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縣人民政府為確保接管國民政府秩序的佈告

零陵縣人民政府佈告
1949年10月26日
原文為豎排。

我縣全境慶告解放,人民政府業已成立,玆為迅速建立人民民主秩序,堅決肅清與鎮壓一切反革命殘余勢力,反特務破壞份子之活動,確保社會治安,以便恢復與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支援前線,特佈告如左:

一、保護我縣全體人民的生命財產,保護一切合法經營的工廠、商店、攤販、作坊、及廣大農村之農牧生產,望我各界人民保持伕序,各安生業,幸勿聽信謠言,自相驚擾。

二、凡一切反人民、反民主的組織(包括國民黨、三青團、民社黨等)及一切特務組織〔包括軍統局、中統局等)着即解散,禁止一切活動,繳出一切檔案、名冊、證件、通譏器材及武器等。其負責人員並須向人民政府公安局進行登記,我人民政府當本寬大政策處理,倘有隱匿不報或繼續陰謀活動者,一經查出,定予嚴懲。

三、保甲組織為國民黨反動統治之下層機搆,原有鄉保甲人員曾為敵人,服務,欺壓鄉里,在人民面前實有罪惡,理應根據人民意見懲辦,但我人民政府素以寬大為懷,對以上人員給以立功自贖之機會,除個別罪惡嚴重人人痛恨者,政府以明令懲處外,余者無論新舊鄉保長皆應立即向政府報到,在服從人民政府法令與群眾監督下完成人民政府所指定各項任務,以贖前咎,絕不准逃脫搪塞,否則定予追究。

四、凡原在本縣國民黨反動政府各機關服務的職員及雜役均應分別到我縣人民政府各機關報到登記,聽候審查錄用。攜槍裹眾逃竄在外為匪者,則應克日攜帶擋案物資武器等向我駐軍機關繳械投誠,當予寬大處理,倘若怙惡不悛,定予嚴懲不貸。

五、凡屬偽機關學校公共企業中之一切物資家俱辦公用品、器材、糧食為私人搬出者,均應交回各該機關。至蔣匪之秘密倉庫及埋藏或遺留之武器、彈藥、電台等軍用品,公文擋案材料等一切物資,凡有知情者,均應向本政府報告。如所報屬實,因而查獲者,酌情獎賞,隱匿不交者法辦。

六、保護本縣一切公私建築、交通設備、機關企業、醫院、學校、工廠、礦山、名勝古跡等,嚴禁破壞、槍劫、盜竊、縱火等行為,違者嚴懲。

七、蔣匪散兵游勇,限自佈告之日起,自動向當地駐軍部隊報到登記,交出武器,及所有軍用品,聽候處理,其流離失所者,當設法遣送原籍。

八、在軍事期間,非經本府批准,不得擅自張貼佈告,發佈命令或惑眾滋事,違者依法懲辦。

以上各項期一律恪守遵行,凡我人民應協助政府檢舉破壞分子。俾革命秩序,早日確立,全體人民得以安居樂業,切切此佈。

縣長劉新國

副縣長陳彥濱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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