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潮打砸搶、搶奪槍支彈藥和誣陷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韓潮打砸搶、搶奪槍支彈藥和誣陷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韓潮打砸搶、搶奪槍支彈藥和誣陷案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82)哈檢刑起字第19號

被告人韓潮,原名韓國金,男,現年四十六歲,漢族,初中文化,遼寧省昌圖縣人,家住哈爾濱市南崗區第二方元里,「文化大革命」前在省林業廳任管理員,「文化大革命」期間曾任原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常委、政治委員會副主任兼保衛部副主任,捕前系五常縣山河屯林業局紅衛林場副主任。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七日被拘留,同年八月十四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韓潮因打砸搶,搶奪槍支、彈藥和速陷迫害幹部案,經哈爾濱市公安局偵査終結,於一九八二年三月九日移送本院審査起訴,經審査査明,被吿主要犯罪事實如下:

一、親自組織和指揮武鬥,鎮壓群眾

一九六七年六月中旬,被吿人韓潮在任省革命委員會常委職務期間,親自組織數千人,將集中在哈爾濱建工學院的各院、校的學生先行圍困,於六月二十一日凌晨,親自帶領數百人,衝進並占領了建工學院大樓,關押各院、校學生四百餘人進行所謂「政治審査」。這次武鬥砸壞了建工學院的教學儀器和設備七十五種,五百三十三件(台、套)。損壞和丟失各種圖書一萬餘冊,共折合人民幣五萬八千餘元。

二、煽動群眾搶奪解放軍槍支、彈藥

被告人韓潮,為準備搞更大的武鬥,於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先後向省林業廳、哈爾濱工業大學、林業機械廠等單位的各派頭頭煽動說:「哈市武裝部在極樂寺的軍械庫存有的給全市民兵的槍支,你們可以去搶在被告人的煽動下,上述單位共出動二百餘人、十餘台卡車到極樂寺,將瞀衛軍械庫的解放軍圍住,將軍械庫門鎖鋸斷,闖人庫內,共搶去迫擊炮六門、機關炮五門、機槍二十餘挺、衝鋒鎗四十餘支、步槍百餘支、刺刀十餘把、各種子彈七千餘發。

三、利用職權誣陷幹部、群眾

被告人韓潮在兼管省公安軍管會工作期間,插手了黑龍江省醫院的派性活動,為了壓垮另一派群眾組織,於一九六八年四月,指派省公安機關軍管會的工作人員,將該院副院長王治田、外科黨支部書記吳波、外科主任曲曰瀛、內科主任劉喜海、工人李成林等五人,分別以「反革命黑參謀組主要成員」、「現行反革命」、「日特嫌疑"等罪名,於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九日在省醫院召開大會宣布逮捕,王治田被關押兩年零二個月,其餘四人均關押—年之久,致使受害人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受到了折磨。

—九六八年七月,被告人韓潮去湯原縣檢査清隊工作時,對縣軍管小組組長徐寶才說:「你們這有個叫張振東的(原湯原縣湯原鎮黨委書記、縣委委員),這樣的人怎麼叫他逍遙法外,這個人是安子文、劉少奇派到東北的黑線人物、黑爪牙。」責令徐把張振東「抓起來」。縣軍管小組按照韓潮的旨意,於七月三十一日將張振東拘留,關押長達九個月之久,無人過問,使張遭受不白之冤。

上述犯罪事實經査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

査被吿人韓潮,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中,社會主義法制受到嚴重破壞的情況下,利用取得的地位和權力,大搞打砸搶活動,誣陷幹部和群眾,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危害了公共安全,罪行嚴重,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構成了打砸搶罪、搶奪槍支、彈藥罪和誣陷罪。

本院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特對被告人韓潮依法提起公訴,請予懲處。

此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施乃孚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刑字第24號

公訴人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施乃孚。

被告人 韓潮,原名韓國金,男,四十六歲,漢族,遼寧省昌圖縣人,家住哈爾濱市南崗區第二方元里,「文化大革命」前為省林業廳管理員,「文化大革命」期間曾任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常委、政治委員會副主任兼省人民保衛部副主任,一九七五年在黑龍江省山河屯林業局紅衛林場任副主任。

辯護人 律師孫朴。

被告人韓潮因打砸搶、搶奪槍支彈藥和誣陷一案,由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現査明:

被告人韓潮在「文化大革命」中,組織、指揮武鬥,唆使群眾搶奪槍支、彈藥,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其具體罪行如下:被告人韓潮,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凌晨,組織指揮並親自帶隊攻打哈爾濱建工學院,關押學生四百餘人,毀壞該學院的教學儀器設備五百餘件,損失圖書一萬餘冊,折合人民幣五萬八千餘元。

一九六七年八月被告人韓潮為挑起大規模武鬥,先後唆使省林業廳、哈爾濱工業大學和林業機械廠等單位的群眾去哈爾濱市武裝部軍械庫搶去迫擊炮和機關炮十一門、機槍二十餘挺、衝鋒鎗和步槍一百四十餘支、刺刀十餘把、各種子彈七千餘發。一九六八年四月和七月被告人韓潮為了壓垮另一派群眾組織,利用職權以"現行反革命、日偽特務嫌疑」等罪名,將省醫院副院長王治田關押兩年兩個月,將內科主任劉喜海、外科黨支部書記吳波、外科主任曲曰瀛、工人李成林等四人關押一年一個月;以「黑線人物、黑爪牙」等罪名,將原湯原縣湯原鎮黨委書記張振東關押九個月。致使這些受害人在精神上、肉體上受到嚴重折磨,長期遭受不白之冤。

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亦供認不諱。查被告人韓潮組織指揮武鬥、唆使群眾搶奪槍支彈藥、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擾亂了社會秩序,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被吿人韓潮罪行嚴重,民憤很大,但經教育後,對罪行有所認識。根據被告人韓潮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本院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保衛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三十八條一款、六十四條、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韓潮打砸搶、搶奪槍支彈藥、誣陷罪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由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於接到判決書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三份,經由本院上訴於黑龍江省髙級人民法院。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憲章

人民陪審員 張友俊

人民陪審員 管景志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件與原文無異

書記員 趙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