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復讎議
作者:柳宗元 
本作品收錄於《詁訓栁先生文集 (四庫全書本)/卷04》和《唐文粹 (四庫全書本)/卷040》以及《文苑英華 (四庫全書本)/卷0768

本文反駁的是陳子昂的《復讎義狀》。

《唐書·孝友傳》載徐元慶復父讎,自囚詣官,左拾遺陳子昻議誅元慶,然後旌閭墓,時韙其言,後禮部貟外郎柳宗元駮之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 治一本作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 一本作「不得並也」。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嚮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讎人之胸,介然自克,卽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慙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淩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讎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讎。」「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讎之。」又安得親親相讎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 能一作既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禮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