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淇河保護條例

鶴壁市淇河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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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鶴壁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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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淇河保護條例

(2020年10月19日鶴壁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四章 保護與防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淇河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淇河區域內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淇河區域,包括保護管理區域和規劃控制區域。保護管理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淇河幹流及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規劃控制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淇河幹流兩岸綠線外圍的一定區域。

淇河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淇河保護應當遵循規劃引領、保護優先、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淇河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淇河保護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淇河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淇河河道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淇河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淇河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城市管理、文化旅遊、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淇河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淇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淇河保護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淇河保護實行河長制,逐級分段落實淇河保護責任。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淇河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報道,營造全社會保護淇河的氛圍。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破壞淇河生態環境和基礎設施的行為。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接到舉報投訴信息後及時處理反饋。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淇河綜合規劃是淇河區域內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淇河綜合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編制淇河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淇河綜合規劃,依法編制淇河地表水飲用水源地、濕地公園、生態修復、水產種質資源保護、泉域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產業發展等專業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依法批准的淇河綜合規劃、專業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淇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淇河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已有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依法進行改造;改造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遷出或者拆除。

淇河規劃控制區域內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期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方案,保護好周圍水體、濕地、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等,工程完工後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十五條 鼓勵與支持保護淇河的下列行為:

(一)義務植樹造林;

(二)撿拾垃圾,淨化環境;

(三)保護古蹟,愛護文物;

(四)愛護護欄、標牌等公共設施;

(五)捐贈、捐助資金和物品;

(六)其他有利於保護淇河的志願服務和社會公益行為。

第十六條 在淇河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漁期內垂釣;

(二)折損花草,採摘槐花、柳絮、榆錢等花果;

(三)在非指定區域野炊燒烤、游泳;

(四)亂扔果皮、紙屑、口香糖、包裝物等廢棄物;

(五)在淇河水域內清洗車輛、洗滌衣物等;

(六)其他不利於保護淇河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淇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堆放、填埋、焚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等;

(二)除經批准的淇河纏絲鴨蛋養殖以外,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開挖魚塘;

(三)採石、採砂;

(四)損壞水利、水文監測等基礎設施;

(五)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棲息地;

(六)非法砍伐林木、採集野生植物;

(七)墾荒、放牧;

(八)其他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淇河堤防和護堤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種植農作物;

(二)晾曬糧食、堆放物料;

(三)挖窖、葬墳;

(四)建設房屋以及其他固定或者臨時建(構)築物;

(五)其他影響堤防安全的行為。

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和河務管理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在淇河步道上通行。

第十九條 在淇河河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及生活污水;

(二)網箱養殖、攔網養殖;

(三)網魚、電魚、毒魚、炸魚;

(四)擅自開展水上娛樂活動;

(五)放流鱷龜等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

(六)其他影響水體的行為。

第四章 保護與防治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學術研討、舉辦文化沙龍、開設專題博物館等,做好以詩經文化為代表的淇河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和開發利用,傳承淇河特色文化。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辛村遺址、大賚店遺址、劉莊遺址、趙南長城、雙塔寺等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

對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而具有人文歷史價值的古橋、古道、古墓葬、古水利工程、古村落及地質遺存等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淇河水功能區保護目標,規範水功能的管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淇河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執法。對淇河水環境質量實施動態監測並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淇河保護管理區域內違法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在淇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採石、採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非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淇河河道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淇河河道內進行網箱養殖、攔網養殖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在淇河河道內使用網魚、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負有淇河保護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淇河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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