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部陸軍暫行給與令
陸軍部陸軍暫行給與令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4日於南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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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凡陸軍軍人及軍屬人員,一律按章發給俸餉等項。
第二條 凡本章所定名稱,區分於左:
- 一、軍隊 指憲、步、騎、砲、工、輜、重各隊而言;
- 二、部局 指陸軍部、參謀部及他項陸軍各種機關、陸軍學校並各局而言;
- 三、軍人 指各官佐士兵及各陸軍學生而言;
- 四、軍屬 指陸軍官衙、學校、各種機關內所屬文官、夫役而言;
- 五、寄宿者 指在軍隊、部局、學校內寄宿者。
第二章 俸餉
編輯第三條 凡俸餉,分爲三種:
- 一、俸銀 發給司務長以上各官佐;
- 二、餉銀 發給上士以下各士兵、夫役;
- 三、津貼 發給陸軍各學生。
第四條 凡平時司務長以上各官佐,俸銀均按第一表分別發給。
第五條 凡平時上士以下各士兵、夫役,餉銀均按第二表分別發給;各陸軍學生津貼,均按第三表發給。
第六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如有因公旅行者,除公給車費、船費外,每員按第四、五表發給旅費(但已發給半票或免票者,其車費、船費宜臨時核實扣除)。
第七條 凡官佐、士兵及軍屬人員有兼差者,不准兼俸,惟擇其俸餉之優者發給。
第八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之俸餉、津貼,均按日數計算,每月分三期,十日、二十日、末日發給,若屆日適逢星期日,則提前一日發給,如有免官、免役與死亡及他事故,卽於其事故發生之日停止。
第九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如因違犯刑罰,已治罪者或休職者,當卽停止俸餉、津貼。
第十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如因特別勤務,有應加俸餉者,叧行規定,但不得過原俸餉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凡新兵未滿六個月敎育者,均發給二等兵餉銀。
第十二條 凡出征官佐、士兵之俸餉,均按第一、第二兩表增給。
第十三條 凡將行休職、停職與將退爲預備役、後備役之人員,而事務在交代中者,仍按原有俸餉發給。
第十四條 凡預備役、後備役之軍人及補充兵當召集中,仍按現役俸餉發給。
第十五條 凡新任與增俸、減俸者之俸餉,悉由發令之翌日起計算,而預備役、後備役、退役、免官、免役者之俸餉,則至發令之當日止計算。
第十六條 凡召集者之俸餉,由編入部隊之日至解散之日計算。
第十七條 凡死亡者之俸餉,以其當日止計算。
第十八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或請假逾期不歸、或因病曠職、或擅離職守、或擅赴他方、或生死不明,均當酌量分別減其俸餉或全行停止。
第十九條 凡在拘禁、留置中,官佐俸銀則減半額,士兵餉銀則減三分之一。
附則
編輯- 一、凡各工匠長餉銀,均按軍士等級發給。
- 二、凡各工匠餉銀,均按兵餉發給。
- 三、凡各護兵、馬弁、夫役,餉銀均按第二表備考二、三條發給。
第三章 糧食
編輯第二十條 凡糧食,官佐均歸自備,士兵槪由公給(照第六表定額)。
第二十一條 凡軍隊及醫院之糧食,在營內居住之軍士以下,當按現有人員給以定額。
第二十二條 凡在拘禁、留置、懲罰中人員,仍給與糧食,其定額則按第六表減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凡在監獄者之糧食,當按現有人數給與,一切經理,悉委任該監獄長辦理,其定額按第六表減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凡屬委任經理之米糧炊爨經費,以槪算之數給與,各部隊每月末日按照實數決算,呈由直接長官報部核銷。
第二十五條 凡左列之未食數,仍以實食數算入之:
- 一、休假中、歸省外宿及受許可外出者;
- 二、隨從兵寄宿於官佐家宅者;
- 三、炊爨業已準備,而未食者。
第四章 被服
編輯
第二十六條 凡在外居住之司務長以上之被服,均由自備(但由司務長或學習官初升右軍校者,由公發給服裝費八十元)。
第二十七條 凡營內居住之上士以下,及召集中之預備役、後備役、上士以下士兵等,均按第八表所列之被服發給,或暫時借用。
第二十八條 凡軍隊與病院,應預備第九表所列之被服。
第二十九條 凡上士以下之普通被服,宜按現在人數多寡,發交該部隊分配;預備被服,則按定額多寡,發交該部隊保存。
第三十條 凡軍人、軍屬,可按地方氣候發給(或借用)特別被服。
第三十一條 凡第八表所列被服,或製成發給、或將原料發給,應由臨時酌量辦理。
第五章 馬匹
編輯第三十二條 凡初等官佐以上之應乘馬者,其乘馬均由公備,但由初等官升中等官時,由公發給馬具費五十元,其餘一切補充經費,槪歸各官佐自備。
第三十三條 凡軍隊、學校所有馬匹,皆按定數發給購買、飼養、裝蹄、剔毛、保存等項經費,其定額參照第七表與第十表。
第三十四條 凡軍隊、學校馬匹,其裝蹄、剔毛等器械初次發給現品,以後器械之保存款項應由裝蹄、剔毛欵項內開支。
第三十五條 凡裝蹄每月一次,剔毛每年二次,按期發給現金(參照第一表)。
第六章 雜則
編輯第三十六條 凡各部、各隊之官佐及軍士兵死亡時,當給埋葬費,其定額按第十一表發給,若有該親族情願將屍體領去者,則此費卽交該族具憑支領。
第三十七條 凡醫藥費在上士以下,因公傷病者,由陸軍醫院療養,槪不發給;在官佐、軍屬,因公傷病,有不入陸軍醫院者,可按第十二表發給。
第三十八條 凡屬委任經理部隊,各給與上之餘款與廢物賣出款、賠償款以及各款之利息,皆積爲儲蓄金,悉遵照儲蓄金保管法,報銷時實報實銷。
第三十九條 凡轉職、休職、停職人員,其俸餉及一切應發款項由甲處發給時,應將其職官姓名及發給月日及數目等通報於乙處。
第四十條 凡一切銀錢給與,當於原任地發給本人,如本人派往他處時,可依本請願於其旅行前發給本人,或交於本人所指定之受領人亦可。
第四十一條 凡俸餉與一切給與款項,均以銀元計算,若發給數目上生出釐以下之零數,皆扣除歸入儲蓄款項內。
第四十二條 凡計算日數,每月均以三十日計算。
第四十三條 凡簿表計算上,若生出零分、零釐,未滿一位之數,則依五捨六入法計算。
第四十四條 凡軍、師、旅、司令部曁團、營本部所有一切器具、圖書、紙筆、墨硯、茶油、煤炭等項,均按第十三表分別發給公費。
第一表 官佐俸 | ||||||||||
官名 區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額外官佐 | ||||||
大將軍 | 左將軍 | 右將軍 | 大都尉 | 左都尉 | 右都尉 | 大軍校 | 左軍校 | 右軍校 | 司務長 | |
月俸 | 七百元 | 五百五 十元 |
四百元 | 三百元 | 二百二 十元 |
一百六 十元 |
八十元 | 五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備考 | 一、出征各官佐,均按本表發給。 一、留守各官佐,均按本表發給七成現金、三成公債票。 一、在部局與學校各官佐,現因時款支絀,暫行減少,按附表發給。 一、軍隊中暫用之一、二、三等書記,按照左、右軍校及司務長,分別發給。 一、本表定額可以陸軍部臨時命令增減。 |
附表 各部局學校官佐俸 | ||||||||||
官名 區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
大將軍 | 左將軍 | 右將軍 | 大都尉 | 左都尉 | 右都尉 | 大軍校 | 左軍校 | 右軍校 | ||
總長 | 次長 | 局長 | 科長 | 一等科員 | 二等科員 | 三等科員 | 一等額外 | 二等額外 | ||
月俸 | 現金 | 一百六 十元 |
一百四 十元 |
一百二 十元 |
一百元 | 八十元 | 六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二十元 |
公債 | 七十元 | 六十元 | 五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二十元 | 十元 | |||
備考 | 一、各省部局、學校官,均參照此表發給。 一、凡任學堂武學教官者,每月酌量加給。 一、凡各部局、學校內司書人員,按兩等發給,一等十八元,二等十四元。 一、凡各部局、學校有參議、顧問等官,均按等級,照附表發給。 |
第二表 士兵餉 | ||||||
職名 區分 |
軍士 | 兵 |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上等兵 | 一等兵 | 二等兵及輸送兵 | |
月餉 | 七元 | 六元 | 五元 | 四元五角 | 四元 | 三元五角 |
備考 | 一、出征各士兵,每人每月加餉銀三元。 一、夫役每月給餉銀三元。 一、護兵、馬弁,可按兵之餉額,分別發給。 一、上士以下火食,均按第六表發給,不在月餉中扣除。 一、本表定額可以陸軍部臨時命令增減。 |
第三表 各學生津貼 | ||
職名 區分 |
陸軍學生官 | 陸軍入伍生 |
月額 | 以上士爲準 | 以上等兵爲準 |
備考 | 一、陸軍軍官、軍需、軍醫、各海軍專門學堂學生津貼,均以上等兵餉額爲準。 一、陸軍中、小各學堂學生津貼,均以二等兵餉額爲準。 |
第四表 官佐旅費 | ||||
官名 區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額外官佐 |
日給 | 四元 | 三元 | 二元 | 一元 |
備考 | 按此表所定專爲各官佐日用、飲食經費。至火車、輪船經費,上等各官佐按頭等坐位發給,中、初等各官佐按二等坐位發給;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難以道里遠近與坐位等級計者,卽以槪算數發給或實報實銷。 |
第五表 士兵學生旅費 | ||
職名 區分 |
軍士(學習官同) | 兵(入伍生同) |
日給 | 五角 | 四角 |
備考 | 按此表所定專爲士兵日用、飲食經費。至火車、輪船經費,軍士、兵均按三等坐位發給;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難以道里遠近與坐位等級計者,同第四表。 |
第六表 人糧 | ||||
平時人糧 | 區分 | 基本定量 | ||
品種 | 一人一日量 | |||
飯類 | 大米 | 二十一兩 | ||
菜類 | 肉魚類 | 內一種 | 三兩 | |
生乾菜 | 內一種 | 一斤六兩 | ||
加味品 | 食鹽醬油等類 | 三錢 | ||
攜帶人糧 | 熟飯 餅飯乾 |
內一種 | 十六兩 十八兩 十二兩 | |
罏頭肉類或他項葷菜 鹹菜 |
內一種 | 四兩 一兩 | ||
加料 | 煙酒與各點心 | |||
注意 | 一、每人一日米菜代價暫以銀元一角爲標準。 一、本表之外凡薪炭代價,以實價計算。 | |||
備攷 | 一、代用品種與輸送中之減量臨時酌定。 一、魚肉類若不每日食用,可積爲星期三與星期六食用。 |
第七表 馬糧 | ||||
平時馬糧 | 區分 | 基本定量 | ||
品種 | 一馬一日量 | |||
穀類 | 大麥 | 四斤 | ||
麩子 | 三斤 | |||
草類 | 穀草(粟草) 稻草 |
內一種 | 十二斤 | |
攜帶馬糧 | 穀類 | 大麥 | 四斤 | |
麩子 | 三斤 | |||
備考 | 一、大麥代用品用豆類時,不得過定量三分之二;用粟與高粱時,可與大麥同量。 二、每馬每日飼料代價暫以二角爲限。 三、凡特別狀况,須預備飲水時,每匹一日之量以一斗爲標準。 四、馬匹輸送中(鐵道船舶)可減少本表定量六分之一。 五、對於食慾不強之馬匹可加給食鹽。 |
第八表 各兵服裝槪數 | ||||
呢軍帽 帽章在內 |
一 | 半長靴 | 砲兵 一 | |
呢軍衣褲 領肩章在內 |
一 | 毛毯 | 二 | |
呢外套 風帽在內 |
一 | 背包 步工兵全部砲兵半數 |
一 | |
衛生衣 | 一 | 水筒 | 一 | |
襯衣 | 二 | 飯盒 | 一 | |
襪子 | 三 | 被服修理具 | 一 | |
呢裹腿 | 工步兵 一 |
軍用手簿 | 一 | |
手套 | 一 | 雜囊 | 一 | |
長靴 馬刺在內 |
馬輜兵 一 |
攜帶天幕 | 一 | |
短靴 | 一 | 一 | ||
備考 | 一、絨衣保存期間以地方氣候寒暖爲標準,或四年、或三年、或二年半,容後查明規定。 一、每兵初次服裝費暫以步兵爲標準,約共計一人需費四十五元,其餘各兵種之初次服裝費宜按此表酌量增減。 一、本表所列軍衣暫以冬服爲標準,夏服容後酌定。 |
第九表 軍隊醫院預備被服 | ||||
品名 | 數目 | 品名 | 數目 | |
棉衣 | 一 | 棉褥 | 一 | |
襯衣 | 一 | 袷衣 | 一 | |
白褥單 | 一 | 枕頭 | 一 | |
枕頭布 | 一 | 棉被(或毛氈) | 一 | |
備考 | 一、此表分上、下兩欄,列入軍隊醫院均宜按照所列全數准備。 |
第十表 馬匹諸費定額 | |||
購馬費 | 匹 | 六十 | |
馬具費 | 每人 | 五十元 | |
保存費 | 每年 | 十五元 | |
裝蹄費 | 每月 | 五角 | |
剔毛費 | 每年 | 一元 | |
備考 | 一、剔毛時期當因各處氣候而殊,容後酌定。 |
第十一表 埋葬費 | ||
區分 | 金額 | |
上等官佐 | 八十元 | |
中等官佐 | 六十元 | |
初等官佐 | 四十元 | |
額外官佐 | 三十五元 | |
軍士學生 | 三十元 | |
兵 | 二十元 | |
備考 |
第十二表 醫藥費 | ||
區分 | 日額 | |
上等官佐 | 三元 | |
中等官佐 | 二元 | |
初等官佐 | 一元 | |
額外官佐 | 八角 | |
軍屬 | 五角 | |
備考 | 按軍人、軍屬因公傷病者,原宜一體入陸軍醫院,但因事實上有不能盡數由陸軍醫院療養者,則按本表發給。 |
第十三表 公費 | |||||
隊 區分 |
軍司令部 | 師司令部 | 旅司令部 | 團本部 | 營本部 |
月額 | 四百元 | 三百元 | 一百元 | 一百元 | 一百元 |
備考 | 一、各連公費皆歸營本部支出,馬隊則由團本部支出,每月歸營本部或團本部報銷。 一、以上各公費係辦公購買消耗品及一切雜項使用,其款由各部軍需官經理。 一、各處公費每月一日發給,末日決算,呈送軍或師司令部轉報陸軍部據實核銷。 一、各部局、學校之公費由各處預算內規定數目,按月報部據實核銷。 一、各公費每月若有贏餘時,卽存儲該司令部及該本部,一俟年終即報部繳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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