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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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
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01年8月1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鄉鎮(含民族鄉,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尊重村民委員會的法定地位,不得干預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對村民委員會的下列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本辦法,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依法實行村民自治;
(二)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合同、納稅等義務,積極完成徵兵、計劃生育、初級衛生保健、糧食定購等任務;
(三)發展農村經濟,健全農業產銷服務體系,管理好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土地和其他資源;
(四)制定村級經濟發展和建設計劃,並在資金、技術、人才、設備等方面給予支持;
(五)制定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負責村務日常管理。村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依法納稅、服兵役、實行計劃生育等法定義務,開展母嬰保健和衛生防病,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多種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經營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三)保障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本村經濟發展和建設規劃,整頓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環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協助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
(七)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教育村民尊老愛幼、尊重婦女,愛護公共財產,擁軍優屬,扶貧濟困,移風易俗,開展文明村建設活動,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八)組織村民參加搶險、救災、募捐等活動;
(九)支持共青團、婦女、民兵等組織開展工作;
(十)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定期報告工作;
(十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
(十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按照《黑龍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青年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八條 村會計應當由具備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村婦代會主任(計劃生育服務員)、民兵連長、團支部書記可以由符合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後,原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賬目、公章、檔案資料以及有關的村務工作。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計劃生育等下屬委員會。
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應當貫徹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規民約;
(四)討論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五)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六)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人數較多、居住分散的村,村民會議可以分片召開,或者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村民會議所做出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有關費用的收繳、使用;
(二)村幹部報酬及誤工補貼的人數和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產業結構調整方案;
(四)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和建設承包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行使村務決策監督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總數不得少於35人。婦女、青年和人數較少的民族應當有適當的名額。村民代表應當遵紀守法,公道正派,關心集體,聯繫群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能夠反映村民意志,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村民代表需要調整或者出現空缺時,由原推選的戶或者村民小組進行調整、推選。村民代表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不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經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但是,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職權,不得授權給村民代表會議行使。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特殊情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可以隨時召集。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應當有全體村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
(一)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三)村財務收支計劃及具體執行情況;
(四)有關稅費的收繳、使用情況;
(五)村土地、山林、草原、灘涂、水面、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經營情況;
(六)村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和招標情況;
(七)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
(八)村幹部報酬及誤工補貼的人數和標準;
(九)本村水電費的收繳情況;
(十)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情況;
(十一)宅基地報批和批覆的情況;
(十二)優撫、救災救濟、扶貧助殘等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十三)籌集的資金和勞動力的使用情況;
(十四)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事項;
(十五)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村務管理中應公開的事項,每個季度公開一次,特殊事項隨時公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同時利用廣播、公開信、公開卡等輔助形式公開,並保證公開的項目和內容全面、真實。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採取會議、民主議政日、專題座談、意見箱、電話等形式徵求村民對村務公開情況的意見,接受村民的查詢和監督。村民委員會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答覆;當場答覆不了的,應當於15日內作出答覆。多數村民對村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予以糾正,並重新公開。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應當真實、完整、規範,保存期限與財務賬簿相同。
第二十一條 村級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財務管理制度。村實行財務收支計劃管理,財務收支計劃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施行;計劃外的大額財務支出必須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印章由專人保管,需要使用印章時,應當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有關部門對檢舉和控告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有關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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