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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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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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2013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管理、養護、收費、服務、經營和使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高速公路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管理、統一規範、安全暢通、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職責。

第五條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必要的業務用房;新建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業務用房建設應當與高速公路建設同步實施,其辦公設備和辦公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六條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的收費、養護、管理;企業建設經營的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負責高速公路的收費、養護、經營。

第七條高速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有權對高速公路的收費、養護和經營進行監督。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第二章養護

第八條 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劃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 企業經營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實施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第十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組織實施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或者改建工程項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將高速公路保暢方案報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在工程項目開工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因進行養護作業,需要對高速公路雙向全幅封閉、單向全幅封閉借用對向車道分流車輛或者占用單向一個車道作業的路段在兩公里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三十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在養護作業開始五日前將施工路段、施工時間、車輛分流路線等信息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告。

高速公路維修養護應當保證工程質量,保障行車安全、暢通,並採取措施以最短的時間完成。小修工程應當避開車流高峰。

第十一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作業交通控制;

(二)作業現場應當按照養護安全作業規程設置安全作業設施和標誌,作業人員應當穿着統一的安全標誌服。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負責維持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三)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的專用車輛和專用機械應當經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報所在市(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養護專用車輛和專用機械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誌,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四)養護專用車輛和專用機械作業時,應當避開車流高峰時段,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標誌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應當注意避讓作業專用車輛、專用機械和人員,服從現場人員的指揮;

(五)養護作業完畢,養護單位應當迅速清除作業現場或者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恢復通行。

第十二條高速公路標誌、標線應當規範、清晰、統一、準確,易於識別。不同限速標誌之間應當設置合理的提示性標誌。

第十三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高速公路養護巡查每日不少於一次。

第十四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剪影響交通安全和遮擋公路標誌的樹木。

第十五條當高速公路路面存有積雪或者積冰,影響高速公路運行安全,尚未達到關閉程度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對過往車輛進行提示,並及時清理冰雪或者採取防滑措施。

第三章收費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收費站的顯著位置,設置載有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審批機關和監督電話等內容的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高速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對駛入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按照計重方式收費,對客運車輛,按照車型方式收費。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按照設定的交費方式交納車輛通行費。收費人員需要識別車輛收費類型時,車輛駕駛人應當出示相應的有效證件。

第十九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制定計劃,建設高速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等智能收費系統,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已建高速公路收費道口數量不能滿足車輛安全、快速通行的,應當採取措施增設收費車道或者採取調整進出收費車道、啟用便攜式收費機等應急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

第二十條車輛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時,不得有下列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行為:

(一)逃交、少交、拒交車輛通行費;

(二)調換或者使用偽造的高速公路通行憑證;

(三)強行沖闖高速公路收費站;

(四)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費道口;

(五)侮辱、威脅、毆打高速公路收費人員;

(六)以各種非法方式妨礙計量器具正常計重或者干擾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

(七)其他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廣告經營權歸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

高速公路廣告設置不得影響安全視距,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規定和標準制定。

第四章 服 務

第二十二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收費站入口、服務區、重點路段等區域設立電子信息顯示屏,及時發布通行狀況、施工作業、收費標準、氣象預報等服務信息。

第二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服務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統籌組織實施。

當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當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求助,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接到車輛求助信息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調度指揮就近的救援車輛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施救。除救援、清障專用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車輛、肇事車輛。

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派人到現場協助。

第二十四條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清障救援服務辦法,並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管理規範,加強對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監督管理。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負責高速公路服務區或者停車區的經營管理,服務區設施應當處於良好狀態,保證安全,保持清潔、衛生。

高速公路服務區或者停車區可以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自主經營、合作經營以及對外承包經營。對外承包經營的,應當採取招投標或者經營權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二十六條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時投入使用,並且提供下列服務設施:

(一)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和水沖式公共廁所以及停車場、供司乘人員臨時休息場所等免費使用的公益性設施;

(二)加油、維修、餐飲、住宿和超市等經營性設施;

(三)綠化、夜間照明以及給排水、污水處理、備用電設備等功能性設施。

需要臨時關閉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應當報請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電子信息顯示屏公示。

第二十七條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內容、標準、價格,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大服務收費範圍、提高服務收費標準;

(二)強制他人接受有償服務;

(三)刁難、勒索和敲詐司乘人員;

(四)收費不開具合法有效的票據;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服務區治安、食品安全、環保、經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路 政

第二十八條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管理範圍的分界,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劃定,並且在分界點設置分界標誌。

第二十九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相關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設置車輛限速、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

第三十條高速公路用地範圍為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外緣起一米內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緣起五十米,高速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大型橋梁外側一百米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

第三十二條車輛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安全島通道時,在安全島通道前後應當按照標線、道口指示燈行駛。除領取通行憑證、交費和高速公路管理人員及執行緊急公務的人員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安全島前後各一百米內停車、行走、滯留及上下人員。

第三十三條對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接受現場調查,處理後方可駛離。對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涉及路產污染、損失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通事故結案後,對路產污染、損失的賠償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利用、污染、損壞高速公路路產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繳納公路賠(補)償費。

第六章交通安全

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通過日常巡查和技術監控措施,對高速公路上車輛超載、違法變線、違法停車、長期占用超車道行駛、遮擋號牌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高速公路的限速值不得超過120公里。限速值低於120公里的,在保證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合理確定。

第三十七條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第三十八條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開口處,是養護、搶險、救援專用車道,禁止其他車輛擅自通行。

第三十九條對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標誌、標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提出變更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第四十條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車道、橋梁、匝道、匝道橋上和隧道內停放、檢修車輛,因車輛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的,駕駛人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輛移入緊急停車帶,設置警示標誌;難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來車方向150米外設置警示標誌,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且迅速報警。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依據各自的法定權限,在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入口、服務區設置的超限、超載運輸檢測站,對過往載貨、載客車輛進行超限、超載運輸檢測、檢查。載貨、載客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誌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

禁止遮擋號牌、無號牌、超載和未經批准超限的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二條 因高速公路嚴重損毀、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道路施工作業、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情況,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限速通行、間斷放行、調換車道、關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並及時向社會發布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未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高速公路養護,未按照規定清理積冰、積雪,未修復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費的車輛和假冒鮮活農產品運輸蓄意逃交通行費的車輛,應當補交通行費,並加付五倍的應交票款。逃交車輛通行費無法確定收費里程的,應當按照待交收費站與高速公路網內最遠站點收費里程補交並加付車輛通行費。

拒不補交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將車輛拖移到指定地點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強行沖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採取措施阻止其駛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車輛駕駛人處以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車輛駕駛人賠償。

第四十七條駕駛車輛故意堵塞收費道口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將車輛拖移,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侮辱、威脅、毆打高速公路收費人員或者有其他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開通或者擅自關閉服務區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高速公路服務區提供的服務設施不符合經營管理規範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五十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相關負責人和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其他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進行高速公路養護和清理積冰、積雪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扣留、扣押車輛、工具或者使用扣留、扣押的車輛、工具的;

(五)高速公路收費道口不能滿足車輛安全、快速通行時,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的;

(六)違反規定故意放行遮擋號牌、無號牌、超載和未經批准超限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

(七)刁難、勒索和敲詐司乘人員的;

(八)收費未開具合法有效票據的;

(九)擅自關閉服務區或者服務區提供的設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一級公路的收費、養護和路政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經驗收合格向社會公告,專供汽車分方向、分車道高速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橋梁、高速公路匝道、匝道橋、高速公路隧道和高速公路渡口;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環保、綠化、管理、交通安全、通信、收費、監控、服務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和構築物等。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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