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貿易外匯留成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總局、進出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
印發《非貿易外匯留成實施細則》的通知

(80)匯綜字第869號
(80)進出綜字第46號
(80)財外字第237號

1980年9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進出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
中國商務法規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局,中共中央各直屬部,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各人民團體,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管理委員會,計劃委員會、財政廳(局),中國銀行各分支行,總行營業部: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202號文第九條規定,現將《非貿易外匯留成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查照試行。

  附:


非貿易外匯留成實施細則

  為貫徹國務院國發〔1979〕202號關於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精神,結合各地非貿易外匯收支的實際情況,特制定非貿易外匯留成實施細則如下:

  一、各種非貿易外匯的留成比例:

  (一)僑匯留成: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贍家僑匯按百分之三十計算留成,建築僑匯按百分之四十計算留成。

  (二)旅遊外匯留成:

  1、內蒙、新疆、甘肅、青海、寧夏、雲南、貴州和西藏八個省、自治區,從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到一九八二年底期間,旅遊外匯全部給地方;

  2、除上述八個省自治區外,其他省市自治區均按百分之四十計算留成;

  3、用外匯貸款建造的旅館,在還款期間外匯收入不上繳。還清貸款本息後的外匯收入按旅館所在地區的留成比例計算留成;

  4、用外匯貸款購買的旅遊車輛和設備,由於車輛和設備已分散到有關旅遊服務部門,在償還貸款期間,從貸款所在的省市自治區的旅遊外匯收入中,按還款計劃統一償還貸款本息。從一九八〇年七月一日起,進口旅遊車輛或設備等,應使用留成外匯進口。除報經進出口管理委員會批准外,不得再使用外匯貸款進口。

  5、合營建造的旅館,從我方有外匯收入起,按旅館所在地區的留成比例計算留成;

  6、用國內人民幣貸款建造的旅館,在償還人民幣貸款期間,不上繳人民幣利潤。其外匯收入三年不上繳,三年後按旅館所在地區的留成比例計算留成。

  (三)民航外匯收付軋抵後淨外匯收入,從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計算留成。民航「747」航班的外匯收入,在還款期間全部留給該局用於償還「747」飛機的貸款本息。

  (四)交通部下列項目的淨外匯收入,從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計算留成:

  1、中國遠洋公司的投資船舶淨外匯收入;

  2、交通部海運局經營國際運輸的船舶淨外匯收入;

  3、交通部救助打撈局救助打撈和拖航的淨外匯收入;

  4、從交通部遠洋貸款船的海運收入存款帳戶中向銀行結匯支付國內費用的外匯;

  5、交通部長江航運局客輪的外匯收入。

  除上述五個項目外,交通部及其直屬單位的其他外匯收入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外匯留成。

  (五)鐵道部廣九線外匯收入,從一九七九起到一九八一年底三年內全部留給該部,用於廣九線電氣化建設,其他線路的淨外匯收入,從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計算留成。

  (六)郵電部的淨外匯收入,從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計算留成。

  (七)海關總署的外匯收入,從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五計算留成。

  (八)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淨外匯收入,從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計算留成。

  (九)下列非貿易外匯收入按百分之三十計算留成:

  1、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工藝美術公司服務部、文物商店,從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的外匯收入;

  2、寄售外國廠商的船舶用的設備和零配件及勞務服務收入;

  3、香港賣單內地提貨的外匯收入;

  4、不通過外貿途徑組織出口的書刊、圖片、影片、電視片、錄音帶、磁帶、唱片、郵票、金銀鑄幣(紀念章),人民幣(紙幣硬幣)、精裝本、技術資料、版權和專利等外匯收入;

  5、國際列車、國際航線的飛機和輪船以及車站、民航機場候機室和碼頭的小賣部和餐廳的外匯收入;

  6、稿費、翻譯費、印刷費、複製費、設計費、醫藥費、公證費、簽證費、試驗費、檢驗費、商檢費、商標註冊費,代國外發行圖書、刊物資料的手續費及法律事務代理等外匯收入;

  7、派出海員、服務員、工人、廚師、翻譯、醫務工作者(不包括援外的醫療隊)和科學技術工程人員等勞務外匯收入;

  8、國內承辦展覽出租場地和家俱以及提供材料物料和勞務服務等外匯收入;

  9、其他勞務服務的外匯收入。

  (十)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按下列比例計算留成;

  1.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國家科委和教育部及其直屬單位,承包工程公司,文化部電影合拍公司,廣播事業局電視合拍公司,外貿部各總分公司經營修理代理寄售零備件業務和海關外的免稅商店的外匯收入,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按百分之百計算留成;

  2.出國開辦企業,如開設飯館、旅館、商店、技術服務等,各項營業所得的外匯盈利,在開辦三年內,按百分之百計算留成;

  3.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刊登外國廠商廣告的外匯收入,全部留給創匯單位(通過廣告公司承接的廣告,廣告公司和承做廣告的單位按二、八比例分成);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按百分之五十計算留成;

  4.外輪在我海域或港口造成污染、碰撞設備、船舶等的對外索賠收入,從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五十計算留成。造成污染留成外匯的百分之五十歸受損單位,另百分之五十歸地方政府;碰撞設備、船舶等的留成外匯全部給受損單位;

  5.寄售代銷進口商品,從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改按百分之四十計算留成,留成外匯的百分之五十歸經營單位,另百分之五十的使用權歸各地銷售點;

  6.港口外匯收入,除外輪供應公司按百分之三十留成外,其他項目,仍按百分之二十計算留成。

  二、關於新留成項目的審批權限問題:

  (一)凡未列入本細則的非貿易外匯收入,如需留成,屬中央部、委、局經營的應主報財政部審核,會同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審批,或轉報國務院批准;屬地方經營的應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進出口管理委員會或計委、或外匯管理分局,主報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審核,會同進出口管委會和財政部審批,或轉報國務院批准。

  (二)廣東、福建兩省在外匯收付包幹期間,屬於地方收得的外匯,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自己的留成比例和報批手續。

  三、計算外匯留成的原則和方法:

  (一)各部門各單位所收入的外匯,除經特殊批准外,必須全部調回國內,不准留存國外或港澳地區,不准自行以收抵支。

  (二)批准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果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匯的按全額計算留成,對有收支的單位,按收入減支出的淨外匯收入計算留成。

  (三)凡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單位,除經特殊批准者外,均應將所收入的外匯全部賣給銀行,由銀行給予記載外匯成績,每個季度根據創匯實績計算一次留成。對按收付軋抵淨外匯收入計算留成的單位,如不能按季結算出淨外匯收入的,也可根據不同情況規定計算留成的時間。

  (四)民航、交通、鐵路、郵電、海關、保險的外匯收入集中在中國銀行總行計算留成。

  (五)經批准實行外匯留成的中央級單位,應根據本細則規定,向財政部編報年度非貿易外匯收支計劃。按季(或半年、一年)同中國銀行核對收匯實績,並向財政部申請留成外匯額度,經審查批准後,由中國銀行辦理劃撥手續。年度終了後,將根據各單位的外匯決算,對全年的外匯留成額度進行總清算,長退短補。屬於地方級單位,憑上一級主管單位的申請文件,到當地中國銀行辦理計算和劃撥留成外匯手續,並抄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四、留成外匯的分配和使用範圍:

  (一)留成外匯的使用,應本着用於發展生產,改善創匯條件,調動創匯部門的積極性,增加外匯收入的原則,各單位應嚴守財經紀律,按有關規定的範圍合理使用。

  (二)旅遊外匯留成應確保用於發展旅遊事業,地方由省、市、自治區的中國銀行每季度計算一次,撥交省、市、自治區計委統一安排使用。但廣東和福建兩省對華僑旅行社經營旅遊業務的外匯收入,應按華旅外匯收入實績,分配給華旅部分留成外匯額度,具體比例由兩省計委,僑辦和華旅共同商定。中央級單位的旅遊外匯留成按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分配給友誼商店、工藝美術公司服務部和文物商店外匯留成由省、市、自治區的中國銀行每季度計算一次。留成外匯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權歸省、市、自治區計委,用於扶植旅遊商品生產,並負責安排好內貿經營的旅遊商品的供貨計劃,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權歸各地銷售單位。

  (四)其他非貿易留成外匯,除另有特殊規定外,使用權原則上歸創匯單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留成外匯時,憑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單位憑上級主管單位批准文件使用。

  五、計算外匯留成的時間界限:

  (一)旅遊(地方旅遊外匯收入)、民航、鐵道、郵電、海關、友誼商店、文物商店、工藝美術公司服務部被批准收取外匯兌換券並給予計算留成的單位,按第二季度收入外匯實績的三分之二計算第一季度的外匯留成。

  (二)承接外國廠商廣告業務是從一九七九年初批准的,因此,一九七九年收入的外商廣告費均可留給創匯單位。

  (三)其他非貿易業務,1.凡從國外收入的外匯,從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開始憑外匯兌換證明計算留成,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以前收入的外匯不予留成;2.凡被批准收取外匯券並享受留成的單位,按交售給銀行的外匯券數字計算留成。

  六、附則:

  本細則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中央級單位請與財政部協商解決;地方級單位請與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當地分局協商解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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