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愛晶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韓愛晶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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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愛晶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訴書

(82)京檢分審字第156號

被告人韓愛晶,男,三十六歲,江蘇省漣水縣人。原是北京航空學院學生。「文化大革命」前期為北京航空學院「紅旗戰鬥隊」總負責人、北京航空學院革命委員會主任、首都大專院校紅代會核心組副組長、北京市革命委員會常務委員。因反革命罪,由北京市公安局於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依法逮捕,經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審查確認:被告人韓愛晶,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至一九六八年八月期間,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從事反革命犯罪活動,犯罪事實如下:

一、組織實施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的人身迫害,致使彭德懷被打斷肋骨,造成重傷。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密謀下,由戚本禹出面指使被告人韓愛晶組織實施對彭德懷的人身迫害。被告人韓愛晶立即派北京航空學院學生前往成都,將彭德懷挾持來京。翌年七月,戚本禹又授意被告人韓愛晶"把彭德懷拉來斗」。被告人韓愛晶遂親自操縱北京航空學院革命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策劃成立了專門班子負責搜羅誣陷彭德懷的材料,制定了批鬥迫害彭德懷的方案。於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九日,在北京航空學院六系樓召開對彭德懷的所謂"小型審斗會」。事前,北京衛戍區工作人員奉命向被告人韓愛晶等宣布了國務院總理周恩來關於不許搞「噴氣式」、不許武鬥、不許掛牌子、不許游斗、不許搞逼供信的指示。但被告人韓愛晶抗拒周恩來總理指示,在「審斗」中一再逼供,當彭德懷據理力駁時,竟首先動手毆打彭德懷,隨之韓愛晶手下的幾個打手一擁而上,拳打腳踢。經衛戍區工作人員勸阻無效,結果,彭德懷先後被打倒在地上七次,前額出血,兩根肋骨骨折,並傷及肺部。韓愛晶竟毫不顧及彭德懷的嚴重傷勢,仍按原定方案,在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由北京航空學院與北京地質學院等單位,在北京航空學院南操場聯合召開「萬人批鬥大會」。北京航空學院學生還把張聞天拉來"陪斗」。會上對彭德懷、張聞天搞「噴氣式」。會後掛牌子,架上卡車,在市內「游斗」。在「游斗」中又肆意毆打,致使張聞天被打傷,彭德懷傷勢益重,遭到更加嚴重的摧殘。

二、羅織、編造並廣為散發假材料,煽動「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徐向前,誣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陳毅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葉劍英。被告人韓愛晶於一九六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和四月初,在人民大會堂先後接受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葉群以及戚本禹的授意後,一方面指使北京航空學院"紅旗戰鬥隊紅一連」和專門成立的「尖刀連」,負責捜羅、編造、印製誣陷徐向前、陳毅、葉劍英的材料;一方面於四月四日、十二日以「北航紅旗」名義連續發表所謂《嚴正聲明》,大肆散發,煽動"打倒徐向前,炮轟陳毅、葉劍英"。與此同時,被告人韓愛晶還親自或派人到外交部、北京第一外國語學院等單位煽動"炮轟陳毅」,並策劃成立了所謂「首都大專院校紅代會批判陳毅聯絡站」。截止一九六七年八月份,「紅一連」和「尖刀連」先後羅織編造、印製了題為《打倒徐向前》、《葉劍英罪狀》、《炮轟陳毅,解放外事口》等大批傳單和文章,在全市、全國散發。在這些《聲明》、傳單和文章中,分別誣陷陳毅"惡毒攻擊毛主席」、「反對毛澤東思想」、「為復辟資本主義鳴鑼開道」;徐向前在革命戰爭的緊急關頭「當了叛徒、逃兵」;葉劍英「是個逃兵」,是"鎮壓無產階級革命派的劊子手」,從而把「打倒徐向前」,「炮轟陳毅、葉劍英」推向社會。

三、誣陷、迫害中共北京航空學院委員會副書記周天行、程九柯。

被告人韓愛晶在「不打倒周天行,北航的歷史沒法寫」、「周天行擋不住,一大串幹部都要上來,第一把手誰當,解決不好不放心」的預謀下,於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將周天行"隔離審查」,並由韓愛晶主管周天行專案組。在"隔離審查」中,誣陷周天行是「政治騙子」、「叛徒」、"特嫌」;又罰站、毒打、「連軸審」,致使周天行人身受到嚴重折磨。

被告人韓愛晶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康生所謂「新疆叛徒集團講話」的授意下,親筆批准,於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叛徒"的罪名將程九柯「隔離審查」。在「隔離審查」中,程九柯受到罰跪、毆打、筆尖扎臉等刑訊折磨,致使程九柯面部留下黑斑、耳朵變形、腰和頸椎留下殘疾。

被告人韓愛晶所犯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書證、受害人的陳述,完全證明屬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本院確認:被吿人韓愛晶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積極效勞而進行的犯罪活動,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犯有反革命傷人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依法提起公訴。

本院還審查證實:被告人韓愛晶自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非法拘禁中共湖北省委書記、武漢軍區政委張體學共八天;非法拘禁中共湖南省委書記張平化、中共福建省委書記葉飛各三天。在綁架張體學等人過程中,打傷警衛戰士和工作人員九人。張體學等三人被綁架後,周恩來總理指令韓愛晶立即放人,而韓愛晶等人拒不立即執行。被告人韓愛晶還派人於一九六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夜,衝進中共八屆中央委員、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徐海東的住宅,進行非法搜查,抄走絕密材料及大量軍事文獻、資料。在非法捜查過程中,對因重病正在輸氧的徐海東進行了「審問」。被告人韓愛晶的這些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犯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由於其實施這些犯罪行為在一九六七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關於時效的規定,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王魯虹

代理檢察員 鄭進峰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對被告人韓愛晶所犯罪行的發言

公訴人 王魯虹

(一九八二年九月廿四曰)


為被告人韓愛晶辯護的辯護詞

律師 程進璋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中刑字第1155號

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王魯虹、代理檢查員鄭進峰。

被告人:韓愛晶,男,現年三十七歲,江蘇省漣水縣人。「文化大革命"初期為北京航空學院學生,北京航空學院「紅旗戰鬥隊」總負責人,北京航空學院革命委員會主任,「首都大專院校紅代會」核心組副組長,北京市革命委員會常委。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分配到湖南省株州三三一廠工作。現在押。

辯護人:北京市法律顧問處律師程進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韓愛晶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愛晶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被告人韓愛晶在戚本禹的指使下,派北京航空學院學生去成都綁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韓愛晶派去的學生與北京地質學院王大賓等人合夥於十二月二十七日將彭德懷挾持來京。一九六七年七月,韓愛晶又在戚本禹的煽動下,積極策劃和組織實施對彭德懷的人身迫害。韓愛晶在七月十九日召開對彭德懷的「小型審斗會」上,抗拒周恩來總理不許武鬥、不許虐待的指示,親自對彭德懷進行逼供,首先動手打了彭德懷。在韓愛晶的帶動下,其手下的打手也拳打腳踢,將彭德懷七次打倒在地,致前額出血,兩根肋骨骨折,傷及肺部,造成重傷。七月二十六日,在北京航空學院召開了數萬人參加的「批鬥大會」,上街游斗,用"噴氣式」、掛牌子、毒打等手段再次對彭德懷進行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三月底四月初,被告人韓愛晶在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葉群及戚本禹的授意下,積極策劃,煽動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徐向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葉劍英。在韓愛晶的指使下,「北航紅旗」連續發表"聲明」,張貼大標語,內容有「打倒徐向前!」「葉劍英、陳毅不投降就叫他們滅亡!」並成立專門班子搜集"材料」,編造、印發《打倒徐向前》、《葉劍英罪狀》、《炮轟陳毅,解放外事口》等大批傳單和文章,誣陷徐向前、葉劍英是「叛徒」。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被告人韓愛晶決定將北京航空學院黨委副書記周天行隔離審查。韓愛晶誣陷周天行是「叛徒」、「特嫌」,致使周天行遭到人身迫害。韓愛晶還批准對北京航空學院黨委副書記程九柯隔離審查,也使程九柯遭到人身迫害。上述罪行,經過法庭調査、辯論,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吿人韓愛晶推卸罪責,把犯罪說成是犯錯誤。

本庭確認,被告人韓愛晶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為目的,親自組織實施對彭德懷的人身迫害,煽動打倒黨和國家領導人,誣告陷害北京航空學院領導幹部,已構成反革命傷人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和誣告陷害罪。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根據被告人韓愛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韓愛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北京市髙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祁廣德

人民陪審員 胡慶祿

人民陪審員 張貢元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張健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