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同舟資敵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起訴書
顧同舟資敵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起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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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萍資敵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起訴書
(1982)軍檢訴字第2號
被告人胡萍,男,五十八歲,山東省乳山縣人,逮捕前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在押。
被告胡萍為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活動提供飛機一案,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部偵查終結,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五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本院審査確認,胡萍犯有下列罪行:
一、為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活動提供飛機
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晚九時四十分,在西郊機場候機室,林 立果、周宇馳找胡萍密談,給胡萍看了林彪九月八日下達的反革 命武裝政變手令:「盼照立果、宇馳同志傳達的命令辦」,要胡萍 準備兩架飛機。隨後,胡萍找航空兵第三十四師副政委潘景寅等 人作了安排,為林彪準備了三叉戟256號和伊爾十八703號兩架 飛機,並選配了機組成員。
九月十二日,林彪反革命集團謀害毛澤東主席的陰謀破產 後,策劃南逃廣州,另立中央政府。下午四時半,周宇馳在北京 西郊機場秘密據點,找胡萍密謀,再調六架飛機去廣州,並要胡 萍於十三日七時半和他乘伊爾十八飛機先去山海關,爾後改乘三 叉戟256號專機同林彪一起飛往廣州。十二日晚九時許,在西郊 機場候機室,胡萍先後找人做了具體安排,確定了三叉戟254號、伊爾十八902號、安十二231號、安二十四024號和雲雀直 升飛機兩架,定了機組主要成員,並以「訓練」為名向西郊場站 航行調度室申請了假航線。
二、為林彪秘密調三叉戟256號專機去山海關,當中央追查 時,編造謊言,同時向周宇馳通風報信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七時三十八分,胡萍按照周宇馳當 天下午的指使,秘密將為林彪準備的三叉戟256號專機調往山海 關機場,為掩蓋陰謀,將256號專機謊報為一般客機252號。晚 十時許,周恩來總理責成吳法憲追查256號專機突然去山海關的 行動,並指示"飛機要調回來」,胡萍一面謊報256號專機去山 海關機場是「飛行訓練",並偽稱「飛機發動機有故障」。一面給 在山海關機場三叉戟256號專機的機長潘景寅打電話,指使潘 「如果吳法憲問你這架飛機為什麼不回來,你就說飛機發動機有 故障」。同時將周恩來總理追查飛機的情況密告周宇馳,以此對 抗中央,拒不執行周恩來總理的指示,為林彪、葉群、林立果等 人於十三日零點三十二分乘三叉戟256號飛機叛國外逃提供了 條件。
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被吿胡萍為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活動提供飛機,造成了嚴重 後果,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已構 成資敵罪。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鞏固人 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特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檢察員 闞國富
韓鶴
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
公訴詞(略)
闞國富 韓鶴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82)刑字第2號
公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員闞國富、韓鶴。
被告人:胡伴,男,漢族,現年五十八歲,山東省乳山縣 人,一九四〇年二月人伍,原任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一九七一 年九月十三日被隔離審査,一九八O年七月二十九日被逮捕。現 在押。
被告人胡萍資敵一案,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 年二月二十六日在本院法庭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中國人民解放 軍軍事檢察院檢察員闞國富、韓鶴出庭支持公訴。經審理查明: —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晚九時四十分,林彪反革命集團案主犯 林立果、周宇馳找胡萍在北京西郊機場候機室密談,給胡萍看了 林彪九月八日下達的反革命武裝政變手令:「盼照立果、宇馳傳 達的命令辦」,要胡萍準備兩架飛機。隨後,胡萍找7196部隊副 政委潘景寅等人作了安排,為林彪準備了三叉戟256號和伊爾十 八703號兩架飛機,並選配了機組成員。
九月十二日,林彪反革命集團謀害毛澤東主席的陰謀破產 後,策劃南逃廣州,另立中央政府。當天下午四時半,周宇馳又 在北京西郊機場秘密據點,找胡萍密謀,再調六架飛機去廣州, 並要胡萍於十三日七時半和他乘伊爾十八飛機先去山海關,爾後 改乘三叉戟256號專機同林彪一起飛往廣州。晚七時三十八分, 胡萍按照周宇馳的旨意,秘密將為林彪準備的三叉戟256號專機 調往山海關機場。為掩蓋陰謀,將256號專機謊報為一般客機252號。晚九時許,胡萍在北京西郊機場候機室,先後找人對去 廣州的六架飛機做了具體安排,確定了三叉戟254號,伊爾十八 902號,安十二231號,安二十四024號和雲雀直升飛機兩架, 定了機組主要成員,並以「訓練」為名向西郊場站航行調度室申 請了假航線。晚十時許,周恩來總理責成吳法憲追查256號專機 突然去山海關的行動,並指示「飛機要調回來」。胡萍一面謊報 256號專機去山海關機場是「飛行訓練」,並偽稱「飛機發動機 有故障」;一面給在山海關機場的三叉戟256號專機機長潘景寅 打電話說,「如果吳法憲問你這架飛機為什麼不回來,你就說飛 機發動機有故障"。同時,將周恩來總理追查飛機的情況密告周 宇馳。以此對抗和欺騙周恩來總理,為林彪、葉群、林立果等人 於十三日零點三十二分乘三叉戟256號飛機叛國外逃提供了條件。
上述事實清楚,肚據確鑿,被告人亦供認。
被告人胡萍為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活動提供飛機,造成了嚴 重後果,已構成資敵罪。本院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 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 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判處資敵犯胡萍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 起,扣除判決執行前的羈押期,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二日止。
二、剝奪其政治權利三年。
三、剝奪其三級獨立自由勳章、三級解放勳章。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長 姚祖恩
審判員 梁有成
軍人陪審員 劉玉榮
軍人陪審員 王克東
軍人陪審員 塗序湊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郭慶春
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