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便覽/政府的結構
香港便覽 政府的結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 201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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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負責就重要決策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議政制架構下,中央層面爲立法會,負責制定法律、批准公共開支,以及監察行政機關的表現;地區層面則有18個區議會,分別就所屬地區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機關包括政府總部及各部門。政府總部轄下各決策局負責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各部門則負責執行法例和政策,以及直接爲市民提供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有獨立的司法機關,負責執行司法工作,依法審理案件及作出判決。
香港實施的各項制度均載列於《基本法》內。《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隨即生效。
行政長官
編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於2012年3月25日舉行。梁振英先生當選,並於2012年3月28日獲中央人民政府正式任命為第四任行政長官,任期由2012年7月1日起開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8月31日決定,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
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方案須經過「五步曲」憲製程序,即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行政長官的職權
編輯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他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他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他亦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同時亦負責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這些官員的職務。此外,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
他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行政長官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他亦根據保安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行政長官的其他職責包括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以及處理請願和申訴事項。
行政會議
編輯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免
編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議成員目前包括問責制下的15位主要官員及15位非官守成員。成員的任免均由行政長官決定。
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
編輯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的職權
編輯行政會議通常每周舉行一次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例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會議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由行政長官作出決定。行政會議各成員以個人身分提出意見,但行政會議所有的決議均屬集體決議。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行政會議就所有重要決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的政策涉及公共開支,須獲得立法會批准撥款。行政會議亦在所有主體條例提交立法會前提供意見,並有權爲立法會所通過的若干條例,制定附屬法例。
立法會
編輯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一屆至第五屆立法會的組成方式詳列如下:
產生辦法 | 第一屆 (1998-2000) |
第二屆 (2000-2004) |
第三屆及第四屆 (2004-2008及2008-2012) |
第五屆 (2012-2016) |
(a) 分區直接選舉 | 20 | 24 | 30 | 35 |
(b) 功能界別選舉 | 30 | 30 | 30 | 35 |
(c) 選舉委員會選舉 | 10 | 6 | — | — |
60 | 60 | 60 | 70 |
《基本法》訂明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須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立法會在2010年6月25日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區政府就修改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所提出的議案。2012年立法會議席數目由60席增加至70席。除了新增的五個分區直選議席外,新增的五個功能界別議席,全數由民選區議員提名,然後由在傳統功能界別沒有投票權的登記選民,一人一票選出。按照這個安排,每名登記選民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中都可有兩票,一票投地區直選議席,一票投功能界別議席。
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於2012年9月9日舉行,任期由2012年10月1日開始,為期四年。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8月31日決定,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立法會的職權
編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爲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爲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制定法律
編輯在擬訂法案時,政府會先與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有關的諮詢委員會,以及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有關商會和貿易組織以及區議會作出討論。在討論過程中,法案內容可予以修訂,以期得到更廣泛的支持。
政府下一步便是把法案提交行政會議考慮,倘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即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法案後約兩個至四個星期內,法案便會刊登憲報並提交立法會首讀。一般來說,有關法案的負責官員動議二讀並發言解釋該法案的法律意義及原則後,二讀辯論會押後,而該法案會轉交內務委員會研究。
議員通常在接續下來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審議新法案,以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加以研究。由此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會研究有關法案的一般法律意義及原則,以及法案的詳細條文;法案委員會還可以審議與法案有關的修訂條文。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工作後,便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內務委員會隨即討論法案委員會的報告,讓議員準備在立法會內恢復有關法案的二讀辯論。
一俟完成上述程序,法案便可交回立法會,並恢復二讀辯論。如通過二讀,則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在此階段,可對法案提出修訂,然後再進行三讀。經行政長官正式簽署及刊登憲報後,法案便成爲法律。
控制公共開支
編輯財政預算案以撥款法案的形式提交立法會。處理撥款法案的程序與審議其他法案的程序相若。有關撥款法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後,載有法案所列財政需求詳情的預算案,便會交付立法會轄下的常設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審核。待財務委員會完成審核預算案的工作後,撥款法案的二讀辯論即告恢復。如撥款法案的二讀議案獲通過,法案隨即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然後再進行三讀。
不包括在撥款法案內的公共開支會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及批准。財務委員會亦會留意新政策帶來的財政影響。
施政報告辯論
編輯議員通常會在行政長官宣讀完施政報告後兩個星期的立法會會議上,進行致謝議案辯論,並就施政報告提出意見,而政府官員則會隨後作出回應。
此外,立法會議員亦不時就重要的政府政策或廣大市民所關注的事項進行辯論。
立法會會議
編輯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逢星期三上午十一時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省覽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提交報告;發言;發表聲明;進行質詢;處理法案;以及進行動議辯論。
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議員可用普通話、粵語或英語發言,席上提供即時傳譯服務。會議過程亦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委員會制度
編輯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審議法案、監管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施政等重要任務。立法會轄下設有三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編輯財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立法會主席以外的全體立法會議員,正副主席由議員透過互選產生。財務委員會通常舉行公開會議,審核及通過政府提交的公共開支建議,並在有需要時要求負責執行有關政策的公職人員解答委員會委員的提問。
財務委員會其中一項工作,是審核財政司司長以撥款法案形式提交立法會的財政預算,其中載列政府下一財政年度的全年開支建議。上述法案及有關的開支預算草案經財務委員會審核後,法案便會交回立法會進行辯論。
財務委員會轄下設有兩個小組委員會,分別是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負責審核政府當局有關開設、重行調配和刪除首長級職位,以及更改公務員各職系和職級架構的建議,並就該等事宜向財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工務小組委員會負責審核政府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下,用於工務計劃工程及由/代受資助機構進行的建造工程的開支建議,並就該等開支建議向財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政府帳目委員會
編輯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計署署長就審核政府及屬於公開審計範圍內的其他機構的帳目及衡工量值審計結果所提交的報告書。在認爲有需要時,委員會可邀請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的人員出席公開聆訊,提供解釋、證據或資料;委員會亦可就該等解釋、證據或資料,邀請任何其他人士出席公開聆訊以提供協助。出任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的七位議員,均由立法會主席根據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而任命。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編輯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負責研究與議員申報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考慮關乎議員行爲的道德標準事宜;調查涉及議員登記及申報利益的投訴;就與議員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提出建議;以及對「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的編制、備存、取覽等各項安排進行研究。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由七位議員組成,全部由立法會主席根據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而任命。
內務委員會
編輯除上述三個常設委員會外,立法會亦設有內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由立法會主席除外的全體議員組成,其正副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內務委員會通常每逢星期五下午舉行會議並負責處理與立法會工作有關的事務,爲全體會議作好準備,並決定應否成立法案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研究已提交立法會的法案及附屬法例。
法案委員會
編輯除立法會主席外,任何立法會議員均可加入法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負責審議所獲交付的法案的原則及法律意義,並可考慮法案的詳細條文及提出與法案有關的修正建議。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工作後,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當有關的法案獲得立法會通過,或經內務委員會決定解散有關法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即告解散。
議事規則委員會
編輯議事規則委員會負責檢討《立法會議事規則》,並向立法會提出其認爲所需的修訂。委員會由12位議員組成,全部由立法會主席根據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而任命。
事務委員會
編輯爲監察政府在不同政策範疇的施政,立法會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及研究政府的政策。在重要立法或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事務委員會亦會就該等建議提供意見。此外,並研究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交付事務委員會討論,或由事務委員會委員自行提出討論,且備受公衆關注的重要事項。
區議會
編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區議會選舉於2011年11月6日舉行,爲18個區議會選出412位民選議員。此外,亦有27位當然議員(爲新界鄉事委員會主席)及68位委任議員。18個區議會負責就影響區內居民福利的事宜,以及政府就有關地區制定的計劃是否足夠和施行的先後次序,提供意見。各區議會亦負責各區的環境改善工作,並在區內推廣康樂、文化和社區活動。第四屆區議會的任期由2012年1月1日開始,爲期四年。自2016年1月1日第五屆區議會起,將取消所有委任議席,而民選議席的數目將增加19席至431席。第五屆區議會選舉將於2015年11月22日舉行。
行政體制
編輯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政府總部內12個決策局,以及61個部門和機構執行。在各決策局、部門和機構工作的大部分人員均爲公務員。
在2002年7月實施的主要官員問責制下,政務司司長與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及各決策局局長,同屬政府最高層的官員。政務司司長是可以臨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三名司長中最高級的一位。政務司司長協助行政長官督導他所指定的決策局的工作,並在確保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得以協調方面擔當重要角色。
公務員
編輯公務員制度爲所有政府部門和其他行政單位提供人手。在2014年12月31日,整個公務員隊伍有僱員約16.4萬人(不包括約1,500名法官及司法人員和廉政公署人員),佔香港工作人口約4%。自2003/2004年度至今,每年由於各種原因(包括辭職和退休)而流失的人數,佔實際員額的2%至4%不等。為推行新的政策措施及改善為市民提供的服務,由2007/08年度至2013/14年度,公務員編制每年均有約1%的增長。2014/15年度公務員編制約有1.5%的增幅。
公務員隊伍可說是個統一的體系,所有公務員均按同一程序受聘,並受類似的紀律守則所約束。公務員隊伍協助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制訂、解釋和執行政策,執行各項行政事務,向市民提供服務,以及履行執法和規管職能。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除了指明的例外情況,1997年7月1日或以後入職的公務員必須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法律制度
編輯刑事檢控
編輯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負責香港的一切檢控工作,亦只有律政司司長才可以決定應否就某一宗案件提出檢控。同時,律政司司長也須負責指導及監管檢控工作。
律政司司長並不參與刑事罪行的偵查工作,因這些工作是警隊和其他執法機關的職責。但這些機關完成偵查工作後,律政司司長便須決定有關證據是否足以向任何人提出刑事控罪。公眾利益亦是有關考慮因素。雖然律政司司長是政府成員之一,但他決定檢控政策時,是獨立而不受政府影響,也不受審訊案件的法庭影響。他在這方面執行的職務,是維護公衆利益的責任之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長和司內律師並非對每宗檢控案件提出意見。一些由裁判官聆訊的屬經常發生的輕微違例案件,會由執法機關根據律政司司長發出的既定準則處理,無須每次都交由律政司決定。不過,律政司司長負有監督檢控工作的總責。很多敏感性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必須經他同意才可提出檢控的一切案件,他都會親自處理或授權專人處理。
香港司法機構的組織
編輯香港的法院是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爲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處組成。
司法機構的首長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他在執行行政職務時,由司法機構政務長予以協助。
司法機構的職權
編輯司法機構負責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訊一切檢控案件及民事訴訟,其中包括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於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責時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獨立審訊
編輯根據普通法的基本原則,司法人員執行司法職責時,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機關影響。香港一向依循這項原則。政府行使管治權力時,必須依法而行。行政長官、公務員或警務人員除非已獲法律賦予他採取行動的權力,否則不能運用任何權力。政府如有越權或濫用權力,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訴。控告政府的訟案與控告一般市民的訟案並無分別。由於司法獨立,司法機構只對法律負責,而不是向政府負責,以維護法治及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制定新法例的機構,也不能違反人權,或違反歷來由法官確立的法律原則。
陪審團制度
編輯極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同由七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審訊。如法官下令,陪審團成員可增至九名。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審團以多數票來決定,而所需的多數票數目則視乎陪審團成員人數而定。就某些民事案件而言,當事人可選擇由陪審團對事實的爭議作出裁定。
如死因裁判官決定由陪審團陪同研訊死因,可委任五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在一些規定情況下,死因研訊必須在陪審團陪同下進行。死因研訊的目的在於確定死者的身分,以及有關死亡的原因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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