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督令第十六號

香督令第十五號 香督令第十六號 私立學校規則

(香港佔領地總督部公布 1942年4月18日)

香督令第十七號

第一條 本令所稱私立學校指私人或私設團體辦理之小學校男子中學校女子中學校男子實業學校女子實業學校等而言

第二條 私立學校均須受香港佔領地總督(以下單稱總督)之監督

第三條 私立學校之創辦停辦或辦理人之變更均須呈報總督待其許可

第四條 希望得前條之許可者該辦理人應於呈報內詳列下記各項

    一、創辦
      (一)學校之名稱
      (二)學校之種別
      (三)學校之地點
      (四)校地校舍及附屬建築物之平面圖並其設備概論
      (五)創辦人及校長(連同履歷書)
      (六)職員組織(連同履歷書)
      (七)學則
      (八)各學年教科書目錄
      (九)能收容若干學生若干學級若干生徒之概算
      (十)授業開始年月日
      (十一)經費及維持方法
    二、停辦
      (一)停辦之理由
      (二)停辦年月日
      (三)生徒之處置
      (四)財產之處分
    三、辦理之變更
      (一)新接辦人(連同履歷書)
      (二)變更之理由
      (三)變更年月日

第五條 私立學校之學則應規定下列各事項

    一、教育方針
    二、關於修業年限學期及放假日期之事項
    三、關於學科課程授業時間數目之事項
    四、關於入學退學之事項
    五、關於授業費入學費之事項
    六、關於賞罰之事項
    七、有寄宿舍之學校則應規定關於寄宿之事項

第六條 私立學校之教員均須取得總督認可証無此証者不能聘請

第七條 希望得私立學校教員之認可者應填寫就職志願書明記所志願學校之種類自身之履歷向總督呈請許可

第八條 私立學校之修業年規定如下

    一、小學校:初級四年、高級兩年
    二、中學校:初級四年、高級三年
    三、實業學校:初級三年、高級三年

第九條 私立小學學年齡須滿六歲以上

第十條 私立男子中學校私立女子中學校私立男子實業學校私立女子實業學校之入學資格高級小學校畢業生或與之有同等學歷者

第十一條 私立學校不得使用英語為教授用語

第十二條 私立學校每星期內必須教授日本語四小時以上

第十三條 私立學校每學年度開始前必具收支預算每學年度終結後必具收支決算向總督報告但認為必要時得令將預算變更

第十四條 私立學校應備下列之各種表

    一、關於教育法規之訂本及公文書訂本
    二、學則教科分配表授業時間表
    三、教職員履歷書及出勤簿
    四、教職員擔任學級及擔任學科目表
    五、生徒之學籍簿出席簿
      (一)畢業生各簿
      (二)資產原簿出納簿預算書及決算書訂本
      (三)圖書機械器具標本模型目錄

第十五條 私立學校若有下記情形得命其停閉學校或取消創辦之許可

    一、違反規定
    二、有紊亂安寧秩序或壞亂風俗之虞
    三、未見理由停止所規定之授業一個月以上
    四、其他違反總督之命令

第十六條 私立學校之創辦人若被認為不適當時得令變更

第十七條 私立學校之校長教員若被認為不適當時得令其解職或取消其教員認可書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昭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