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
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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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省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宏觀調控、統籌兼顧、市場導向、政策激勵、技術進步、全社會參與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和農業、農村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節能的相關工作。上述部門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省農墾總局和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國有森工林區節能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並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全省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行業的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組織實施。行業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分別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目標責任,並將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考核的內容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煤礦瓦斯、水能、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公眾宣傳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全社會的能源憂患意識和節能意識。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普及節約能源科學技術知識,宣傳節約能源的先進典型,揭露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現象,倡導節約能源新風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形成責權利相統一的節能工作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建立和完善節能監察體系,強化節能工作的日常監察,依法開展節能執法和監察。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節能監察職責不得向被監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對尚無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能產品和節能技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行業或者專業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制定地方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及時公布和更新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列入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的產品(技術),應當列入政府採購目錄優先採購,並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十四條 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地方標準的高耗能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逐步或限期更新、改造;但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
第十五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鼓勵和規範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以及節能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等節能服務。
第十七條 省統計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地)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市(地)統計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或者通報各縣(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工業節能
第十九條 發展和推廣適合我省的石油、煤炭、電力、化工、冶金、建材、輕紡和裝備製造等行業的節能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以及新材料、新技術,嚴格執行國家的差別電價制度,淘汰落後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提高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科技水平。
第二十條 推進煤礦瓦斯等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煤矸石、生物質等發電機組兼顧供熱。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
(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
第二十二條 實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測計劃和節能狀況公告制度。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加強用能計量和檢測,開展能源審計,實施節能獎懲措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重點用能單位對低效中、小燃煤工業鍋爐(窯爐)、電機系統、能量系統進行節能改造,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公布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制定本省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並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企業標準,並分別報送所在地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存檔。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相應管理能力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送省和所在地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 建築節能
第二十六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方案設計之前,應當考慮建築布局、朝向、體形係數和窗牆比對建築節能的影響;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組織或者委託相關部門對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節能設計標準和要求進行節能設計,設立節能專篇,將建築節能體現在各項專業設計中。
第二十八條 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審圖時,應當對建築節能進行專項審查。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見證取樣送檢,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的性能指標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要求。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實施監理,及時糾正和制止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施工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對工程項目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施工過程中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建築節能標準建設和改造熱源、供熱管網系統及換熱站,在設計、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並按供熱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第三十五條 實行節能建築標識制度。節能建築經過檢測和評估,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節能建築標識。
第三十六條 對節能建築,政府應當在熱費收繳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第三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節能管理,合理調整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結構、裝備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鼓勵使用新型節能車船,推廣節能、清潔燃料型交通工具。限期淘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降低公共交通消費成本,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出行。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同時,應當方便非機動車出行。
第三十九條 構建結構合理、布局優化、功能配套、運作高效的現代化物流網絡體系,提高運輸效率和車輛實載率,降低空駛率。
第四十條 鼓勵大宗、大噸位貨物優先使用節能、低耗的運輸方式,提高運輸工具利用效率。
第四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節能工作。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納入各級機關責任制考核體系,實行目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帶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工作人員節能意識和自覺性,加強節能培訓,提高節能工作水平。
第四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季度末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本季度能源消耗狀況。
第四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空調、採暖、電梯、照明和辦公設備等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和管理,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診斷和改造,提高運行效率。
第四十六條 公共機構車輛應當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嚴格執行車輛配備標準和報廢、更新制度,帶頭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車輛;加強車輛日常使用管理,降低車輛空駛、空耗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推進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節 農業和農村節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普及推廣戶用農村沼氣、大中型沼氣工程、沼氣發電、生物質(稻殼、秸稈、枝椏)氣化、固化、液化、發電以及熱電聯產技術。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建築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組織對農村建築設計、施工人員進行節能材料、節能技術知識的應用培訓,為農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
第五十條 鼓勵、支持日光節能溫室、太陽能保溫畜禽舍和節能鍋爐等技術的推廣應用,降低農業生產能耗。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民使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十二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戶、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和社會其他組織使用農業機械的優化配置、養護維修、合理運用等事項的指導和服務,保證農業機械技術狀態完好和農業機械化生產節本增效。
第五十三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代農業的技術要求,推行保護性耕作和標準化作業等節能降耗的農業機械化生產模式。
第六節 生活節能
第五十四條 提倡文明用能消費方式,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生活用能採用節能產品。
第五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社區居民和村民宣傳節能理念和節能知識,增強節能意識,提高節能水平。
第五十六條 電、煤氣、天然氣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或者其他居民無償提供能源產品,或者對能源產品實行包費制。
第五十七條 推廣使用節能燈具。公共場所和商業廣告照明,應當安裝節能控制裝置。
第五十八條 鼓勵、引導農民住宅、農村公共設施等應用節能替代建材和太陽能利用技術,建設節能房和太陽房,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產品,加快推廣省柴灶、節能炕、燃池和節能爐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五十九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節能管理新模式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節能工作。
第六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具有資質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第六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工礦企業、賓館、商廈、寫字樓等採用高新技術開展節能技術改造。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和資源綜合利用的,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個人開展節能產品開發、節能技術成果推廣、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範節能技術市場,培養節能專業人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工業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按規定報送備案的,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或者採用不正當手段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9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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