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規定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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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授予榮譽稱號的決定
(1992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
九次會議通過)
一、為了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的職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於做出突出貢獻、產生重大影響的個人授予榮譽稱號。
榮譽稱號的名稱為省特等勞動模範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授予的其他名稱的榮譽稱號。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榮譽稱號為本省國家機關授予的最高榮譽稱號。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五年授予一次榮譽稱號。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授予。
五、每屆授予省特等勞動模範的數量,應本着少而精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六、授予榮譽稱號,必須發揚民主,堅持條件,保證質量。
七、獲得省特等勞動模範稱號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共產黨,擁護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二)在本崗位或社會上做出突出貢獻,在國內同行業或省內有重大影響;
(三)獲得過省級或國家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決定其他名稱榮譽稱號的條件。
九、授予榮譽稱號的程序: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分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
(二)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一般應從省勞動模範中推薦。
(三)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十、省最高榮譽稱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同時頒發獎章、證書、獲得省特等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者除享受省勞動模範的一切待遇和退休後享受原基本工資100%外,由授予機關發給一次性獎金。
十一、獲得其他名稱榮譽稱號者的待遇,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命名時規定。
十二、被授予地方最高榮譽稱號者的有關管理工作由提請機關負責或由提請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負責。
十三、獲得地方最高榮譽稱號者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宣傳他們的模範事跡。所在單位和組織要關心、培養他們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十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應撤銷其榮譽稱號,對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嚴重違反政紀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應停止其榮譽稱號。
十五、撤銷或停止榮譽稱號,由原提請機關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被撤銷或停止榮譽稱號者有意見可以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訴。
十六、被撤銷或停止榮譽稱號者,其待遇同時撤銷或停止。
十七、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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