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旅管理髮〔1993〕075號
1993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有效期:1993年7月29日—2010年11月30日(不含本日)
文件

  第一條 為了扶植我國飯店管理公司的發展,促進旅遊飯店行業的專業化、集團化管理,增強飯店企業的活力,提高經濟效益,鼓勵飯店管理公司開展國際化經營,並加強對飯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性質

  本辦法所稱飯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特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向飯店輸出管理、並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宗旨是通過對所管飯店的管理,促進人才的成長和交流,促進所管飯店在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設備維修等方面逐步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注重提高飯店經濟效益。

  第四條 設立飯店管理公司的條件:

  (一)具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名稱;

  (二)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必備設施及註冊資金與資信擔保;

  (三)飯店管理公司的總經理應具有在三星級以上飯店從事高級業務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經歷,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在境內外取得旅遊飯店管理專業文憑的學歷;

  (四)飯店管理公司應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財務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財務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高級會計師職稱;

  (五)飯店管理公司應有成文的質量標準、服務規範、操作規程、管理規章有關制度,具有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員和培訓學員的能力。所管飯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應能達到國家頒布的相應星級飯店的標準;

  (六)飯店管理公司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須具備培訓部、質量管理部、財務部等必要的職能化部門。

  第五條 申報飯店管理公司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飯店管理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

  (二)飯店管理公司章程;

  飯店管理公司章程應具備以下條款:

  1.飯店管理公司的全稱、註冊地點;

  2.飯店管理公司的註冊資金;

  3.飯店管理公司的所有制性質;

  4.飯店管理公司的組織機構;

  5.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範圍;

  6.飯店管理公司的管理目標。

  (三)飯店管理公司的技術要求和專業材料:

  1.管理公司的宗旨;

  2.服務規範;

  3.質量標準;

  4.管理風格與模式的綜合說明。

  (四)一家資產額在壹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大企業的資信擔保書。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本辦法對各飯店管理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和成立飯店管理公司的有效文件進行審核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第七條 飯店管理公司接到國家旅遊局的批覆件後,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範圍

  經過批准註冊的飯店管理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承接管理境內外飯店;

  (二)承接培訓國內外飯店的從業人員;

  (三)承接飯店專用設備維修及飯店用品、原材料、設備的採購供應工作;

  (四)承接境內外客人的服務委託和境內外飯店業務代理;

  (五)提供飯店業務的顧問服務和諮詢服務;

  (六)提供專業的飯店開業服務;

  (七)提供飯店管理公司客房預訂系統服務。

  第九條 管理合同

  管理合同是明確合同雙方責、權、利的基本法律文件。為維護合同雙方的正當權益,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係,避免由於合同簽署不當而引起糾紛,本辦法在附件中提供了推薦性的飯店管理公司合同範本。

  飯店管理公司與飯店簽定的合同一般應具有以下條款:

  (一)合同雙方的全稱、法定營業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國籍;

  (二)合同應註明經營方式、經營目標;

  (三)合同雙方的責、權、利;

  (四)合同應明確管理費用的提取辦法和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等事項;

  (五)合同的轉讓和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發生糾紛的仲裁,違約賠償的數額;

  (七)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資信條件

  飯店管理者動用的資金數額較大,同時風險也較大,為使管理者在決策時能夠把企業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時為了有效地防止飯店管理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腐敗行為,更好地保護飯店的利益,所以要求飯店管理公司具有較好的資信條件。

  申請註冊的飯店管理公司在資信程度上應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一)飯店管理公司是一家大公司(固定資產在壹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有母公司提供資信擔保。

  (二)飯店管理公司也可由原來無直接資產關係的一家大公司(固定資產在壹億元人民幣以上)提供資信擔保,並由此形成一定的資產關係。

  (三)飯店管理公司也可由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資信擔保。

  第十一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方式

  (一)直接經營式:飯店管理公司直接經營並管理自己投資的飯店。

  (二)租賃經營式:飯店管理公司與飯店業主通過簽定合約的形式長期租賃、承包其飯店,並作為法人經營飯店。

  (三)委託管理式:飯店管理公司接受飯店業主委託,按照飯店管理公司的統一經營策略、營銷方法、服務質量要求、管理模式來管理飯店。

  (四)特許權轉讓式:又稱聯號合約式。這種指導經營方式,是指在一定的國家或地區,選擇設施規模、服務質量等諸方面符合飯店管理公司要求的飯店,准許該飯店加入公司的聯號網並簽定聯號合約,合約規定聯號飯店獲准使用所屬飯店管理公司的名稱及標誌。飯店管理公司按使用聯號的時間長短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責任、權利、義務

  (一)飯店管理公司有提高飯店整體水平、保證固定資產的保值及增值、合理使用流動資金、並承擔提高所管飯店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幾項主要指標的責任;

  (二)飯店管理公司對所管飯店具有全面的經營管理權;

  (三)飯店管理公司有對所管飯店提供良好的管理並為飯店培養各方面人才的義務。

  第十三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收費

  飯店管理公司在初建時期可按照適當低於國際上飯店管理公司的收費標準收費。具體收費標準應由飯店管理公司與被管飯店共同商定。收費項目通常有基本管理費、獎勵管理費、廣告費以及使用統一電腦訂房系統的費用。待飯店管理公司業務發展並享有聲譽後,可參照國際上飯店管理公司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四條 對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的主要優惠政策

  (一)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所管飯店在進口材料、設備時,按實際需要進口的品種、數量,根據海關總署(88)署稅字第518號文給予稅收優惠。

  (二)根據國辦發(1988)17號文件的精神,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和所管飯店可享受外國飯店管理公司在中國管理飯店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各地的飯店管理公司進行分級管理,中央一級部門成立的飯店管理公司由國家旅遊局審核批准;地方成立飯店管理公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審核,報國家旅遊局批准。凡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成立飯店管理公司由國家旅遊局負責向海關總署備案,享受海關總署(88)署稅字第518號文給予的稅收待遇。

  對飯店管理公司的分級管理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飯店管理公司須將與所管飯店簽定的合同上報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備案;

  (二)飯店管理公司須定期向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報送營業統計資料;

  (三)飯店管理公司如遇自動停業、歇業以及變更法人、營業場所、上級主管部門等重要事項,必須事先向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報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飯店管理公司在成立之後的兩年內未接管任何飯店,主管旅遊局有權立即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飯店管理公司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五)主管旅遊局對飯店管理公司每兩年進行一次審核。

  有違背上述管理暫行辦法的飯店管理公司,國家旅遊局有權令其限期整頓直至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所有制性質的飯店管理公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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