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鶴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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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鶴壁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鶴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7月19日鶴壁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促進和規範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做好具體工作落實。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相關單位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以下規定:

(一)言行舉止文明,着裝整潔得體;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三)在電影院、圖書館、博物館、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服從現場管理;

(四)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五)進行健身娛樂等活動,噪聲值不得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果皮、紙屑、口香糖、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不隨處塗寫、刻畫、張貼小廣告;

(四)不踩踏、損毀草坪和綠地;

(五)不違反規定搭建和晾曬。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規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為有需要的人讓座,不得辱罵、拉拽、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駕駛人,不得搶奪方向盤、變速杆等操縱裝置;

(二)行人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走,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三)駕駛機動車禮讓行人,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積水路段低速通行,擁堵路段按順序通行,不強行超車,不隨意變道,不急轉急停,不車窗拋物;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逆向行駛,不扶身並行和追逐嬉戲。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以下規定:

(一)愛護景區設施,服從景區管理;

(二)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古樹名木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不刻畫,不塗污,不攀爬,不違反規定拍照、攝像、觸摸;

(三)尊重當地文化傳統、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生活,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二)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

(三)文明用餐,反對浪費;

(四)分類投放垃圾;

(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間,不阻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飼養寵物,遵守以下規定:

(一)做好寵物日常管理,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攜帶寵物出戶採取必要的安全和衛生措施;

(三)不攜帶寵物進入禁止寵物入內的公共場所;

(四)不飼養藏獒等烈性犬種和其他具有危險性的寵物。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編造、發布和傳播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等信息;

(二)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淫穢信息;

(三)不侮辱、誹謗他人。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依法表達訴求,維護自身權益,不得擾亂醫院、學校和企業等正常的醫療、教學和經營秩序。

第十七條 學習和尊重中華文明史和中國革命史,崇尚和捍衛傑出歷史人物、英雄烈士和模範人物。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孝老愛親,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第十九條 鄰里之間應當友善和睦,寬容禮讓,互幫互助。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二十條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關愛睏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特殊群體。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和人體器官。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參與慈善公益活動,維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先進文化的傳播、優秀傳統的傳承和科學知識的普及活動。

第二十五條 倡導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婚事簡辦,拒絕高價彩禮。文明祭祀,提倡厚養薄葬。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在評選表彰各類文明創建先進時,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倡導和樹立文明規範,鼓勵、支持、指導和協調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目標,將其工作經費納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文明校園創建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民政、教育體育、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的不文明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對實施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將其錄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實施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且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和舉報。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式,及時受理、查處投訴舉報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一)道路、公交站亭、停車位、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廠等環衛設施;

(三)體育場(館)、圖書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四)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六)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進行健身娛樂活動,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口香糖、包裝物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並完成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社會服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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