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敏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額敏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
額敏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2010年2月27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額敏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管理,合理、永續利用生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額敏河流域生態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額敏河流域是指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北部邊境地區,北至塔爾巴哈台山脊西至巴爾魯克山西坡,南至加依爾山、瑪依爾山、巴爾魯克山,東至吾爾喀夏爾山分水嶺。
第三條 在額敏河流域內從事生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額敏河流域生態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應當符合「依法、科學、規範」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源流與幹流的上、中、下游,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二)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
(三)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有償使用;
(四)專業規劃、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額敏河流域內森林、草原等生態資源的義務,對污染、破壞流域內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對執行流域綜合規劃、保護流域生態環境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塔城地區行政公署設立額敏河流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流域內相關單位和部門組成,對額敏河流域生態保護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七條 管委會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負責對流域內打井、開墾土地規劃的審查;
(三)負責組織、協調、執行流域綜合規劃,審定各縣市和有關方面的年用水總量定額、年用水限額及年度用水總量計劃;
(四)負責組織協調流域內的水利、土地、草原、林地等開發項目;
(五)負責保護額敏河流域生態環境不受污染,禁止一切非法活動。
第八條 流域內的水利、土地、草原、林地、礦產開發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除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外,應當報管委會備案。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額敏河流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額敏河流域內新建向水體排污的排污口。
第十一條 在額敏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及在流域內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應當遵循「先評價,後開發」的原則,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興建與水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從事旅遊、娛樂等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源水量、水質的活動。已設置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的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流域內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使用單位按照水功能區劃提出方案,按屬地原則依法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加強對額敏河流域內的淘金和採砂管理,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流域內淘金和採砂。
第十四條 為保持額敏河流域內生物的多樣性,切實保護魚類資源,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日為休漁期。
第十五條 額敏河流域上游水庫在枯水期,應當統籌蓄水,防止斷流。
第四章 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額敏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和良性循環,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七條 為合理利用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環境,預防和治理額敏河流域水土流失,保護土地和發展生態農業,額敏河流域應制定農業資源區劃,建立農業資源監測制度。
第十八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經營者應當保養耕地,合理施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提倡使用有機肥料,採用先進技術,保持和提高地力,以保護環境和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額敏河流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經營者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
第十九條 額敏河流域實行土地審批制度,嚴格限制新開墾土地。對已經耕種的坡度在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耕地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整治排水系統、修建梯田、蓄水保土保護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大力實施退耕還林還草。
第二十條 預防和治理額敏河流域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編制額敏河流域水土保持規劃。
第二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在額敏河流域風區內實施保護性耕作,防止土地沙化。
第二十二條 額敏河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域內從事採挖藥材、燒磚瓦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
第二十三條 在水力侵蝕區,以小流域為治理單元,依據流域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工程、生物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對額敏河流域主幹流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納入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具體工作由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在額敏河流域應當減少破壞植被。廢棄的砂、石、土必須運至規定的存放地堆放,不得向專門堆放以外的溝渠傾倒。工程竣工後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的砂、石、土存放的裸露土地,必須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 流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對水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照規定程序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三同時」要求的,不得驗收,不得投產。
第二十六條 額敏河流域的環境保護管理,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防止造成流域內水體污染。
第二十七條 額敏河流域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額敏河流域排放廢水,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排放總量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的,應當削減排污負荷。
第二十八條 禁止對額敏河流域水體實施下列行為:
(一)排放、傾倒可溶性劇毒廢水、廢渣;
(二)排放、傾倒油類、酸液或劇毒廢液;
(三)排放、傾倒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或含放射性固體廢棄物:
(四)直接排放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廢水、廢渣;
(五)排放、傾倒尾礦、煤矸石、粉煤灰、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六)清洗裝貯過有毒物質的車船、容器。
第五章 草原和森林保護
第二十九條 額敏河流域草原保護,管理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水資源、林業規劃《等其他有關規劃相協調,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現有草原為基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保護為主、加強建設、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
第三十條 額敏河流域草原嚴格實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流域內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草原資源動態監測工作,定期將天然草原牧草產量結果及儲備飼草量上報上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供其分析、預測本行政區域內當年草原載畜量能力、確定當年草畜平衡狀況,上報當年牲畜出欄和存欄方案。
第三十一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草畜平衡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天然草原載畜量核定情況;
(二)草畜平衡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
(三)核查牲畜數量,開展舍飼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第三十三條 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開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進行礦產開採和工程建設,確需徵用或者使用草原、森林資源的,應當按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草原、林地的,應當經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不得在臨時占用草原、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林地植被並及時退還。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一)生產、貯存草種和飼草飼料的設施:
(二)畜牧圈舍、配種點、剪毛點、藥浴池、人畜飲水設施;
(三)科研、試驗、示範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
第三十四條 在野生動物主要分布區從事開發和建設,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和窩、巢、洞、穴,以及為保護野生動物建立的專業設施。
第三十五條 因開發建設活動,影響額敏河流域的自然環境和森林資源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並予以補償。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予以補償。對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為其開闢遷徙通道和飲用水源地,並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六條 額敏河流域農田林網化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種植,做到樹種搭配合理,林網配置優化,林帶完整無缺。
額敏河流域生態林和天然林用水,實行優惠的林業用水、用電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拒不執行管委會作出的年度用水量限額的用水單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額敏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在額敏河流域內破壞國家或自治區重點、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