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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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1996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4月9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7年10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三次修正 2018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的監督作用,加強對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聯繫和指導,保證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在大興安嶺地區設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人大工委)。地區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會派出的工作機構,對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地區人大工委在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計劃和安排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條 地區人大工委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全面匯報一次工作。
第五條 地區人大工委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監督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決算、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及其他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的報告,並提出意見;
(三)聽取和審議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對地區人大工委提出的審議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報告處理結果;
(四)對地區行政公署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對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提出改變或者撤銷的意見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五)承擔省人大常委會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六)開展專題詢問,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七)聯繫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協助代表進行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查研究等工作。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代表通報有關情況,為代表履行代表職務做好服務工作;
(八)聯繫本地區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了解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
(九)指導本地區的縣(市、區)、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
(十)檢查督促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一)受理人民群眾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述和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並檢查辦理情況。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瀆職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交有關機關處理,必要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實施監督的建議;
(十二)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嚴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十三)根據大興安嶺地委有關規定,地區行政公署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地區法職人員任免前,地區人大工委黨組可以對所擬定人選向地委提出意見;
(十四)辦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徵詢意見工作;
(十五) 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本地區立法建議;
(十六) 承辦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地區人大工委實行委員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七條 地區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41人組成。可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
地區人大工委組成人員不得兼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八條 地區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有1人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擔任。根據需要,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地區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地區人大工委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地區人大工委日常工作。
第九條 地區人大工委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地區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協商提出,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其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其他組成人員,授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任免,由地區人大工委組織進行憲法宣誓;其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條 地區人大工委決定問題須由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地區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審議職責範圍內的一些重大問題及研究有關工作,並將審議結果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二條 地區人大工委舉行會議時,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地區所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也可以邀請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第十三條 地區行政公署在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地區人大工委的意見。
第十四條 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召開重要會議,應當邀請地區人大工委的負責人參加。
第十五條 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制定的重要文件須抄送地區人大工委。
第十六條 地區人大工委與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應當建立完善溝通協調機制,互相通報重要工作情況,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應當積極配合地區人大工委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查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條 地區人大工委的經費列入地區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地區人大工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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