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安局關於加強和整頓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

鞍山市公安局關於加強和整頓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
1975年9月5日
發布機關: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公安局

關於加強和整頓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

在毛主席三項重要指示的指引下,通過貫徹和落實中央九號、十三號、十七號文件,我市各條戰線掀起了學理論、抓路線、促大干的新高潮,革命和生產形勢越來越好。但是,一小撮階級敵人和刑事犯罪分子千方百計地進行各種破壞和搗亂。他們製造謠言,破壞生產,教唆青少年犯罪,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壞抓革命,促生產的順利進行。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階級敵人和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發布此通告:

一、狠狠打擊一小撮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對於那些製造反革命謠言,從事反革命破壞活動的現行反革命分子:抗拒監督改造的地、富、反、壞分子和教唆犯、殺人犯、搶劫犯、強姦犯、盜竊犯、流竄犯以及各類犯罪集團頭子,堅決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發動群眾批判鬥爭,依法逮捕,狠狠打擊。

二、嚴厲制裁持械行兇、聚眾斗的犯罪分子。收繳一切兇器。對於持械毆鬥,動刀行兇時追法犯竄分子,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收容、拘留、法辦。

凡私人保存和隨身攜帶匕首、剌刀、槍支及非專業生產人員隨身攜帶電工刀、三角刮刀及其它易於傷人的各種兇器,均為非法,一經發現,立即收容審查。對上述各種兇器:一律堅決收繳。

三、堅決煞住強搶、哄搶歪風。對強搶他人帽子、衣物者,攔截運輸車輛哄搶蔬菜、水果和其它物資者,一律收容審查,情節嚴重者逮捕法辦。對流竄鐵路哄搶鐵路運輸物資者,堅決依法嚴懲。

四、嚴禁擾亂公共秩序。對於在公園、車站、影劇院、商店及其它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毀壞公共設施者,除責令賠償一切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治安處罰、收容改造,以及依法懲辦。

嚴禁圍觀外賓,對圍觀外賓,不聽勸阻,以及襲擊外賓車輛,造成影響和後果者,要依法處理。

對於蓄意違反交通規則,破壞交通秩序,多人共乘自行車,無理取鬧,擾亂交通秩序,不聽勸阻,影響交通安全的分子,分別予以扣車和治安拘留

五、廣大革命群眾有權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進行批評制止,有權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檢舉揭發、捕捉或扭送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分子拒捕行兇、報復群眾的行為,要認真嚴肅處理。各公安保衛機關,要堅決支持群眾對違法犯罪分子的鬥爭,申張正義,打擊歪風邪氣。對於知情不舉,包庇壞人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批判鬥爭,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廣大革命職工、貧下中農、革命幹部、革命師生,要認真學習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緊急行動起來,向一切破壞革命、破壞生產、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階級敵人和一切壞人壞事進行堅決鬥爭,為進一步鞏固無產階級專政貢獻力量。

一九七五年九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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