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91年)

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83年) 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91年12月23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命令
2002年12月23日
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97年)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七十六聞字第二○二○八號函核定
  1.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影二字第 0000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臺七十七聞字第一三○二九號函核定修正
  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影二字第 07867 號令修正第 2、9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二字第 04158 號令修正發布第2、3、5~11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10521473A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0960521606Z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8 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電影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檢查核定準演之電影片分為左列四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簡稱「輔」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注意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十二歲未滿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四、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三條
電影片有左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
一、描述賭技、吸毒、狎妓、搶劫、綁架、竊盜、走私、幫派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擬作用者。
二、恐怖、血腥、殘暴、變態,情節嚴重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文、聲音表現淫穢情態者。
第四條
電影片有左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
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事件,離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有褻瀆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五條
電影片無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性問題、恐怖情節或混淆道德秩序觀,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以免對兒童心理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第六條
「限」級、「輔」級暨「護」級以外而准演之電影片,列為「普」級電影片。
第七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視劇情需要,得列入「限」級、「輔」級、「護」級或「普」級。
第八條
電影片製作或發行業,於申請電影片檢查時,除依電影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辦理外,並應依電影片之內容填報擬列之等級、原產地所列之等級(無則免列),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核定。
第九條
電影片製作業或發行業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影片等級有異議時,得以原檢內容申請重行核定,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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