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徽製作使用管理規定

青島市市徽製作使用管理規定
1997年4月21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73號

  《青島市市徽製作使用管理規定》 已於1997年4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秦家浩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第一條 編輯

為了規範製作、使用市徽及其圖案的行為,充分發揮市徽的作用,維護市徽的嚴肅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輯

青島市市徽是青島的象徵和標誌。

本市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市徽。

第三條 編輯

青島市市徽由山茶花(耐冬)、海鷗、棧橋、海洋的變形圖案組成。山茶花(耐冬)、海鷗和棧橋的頂部為正紅色;棧橋底部、海洋和圓環為正綠色;底色為白色。

其寓意為:山茶花(耐冬)和海鷗象徵青島人民奮發向上的精神和青島市的輝煌前程;棧橋作為青島的標誌性建築,體現了青島旅遊城市的特徵;海洋體現了青島沿海城市的特徵;紅、綠色彩體現了青島紅瓦綠樹的城市特徵。

第四條 編輯

市徽製作、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第五條 編輯

市徽及其圖案可以懸掛、擺放、佩戴、作為標誌等形式使用。

第六條 編輯

市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私人慶弔活動和市人民政府規定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七條 編輯

以商標、廣告、商品標誌的形式使用市徽及其圖案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編輯

用於懸掛、擺放、佩戴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第九條 編輯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編輯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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