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述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孟春之朔,二客過余。有風肅然,徘徊中庭。客曰:「異哉風,風何氣哉?」答曰:「盈天地之間,一氣耳,氣有聚散有升降。夫風者,氣之跡也,孰披拂是,理自爾也。」擧手示客曰:「客知此手。」客曰:「手也。曰手之爲手,固也。向也靜,而今也動。向也屈,而今也伸,所以者何?」答曰:「氣哉氣哉。」余曰:「然,氣非我有也。天也,天者。何,氣而已,理而已。天有理氣,萬物化生,在物自觀,物各物也,以天觀物,物亦天也。又惡知風之非我,我之非風。」二客相顧歎曰:「朝來自外也,在路者無非人,今聞主人之敎,汒焉異之,求我身而不自得,孰爲人哉。」客出,閉門而記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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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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