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任命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代理主任的辦法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任命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代理主任的辦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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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4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4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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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任命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代理主任的辦法的決定

(2020年4月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對任命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代理主任的辦法作如下決定: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時,由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命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為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並決定其為省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

二、擬任命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代理主任人選,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供職發言。

三、決定省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後,由省人大常委會頒發任命書。

四、決定省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後,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其向憲法宣誓。

五、其他事項,參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執行。

六、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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