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確保發布信息的及時、客觀、科學和準確,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運輸、貯存、銷售、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能夠對我國的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估信息。通過有計劃地監測獲得的反映我國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通過有計劃的、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含抽檢)而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應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對國內食品安全形勢作出分析,並予以發布;綜合發布國家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其中,農業部門發布有關初級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質檢、工商、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四個部門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信息。必要時,發布單位應當在信息發布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地方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應該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信息發布人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科學管理和信息隊伍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評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程序。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溝通、協調工作,並會同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建立國家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協調機制。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的目的確定信息發布的形式。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將有關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的管理辦法。

地方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工作應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保健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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