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罰款限額的規定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規章罰款限額的規定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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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關於政府規章罰款限額的規定
(1996年8月3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3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省人民政府和省會所在地的市及有政府規章制定權的較大市的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作如下規定: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5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2萬元。
規章中確需超過上述限額的罰款,應當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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