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河道管理條例

鶴崗市河道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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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鶴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0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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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河道管理條例

(2020年7月28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強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發揮河道綜合作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的治理、保護、利用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河道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區域協同、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河道管理工作機制,保障河道治理和保護等所需經費。

第五條 河道管理實行流域統一管理和行政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和監督。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河道管理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理地方主體責任,設立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河長制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舉報受理等工作,並承辦本級河長交辦的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河道水環境的義務,都有勸阻、制止和檢舉破壞河道水環境行為的權利。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資、科學研究、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河道治理、保護和利用。

第二章 治理與利用

第九條 河道治理規劃和利用規劃應當服從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其他行業規劃涉及河道的,應當遵循河道自然規律,滿足河道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

第十條 河道治理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進行,符合防洪標準、輸水標準、生態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保障行洪、輸水暢通,改善河道生態環境。

城市建成區河道治理應當在滿足河道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實施水環境生態綜合治理,採取清淤疏浚、截污治污、景觀綠化等生態修復措施,打造河道通暢、水清岸綠的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

第十一條 河道水域岸線治理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應當根據河道治理規劃和治理需求,制定年度治理計劃。

治理河道、修建水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增加的土地收益納入財政管理,並優先用於河道治理工程。

第十二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占用,應當符合岸線保護、行洪、輸水和工程安全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河道水域岸線。

第十三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工程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施工便道、圍堰、施工廢棄物及其他阻水障礙物。

工程設施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有計劃地治理河道水體。

生態環境、水務、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海事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工業污染防治、黑臭水體治理、城鎮生活垃圾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等,控制入河污染排放。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六條 河道管理實行名錄製度。河道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河道管理名錄的內容包括河道名稱、起止點、河道長度等事項。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河道管理範圍劃界,並向社會公布。河道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防背水面護堤地。

(二)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三)石頭河、小鶴立河、前進溝位於城市建成區的河段兩側各十五米;西山溝、黎明溝、雲谷溪、瑞鹿溪位於城市建成區的河段兩側各十米;其它位於城市建成區的河段(河流)兩側各八米。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布的河道管理範圍和河道名錄埋設界樁,並設立河長公示牌。

河長公示牌應當符合規範要求,並載明河長信息、河道名稱、河道長度、河長職責、責任目標、管理區段、禁止行為、舉報電話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公示牌。

第十九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河道管理單位使用,並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的使用,不得損害河道功能和影響河道安全。

第二十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已修建的堤防、護岸、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管道、纜線等設施,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並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對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壅水、阻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改建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單位和個人對河道堤防、護岸和其他涉河水利工程設施等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應當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修復、清淤費用。

第二十一條 河道採砂管理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嚴格執行規劃制度、許可制度。

建立屬地主管、行業監管的河道採砂監管機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採砂執法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 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協調聯動,建立河道相關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日常保潔、養護等管理機制,明確責任單位,落實保潔、養護人員,組織開展日常河道管理保護工作。

建立河長巡查制度。各級河長應當定期巡查河道,及時處理或者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

可以採用聘用企業河長、民間河長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行河道日常管理社會化。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公園或者廣場範圍內的河道及水利工程,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保護。

第二十五條 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設置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檔案,分類治理,加強動態監測監管。

第二十六條 河道實行區域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水質監測方案,設置水質監測斷面,定期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種植高杆阻水植物和樹木(護堤護岸林除外);

(四)設置攔河漁具;

(五)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以及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

(七)在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災害隱患的河段進行開山採石、採礦、開荒等;

(八)電魚、炸魚、毒魚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圍墾河道。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河。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後,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管理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妨礙被檢查對象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對象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監督檢查發現涉河有關活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發現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監察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公示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的區域,新設置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河道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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