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護條例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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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

保護條例

(2018年10月30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月亮山梯田保護,促進梯田永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月亮山梯田,是指自治州月亮山地區從江縣、榕江縣行政區域內世代傳承並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集中連片梯田,以及與梯田生產技術系統、生態系統等相關的灌溉設施、水源涵養林、村寨和原生態文化景觀。

第四條 月亮山梯田的保護、管理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和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梯田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州和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設立梯田產業發展資金,加大對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發展的資金支持。

鼓勵和支持多渠道籌集月亮山梯田保護資金,用於月亮山梯

田保護。

第六條 自治州和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月亮山梯田可持續發展的土地等政策,引導、幫助農民發展經濟。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月亮山梯田的統一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有關保護管理工作。

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梯田的具體保護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水利、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相關部門依法做好梯田保護的巡查、報告等相關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通過健全村規民約、合作社章程,參與月亮山梯田保護。

村民應當做好梯田的耕種、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 對於破壞月亮山梯田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自治州和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在月亮山梯田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編制月亮山梯田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報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月亮山梯田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應當與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月亮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從江加榜梯田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黔東南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進行銜接。

第十二條 月亮山梯田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未經批准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拓展區,實行分區管理。

核心區、緩衝區和拓展區的具體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月亮山梯田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核心區、緩衝區、拓展區具體範圍的劃定,應當堅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多方參與、因地制宜的原則,妥善處理梯田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十四條 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劃定的核心區、緩衝區、拓展區範圍,設置區界標誌。

第十五條 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梯田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

核心區內嚴格控制非維護梯田生態系統、農耕技術系統活動的建設。

緩衝區內的各項建設項目嚴格依法實行規劃許可。

拓展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循有關保護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內重大項目的建設應當徵求月亮山梯田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七條 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內已批准的建設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對周圍景物、古樹名木、水體、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損壞。

對梯田生態系統造成影響的在建項目,應當限期治理,消除影響。

第十八條 依法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位於核心區、緩衝區內的,其布局、外觀設計和色彩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 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徵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嚴格控制。

交通、水利、能源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有利於永久基本農田、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和梯田文化景觀資源富集區的保護、利用。

第二十條 自治州和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防止有毒有害物質對月亮山梯田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二十一條 保護和利用特色動植物遺傳資源。

支持大力發展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產品。

推廣科學用肥,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採用生物農藥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蟲害。

第二十二條 月亮山梯田核心區、緩衝區內,鼓勵種植水稻、油菜等適宜農作物。

鼓勵梯田承包人保持稻魚鴨共生等傳統生產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的林業發展應當遵循月亮山梯田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與月亮山生態體系和自然景觀相協調。

自治州和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內的林業生態建設,完善梯田防護林體系。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和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內河道、壩塘、溝渠等水利設施的保護和建設,保障梯田水源,維護梯田的自然灌溉系統。

第二十五條 從江縣和榕江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收集、挖掘、整理、編撰與梯田有關的古蹟遺存、民間習俗、地名、名人、民間神話、傳說、歌謠、說唱、諺語、歇後語等,保護和傳播與梯田有關的優秀民間文化。

第二十六條 月亮山梯田保護拓展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梯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

(三)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

(四)侵占、損毀梯田水利工程設施;

(五)塗改、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域內的界碑、界樁;

(六)擅自移動、拆除、損毀與梯田有關的不可移動文物;

(七)非法採伐或者損毀古樹、大樹、名木;

(八)盜伐、濫伐林木;

(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工業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

(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月亮山梯田保護的緩衝區內,除禁止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擅自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月亮山梯田保護的核心區內,除禁止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截流或者改變河流、溪流的自然狀態;

(二)開發建設商業房地產以及其他破壞梯田資源、自然景

觀或者污染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在月亮山梯田核心區、緩衝區內,鼓勵使用清潔能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 自治州和從江縣、榕江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內的開發利用項目給予政策支持,科學合理地進行道路交通、農田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月亮山梯田資源,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鼓勵梯田承包權人、傳統民居所有權人以及其他權利人,採取經營權流轉、入股、合作等方式參與月亮山梯田的開發利用。

第三十二條 鼓勵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的村集體組織、村民依法從事民俗文化表演、休閒娛樂、農事體驗、特色餐飲住宿、

鄉村旅遊等經營活動。

鼓勵相關單位、個人按照規劃開設傳統手工作坊,興建博物館、陳列館、非遺展示館。

第三十三條 利用梯田文化景觀資源、農作物季節性景觀資

源、民族傳統村落景觀資源等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與資源提供者建立收益分享機制或者補償機制。

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的經營業態應當與月亮山梯田傳統文化相協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梯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梯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二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梯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承包方、梯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占用梯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

採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並可處以梯田開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侵占、損

毀梯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

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非法採伐或者損毀古樹、大樹、名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沒收違法採伐的樹木和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設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梯田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月亮山梯田保護區域與月亮山自然保護區、加榜梯田國家濕地公園交叉、重疊部分,依照自然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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