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6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6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管理條例

(2006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安全,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位於東經131°58′30″-133°07′30″,北緯45°01′00″-45°34′30″,具體界線和面積以國家批准的文件為準。
  第三條 從事與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依法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納入省和雞西市人民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隸屬於雞西市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組織本條例的實施,業務上接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省建設、水利、國土資源、環保、農業、旅遊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進行保護的義務,對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行為有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八條 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開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的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組織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
  (四)制定保護區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按照規劃和權限審批保護區實驗區內的建設項目;
  (六)負責病蟲鼠害防治、疫源疫病監測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七)開展國際、國內保護區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八)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森林防火工作;
  (九)對保護區的開發、建設、保護和旅遊服務行業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保護區總體規劃由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准的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批。
  第十條 保護區內各單位編制的各類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管理局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需要在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保護區內禁止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損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管理局應當在國家批准確定的保護區界線和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分界線上設立界標。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核心區內現有的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濕、還林、還草;現有的居民,應當有計劃地遷出。
  第十五條 禁止在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管理局批准。

經批准進入緩衝區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路線、範圍內進行,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採集標本。各項活動均應當接受管理局的管理和監督,並將活動成果副本提交管理局存檔。
  第十六條 實驗區禁止擴大耕地面積。對原有耕地鼓勵發展無公害農業,或者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濕地。
  第十七條 在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由管理局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實驗區內開展旅遊活動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不得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活動。
  第十八條 保護區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護區內病餓、受傷、被困、擱淺、迷途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救護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救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並及時報告管理局的義務。
  第十九條 保護區內的水資源應當優先保證人民群眾生活用水和濕地生態用水。工農業生產用水應當制定科學的用水計劃,按計劃取用。直接取用保護區自然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取水許可證,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計劃和用水總結的同時,應當抄送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 流入興凱湖的河流上游新建水利工程,應當事先徵求管理局的意見,不得影響保護區的生態用水。興凱湖流域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標準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取用水對保護區生態用水造成影響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同時報告省環保、水利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水域中的船舶實行總量控制。船舶的具體數量,由管理局提出意見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水域中的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到管理局指定的地點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第二十三條 保護區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施用農藥、化肥時,其包裝物和廢棄物不得隨處丟棄。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保護區內傾倒固體垃圾,排放的廢水、廢氣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局應當開展對保護區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建立保護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收集整理研究成果、監測數據,建設和完善檔案信息管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管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嚴格執行保護區發展建設規劃的;
  (二)不認真履行管理局主要職責的;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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