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施行細則

電影法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命令,改由文化部管轄

  1.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73)台聞字第 15019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73)京影一字第 13124 號令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74)台聞字第 22260 號函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74)京影一字第 164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80)銘影二字第 005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一字第 000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一字第 057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44 條條文及附表一、二、三、四、五
  6.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一字第 207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6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86)起影一字第 050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5、16、37 條條文;並刪除第 5、9、19 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
  8.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影二字第 11633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影三字第 0043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影三字第 02885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91)正影二字第 0910000017 號令刪除發布第 1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行政院新聞局(91)新影三字第 09100060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0960002208Z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細則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4 條、第 6 條、第 9 條、第 17 條第 1 款、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9 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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