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老年人保健產品等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決議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老年人保健產品等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決議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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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老年人保健產品等消費領域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決議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會議同意這個報告,並要求全省以這次檢查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加強對老年人保健產品消費、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消費和移動通信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進一步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維護消費市場秩序,改善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激發消費者消費潛力。為此,作出以下決議。
一、依法打擊整治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以會議營銷等方式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產品,嚴重侵害老年人的權益,嚴重影響老年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司法機關要堅持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相結合,依法打擊整治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廣播電視和公安部門,要加大聯合執法力度,組織開展對老年人保健產品消費領域侵權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以會議營銷、集中授課、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免費檢查、免費體驗、獎勵免費或低價旅遊以及電話推銷、上門推銷、網絡銷售等形式,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產品的違法行為。
(三)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費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對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費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鼓勵社區工作人員、消費者、業內從業者和廣大群眾積極舉報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產品違法行為線索,提供違法行為證據。對舉報內容屬實的,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給予不同標準獎勵。獎金由財政列支,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通過會議營銷、集中授課、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免費檢查、免費體驗、獎勵免費或低價旅遊以及電話推銷、上門推銷、網絡銷售等形式購買的保健產品,七日內有權無理由退貨。
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六)保健產品的經營者利用臨時場地開展集中式體驗、宣傳、銷售活動的,場地提供者應當核查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向查詢經營者情況的消費者提供上述真實信息。
(七)各級人民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新聞媒體要廣泛開展以老年人識騙防騙為主要內容的護老宣傳教育活動,提升老年群眾抵禦違法犯罪分子以打「健康牌、親情牌、禮品牌」等手段欺詐銷售的意識和能力。要及時跟蹤報道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動態、典型案例,指導老年群眾科學健康養生,熱情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和消費法律幫助,做好老年群眾消費維權服務工作,積極保障老年群眾的健康訴求和消費權益,為老年群眾創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二、加強預付卡消費領域監督管理
(八)省人民政府要加強預付卡消費領域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採取信息共享和分類監管等措施,明確預付卡消費領域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預付卡消費領域長效監管和服務機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消費領域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關於「數字龍江」建設指導意見要求,學習借鑑省外經驗,逐步建設統一的預付卡消費協同監管服務平台,歸集經營者預付卡發行、兌付、預收資金等信息,建立預收資金餘額風險警示制度,並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台對經營者予以分類監管,向消費者公示,警示消費風險。
(九)經營者自設立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發放預付卡。預付卡包括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實體預付卡,或者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電子數據等為載體的虛擬預付卡。
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記名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二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但是,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並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預付卡金額超過最高限額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經營者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
預付卡應當按消費者實際支付金額等值發行,不得折價或者溢價發行,發卡經營者可根據消費者實際購買金額數量情況提供相應的優惠。
(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網站首頁公示或者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使用章程,告知章程的主要內容。預付卡使用章程應當包括預付卡使用範圍、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餘額查詢渠道、退卡方式等內容。省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預付卡使用章程示範文本。
消費者要求籤訂書面預付卡使用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省預付卡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預付卡使用合同示範文本。
在設定的使用期限內不限制消費次數的年卡、季卡等記名預付卡,消費者因居住地變化、身體健康等原因需要轉讓的,經營者應當允許,並不得收取費用。消費者因記名預付卡遺失要求掛失的,經營者不得拒絕。
以消費者實際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扣付費用並設定使用期限的預付卡,在設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經營者應當退還預付卡餘額或者延長期限,並不得收取費用。
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卡餘額,並要求依法賠償損失;消費者已享受的折扣等優惠,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的預付卡餘額中扣減。
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當地主流媒體發布告示,並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記名卡消費者。消費者有權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約定要求繼續履行或者退還預付卡餘額。
消費者要求退還預付卡餘額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退還。
(十一)經營者有違反本決議第(九)、第(十)項規定行為的,由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經營者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標明對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
1.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未對預付卡兌付、退卡等事項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聯繫方式且無法聯絡的。
2.一年內因違反預付卡管理規定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3.利用發行預付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受到刑事追究的。
4.其他嚴重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益的行為。
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三、切實維護移動通信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
(十三)移動通信企業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原則,考慮消費者的不同需求,提供單項和組合電信業務等多種資費方案供消費者選擇。除已有書面合同作出特別約定外,在同一移動電話歸屬地內,移動通信企業應當保證本企業同一網絡的原有用戶,可以在不改變號碼的情況下,自主選擇使用本企業公眾類所有在售資費方案。
移動通信企業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的種類、範圍、資費標準和時限等內容。實際使用量達到套餐限量,移動通信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並告知消費者超出套餐外繼續使用該業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查詢方式。
移動通信企業在為消費者開通、變更包月付費或者需要用戶支付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當徵得消費者同意。未徵得消費者同意而擅自開通的服務項目,不得向消費者收取相應費用;已經收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
(十四)移動通信企業應當加強營銷網點和營銷人員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決議第(十三)項規定的營銷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不得聽之任之、默認放縱。
移動通信企業的營銷人員、工作人員,在提供本企業商品或者服務時,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介紹、承諾以及對消費者詢問、投訴的答覆,視為本企業行為。
(十五)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動通信企業服務和收費行為的撥測檢查,加大對移動通信消費領域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移動通信企業違反本決議第(十三)項規定的行為,由電信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十六)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新聞媒體,應當通過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使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為全社會的共同意識和自覺行動。
(十七)對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本決議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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