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

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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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

(1994年2月21日黑龍江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

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八屆人大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

改〈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8

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明單位建設,調動各單位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積極性,發揮文明單位的社會示範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質,推動社會進步,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憲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文明單位是以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為基本特徵,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先進單位。

第三條 文明單位建設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提高公民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道德素質,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四條 文明單位建設應當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建設活動,堅持重在建設, 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勤儉節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省、市、縣駐省外機構均屬文明單位建設範圍。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文明單位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文明單位建設活動應當列入各級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健全組織機構,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單位應當保障文明單位建設所需必要條件,把開展活動所需經費列入總體發展規劃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文明單位分為省、市、縣三級,設立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兩個檔次榮譽稱號,由同級人民政府命名。

第二章 條 件

第十條 文明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單位團結和諧,工作業績突出。

(二)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特點,開展主題建設和基礎建設活動,目標明確,建設機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群眾發動廣泛,建設成效顯著。

(三)領導集體團結務實,改革創新,清正廉潔,作風民主,群眾威信較高。

(四)堅持科學、民主管理,實行文明生產(工作)、優質服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實現可持續發展。履行社會責任,發展公益事業。

(五)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社會主義榮辱觀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民主法制以及形勢政策教育活動,有較強的實效性。

(六)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活動,誠實守信,行業風氣端正,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和健康人際關係。

(七)重視教育、科技、文化建設,開展基礎知識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職工科學文化素質不斷提高。

(八)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文明健康上網,培養健康心理,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建立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

(九)遵守法律法規,建立規章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無計劃外生育,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無刑事案件,治安秩序和工作秩序良好。

(十)節約能源資源,環境保護指標達到國家標準。綠化、美化環境,衛生面貌良好,生產生活環境明顯改善。

各市、縣、系統可以從本地區、本系統實際出發,依據上述條件,制定本級文明單位的具體標準。

第三章 命名

第十一條 文明單位命名和晉檔升級實行逐級申報推薦和動態命名管理。文明單位每兩年命名一次,滿四年重新申報命名。

第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範圍內的單位,開展文明單位建設活動一年以上,取得明顯成績,經過自評,可以在當地起始申報縣級文明單位。

第十三條 文明單位在建設工作中滿兩年,並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同級文明單位標兵。

文明單位標兵在建設工作中滿兩年,並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可以申報上一級文明單位。

第十四條 市、縣級文明單位在建設工作中滿兩年,社會示範作用特別突出,可以直接申報上一級文明單位。

市、縣級文明單位標兵在建設工作中滿兩年,社會示範作用特別突出,可以直接申報上一級文明單位標兵。

第十五條 中直、省直機關及在哈爾濱市內所屬單位的文明單位推薦命名工作由省直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其他單位均實行屬地管理。

在哈爾濱市內的部屬和省屬高等院校的文明單位推薦命名工作由省高等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其他院校實行屬地管理。

農墾、森工、鐵路系統的文明單位推薦命名工作由各系統負責組織。

第十六條 推薦命名工作應當堅持條件,遵守程序。推薦前應當廣泛徵求群眾意見和有關部門意見,並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文明單位的管理由命名機關的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與推薦部門雙重負責,以推薦部門為主。

第十八條 文明單位應當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建設水平,建立定期匯報和發生問題逐級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行業開展的其他建設活動可以作為文明單位建設中的具體內容,命名時應當使用本行業的專用名稱。

第二十條 文明單位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文明單位建設檔案。

第二十一條 文明單位變更隸屬關係,改變名稱,合併、分立以及終止應當及時報命名機關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備案。對合併或分立後的單位,應當由原命名機關重新命名;對終止的單位,取消文明單位的稱號。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二條 文明單位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被命名的文明單位給予職工一次性的物質獎勵,獎勵資金應當按照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省垂直管理的單位被命名為文明單位的,職工獎勵資金應當按照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中央直屬的單位被命名為文明單位的,職工獎勵資金可以按照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各類自收自支單位及其他組織被命名為文明單位的,職工獎勵資金可以由本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三條 被命名為全國文明單位或者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的,職工獎勵資金可以參照省級文明單位標兵的標準發放。

第二十四條 文明單位由命名機關授予榮譽稱號並發給獎牌,製作獎牌經費應當列入命名機關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五條 文明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命名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領導集體成員中有違法犯罪行為被查處的。

(二)有失職、瀆職造成工作損失或者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發生刑事案件,治安狀況混亂,出現計劃外生育,對群眾集體上訪處理不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嚴重經濟損失的。

(五)環境保護指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給社會帶來較大危害的。

(六)有生產、營銷偽劣、假冒產品等違法行為,經營、傳播淫穢製品或者提供色情服務的。

(七)缺乏職業道德,單位或行業風氣不端正或者服務質量下降的。

(八)有聚眾賭博、封建迷信、婚事喪事大操大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十)申報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第二十六條 文明單位被撤銷榮譽稱號的,在撤銷榮譽稱號期間,應當停止獎勵資金發放,由原命名機關收回獎牌。

文明單位被撤銷榮譽稱號的,經過兩年以上的建設,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申報原檔次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參加文明單位考核和審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反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8年8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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