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關於在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有關措施的通告(第2號)

黃岡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通告 (第1號) 黃岡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關於在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有關措施的通告
第2號
2020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黃岡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
黃岡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通告(第3號)
原文地址:黃岡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關於在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有關措施的通告

為進一步落實上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斷病毒傳播途徑,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擴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在黃岡市區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

編輯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飯館、酒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書城(店);

(六)商場(店)、超市、集貿市場、農貿批發市場;

(七)候車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培訓機構;

(九)醫院、診所、衛生室(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候診室;

(十)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職責分工

編輯

(一)市教育局負責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及其監督管理的教育培訓機構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二)市城管委負責其監督管理範圍內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三)市交通運局負責出租車、客運汽車、鐵路等公共交通工具及有關站場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賓館、旅店、酒店、餐飲服務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五)市商務局負責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農貿批發市場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六)市文旅局負責網吧、公共娛樂場所、文化場所、旅遊景點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七)市體育事業發展中心負責體育場館及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八)市衛健委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九)市民政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市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各自領域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一)各縣、市、區政府在轄區內比照執行。

三、實施要求

編輯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應當佩戴口罩。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控制措施實施的第一責任人。

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顧客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另行通告。

黃岡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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