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州縣清釐詞狀詔

飭州縣清釐詞狀詔
作者:柴榮 後周
(後周世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25

準令諸論田宅婚姻,起十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州縣爭論,舊有釐革,每至農月,貴塞訟端。近聞官吏因循,繇此成弊,凡有訴競,故作逗遛,至時而不與盡詞,入務而即便停罷,強猾者因此得誌,孤弱者無以自伸。起今後應有人論訴物業婚姻,取十一月一日後許陳詞狀,至二月三十日權停。自二月三十日已前,如已有陳詞,至權停日公事未了絕者,仰本處州縣亦與盡理勘逐,須見定奪了絕。其本處官吏如敢違慢,並當重責。其三月一日後至十月三十日前,如有婚田詞訟者,州縣不得與理,若是交相侵奪,情理妨害,不可停滯者,不拘此限。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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