二日內完成投遞;本省城市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三日內完成投遞;本省縣際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七日內完成投遞。

郵政企業在縣以上城市城區範圍內對提供普遍服務的郵件或者領取通知單應當投遞到戶。

郵政匯款應當及時足額兌付。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已安裝信報箱的,平常郵件實行插箱投遞;給據郵件由用戶簽收,用戶委託的代收人或者專門機構代為簽收的,視為用戶本人簽收;住戶沒有統一設置信報箱的,城市投遞到郵件收發室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點,農村投遞到村郵站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收發室(點),若干單位使用同一用郵地址的,可以設立聯合收發室。

單位收發人員、村郵站代辦員接收郵件時,應當面核對、簽收,並負責郵件的保管、轉交;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任何人不得私拆、隱匿、毀棄他人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

第二十六條 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或者交匯的匯款,在規定時間可以持據向收寄(匯)的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負責免費查詢,並按規定的期限將查詢結果通知查詢人。

屬於郵政企業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短少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根據用戶需要,可以設置單位專用信箱。單位以信箱為名址的,郵政企業應當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拒辦郵政業務或者擅自中止對用戶的服務;

(二)延付、截留、挪用用戶匯款;

(三)限定用戶支付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郵件資費方式;

(四)強迫用戶使用某項郵政業務、搭售郵品;

(五)低於面值銷售普通郵票、郵資信封和郵資明信片;

(六)轉讓、出租、出借郵政專用標誌、郵政專用品和郵政專用標誌車輛;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節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應當給予必要的財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優惠。

第三十條 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依法供給,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占地面積四平方米以內的郵亭、郵筒、郵政報刊亭和其他郵政設施,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三十一條 帶有中國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車輛免辦道路運輸證。運郵車輛、郵政工作人員在運遞郵件途中,遇到道路阻塞或者通過檢查站、橋梁、隧道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運郵車輛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正常交通情況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

運郵車輛在運遞郵件途中違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行處理。運郵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迅速通知郵政企業,並協助保護郵件安全。

禁止非法檢查、截留郵件或攔截郵政運輸車輛。

禁止帶有中國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車輛從事郵政業務以外的運輸活動。

第三十二條 車站、機場、碼頭應當為郵政企業轉運郵件提供固定場地和通道,具體位置和面積由郵政企業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

承運郵件的鐵路、公路、民航等運輸單位,應當保證郵件安全,優先發運。在運輸單位保管或者運輸途中,發生郵件丟失、損毀、短少的,除郵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運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市、縣(區)郵政企業提供的所屬分支機構以及服務網點表冊,統一辦理年檢手續。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門前或者出入通道,禁止擺攤設點、堆物、停車,妨礙用戶或者運郵車輛通行。

  1. 快遞服務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須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辦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方可經營快遞業務。

第三十六條 快遞企業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範圍和有效期經營快遞業務。快遞企業變更、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省郵政管理部門頒發、變更、註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社會公告。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塗改、租借和轉讓。

第三十七條 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應當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省郵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同用戶填寫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符合服務格式合同要求。

快遞企業應當誠信經營,遵守承諾,公開的服務承諾視為服務格式合同的條款。

第三十九條 快遞企業工作人員投遞快件須當面送達。收件人或者其委託的代收人驗視確認快件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予以簽收。

第四十條 快遞企業運輸快件的車輛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核定,噴塗快遞企業專用標誌,依法辦理道路運輸證。

帶有快遞專用標誌的車輛在城區運遞快件,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正常交通情況下,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

第四十一條 快遞企業中止經營快遞業務的,事先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快遞企業終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註銷手續。

中止或者終止經營快遞業務,應當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四十二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引導快遞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快遞企業的合法利益,促進快遞服務的健康發展。

  1. 共同規定

第四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郵政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規範服務行為,恪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標誌,公布營業時間、經營業務種類、業務資費標準以及用品用具銷售價目表。在郵筒上標明開筒的頻次和時間,並按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取。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寄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交寄、夾寄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交寄、夾寄違禁物品的,不予寄遞,並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特定時期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批准,省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公布國家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錄。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執行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制度。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工作人員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可以要求用戶開拆,由工作人員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不予收寄;對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工作人員收寄時當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第四十七條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檢查、扣留郵件,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提供相關用戶的信息。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工作人員投遞郵件、快件時,應當統一着裝並佩戴專用標誌。

第四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扣留、隱匿、毀棄、倒賣、盜竊郵件、快件;

(二)收寄禁寄物品,超限收寄限寄物品;

(三)擅自變更資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

(四)積壓郵件、延誤傳遞時限;

(五)違法提供用戶信息和使用郵政業務、快遞業務的情況;

(六)其他違法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發揮服務網絡優勢,拓展服務領域,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五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置意見箱(簿),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用戶對服務質量的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於用戶的投訴、舉報、批評意見和省郵政管理部門批轉的用戶申訴,應當及時處理,並在十日內答覆用戶。

第五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相關統計報表和報告。

第五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時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遞郵件、快件提供便利,保障郵件、快件的正常投遞。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實施監督,保障郵政法律、法規的執行。

省郵政管理部門加強行業安全監管,制定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會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五十六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對涉及郵政市場的下列事項監督管理

(一)印製、銷售郵票;

(二)仿印郵票和郵資圖案;

(三)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

(四)生產郵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遞封裝用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扣押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第五十八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的企業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對下列行為進行查處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集郵品;

(三)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擅自使用郵政專用名稱,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專用工具、專用品;

(五)損毀或者擅自遷移郵亭、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六)非法攔截、檢查、扣留運郵車輛,妨礙郵政工作人員業務活動;

(七)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信封、明信片、郵件封裝箱(袋)、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遞封裝用品;

(八)其他依法應當查處的行為。

第六十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指導開展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

第六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提出的異議。省郵政管理部門建立申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申訴、舉報的事項。用戶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省郵政管理部門申訴,省郵政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申訴事項,並書面答覆申訴人。

第六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恪守職責,公正執法,保守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郵政企業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郵政企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郵政企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本條例做出對個人五千元以上、對單位五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九條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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